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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严格监管移动式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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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10/7 12: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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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共体从2001年6月1日起强制实行欧盟理事会指令99/36/EC---《移动式压力容器》,过渡期为两年。该指令实行减少了各国技术要求上的差异,促进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欧共体范围内的流通。
该指令中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气瓶、槽车和与气瓶、槽车配套的附件,不包括液化气瓶睡呼吸用气瓶。
        整个欧共体对气瓶、槽车实行欧共体各成员国的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的检验单位(被授权机构,被认可机构)3级管理,3方在指令中都有各自明确的责任。
        指令中没有明确规定设计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只要求保证设备在使用期间是安全的,并符合本指令的有关规定;在制造过程中检验机构在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时,对设计进行审查。
在制造方面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要按有关要求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检验。被受权单位执行质量保证程序时,要进行不事先通知的检查,按本指令的有关规定从成员或仓库中选取样品进行检验。制造商需向被授权机构提交产品目录。第一年这样的检验至少进行两次。一年后这类附加检查和检查频率依据99/36EC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的新移动式压力容器由被授权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指令对设备安装没有具体要求。修理、改造由物主或其在欧共体设立的授权代表负责,并保证符合本指令的要求。
        各成员国如发现在修理或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时有危及健康、人身安全和家畜或财产安全的,欧共体成员国需将采取有关措施,采取措施的理由等报欧共体委员会。欧委会应不得拖延立即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协商后,如果欧委会认为这项措施是合理的,则欧委会应立即通知该成员国及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协商后,如果欧委会认为这个措施不合理,则欧委会以立即通知该成员国,同时通知制造商或欧共体设立的其代表。(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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