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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胜利采油厂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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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4/2 9: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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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县农民王保国于10日内赔偿原告胜利油田胜利采油厂经济损失6870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一起油田企业状告农民案以原告胜诉告终。

  去年10月29日,由于管线老化,胜利油田胜利采油厂1263井输油管线发生穿孔,污染了被告王保国的耕地20平方米左右。王以此为由,把父亲王文廉送进医院,并要求胜采厂支付土地污染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巨额费用。对此无理要求,胜利采油厂坚决予以拒绝。2002年11月6 日,没有达到目的的王某,强行扣押了胜采厂一辆正在施工的轮胎式兖州—30型拖拉机。事情发生后,该厂多次找对方协商,但都因被告索赔要求过高而没能达成协议。

  在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2003年1月10日,胜采厂一纸诉状把王保国推上了法庭,并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被告交还该厂车辆、赔偿经济损失。1月13日,在垦利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扣押了70天的拖拉机终于物归原主。经垦利县物价局鉴定,该厂拖拉机每天的经济损失为91元。3月6日,在被告王保国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非法扣押拖拉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370元及500元的鉴定费和280元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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