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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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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11/7/5 11:08:10

浏览次数: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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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传真:+86 571 87901501

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1H183 号

致: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或“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定于2011年6月29日上午9:00在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青山湖街道东环路

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召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杭氧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杭氧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杭氧股份2011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6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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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并告知了有权出席股东的登记手续、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以及会议的联系方式

及联系人等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以超募资金投资吉林市经开杭氧气体有限公司12000Nm3/h空分项目的议

案;

2.关于以超募资金投资吉林博大二氧化碳回收项目的议案;

3.关于以超募资金投资广西金川2×35000Nm3/h空分项目的议案;

4.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议案;

5.关于延长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综合授信有效期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11年6月14日发布的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文件中列明与披露。其中,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上述第1、2、3、4

项议案分别发表了意见,并在2011年6月14日发布的《独立董事对部分超募资金使用

计划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

划的独立意见》、《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气体项目投资的保荐意见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保荐意见 》中披

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

代表股份共计48469.3593万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80.58%。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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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投票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

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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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第 TCYJS2011H183 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王秋潮

签署:

承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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