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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京沪高速液氯泄漏事故被告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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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3/13 1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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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田雨)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对江苏“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进行了宣判。7名责任人康兆永、王刚、郜忠伟、荣宗太、朱平书、刘超、马建国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9日,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因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超载运输液氯而翻车,造成“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事故,致29人氯气中毒死亡,456人中毒住院治疗,1867人门诊留治,10500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近9000头家畜、家禽死亡,20000余亩农作物绝收,大量树木、鱼塘、村民的食用粮、家用电器受污染,累计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对肇事驾驶员、液氯运输企业负责人、液氯销售企业负责人等7名责任人康兆永、王刚、郜忠伟、荣宗太、朱平书、刘超、马建国以危险物品肇事罪提起公诉。江苏淮安中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康兆永、王刚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建国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朱平书、刘超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判处被告人郜忠伟有期徒刑4年、荣宗太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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