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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气协配合安监部门落实气体经销安全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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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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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气协配合安监部门落实气体经销安全监管措施

中国气体记者国瑞报道,据了解,气瓶在充装、运输、储存、装卸时,都存在潜压的爆炸可能性。那么,如何强化和落实工业气体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市场准入,制止工业气体生产及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呢?日前,记者采访了苏州市工业气体协会秘书长徐绥璆高工。

作为气体行业协会,如何协调其自身与政府及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何帮助行业企业排忧解难,在气体生产和经销的管理方面,苏州市工业气体协会做了很多有实效的工作,值得其他省市气体协会学习。徐绥璆高工告诉记者,就气体生产和经销管理方面,苏州市气协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1、沟通政府

工业气体作为危化品,从生产、充装、运输、装卸、储存,都有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徐绥璆高工对记者说:“2010年年初,我把苏州市气体行业的安全现状做了个调查,并写成报告,提交给分管安全的副市长。在报告中,我强调了一个问题,工业气体作为危化品与其他危化品生产企业有很大不同;如化肥厂生产化肥时,其高温高压的生产条件,使得这一生产过程很容易发生爆炸事故;但是,生产出来的化肥在运输、装卸、使用和储存过程中,没有危险,不会发生事故。工业气体作为危化品,他的安全生产链比较长,全国各地经常都有很多气瓶因生产、充装、运输、装卸、储存不当,而发生爆炸。”在报告中,徐绥璆高工还附上了近期国内气瓶爆炸案例。苏州市政府高度重视徐绥璆高工的报告,马上批给苏州市安监局。

2、协调安监局

2月7日,苏州市安监局发布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工业气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徐绥璆高工告诉记者:“政府和安监局对我的报告很支持,并下发有关文件。对此我们非常感谢。为配合该文件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我们又起草了《关于落实(苏安监危化[2010]2号)文件的实施办法》和《安全协议书》,交给苏州市安监局审查备案。在这两个文件里对行业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安全协议书》,是主要针对气瓶经销商的管理。”

徐绥璆高工对记者说:“苏州市安监局在文件中要求:各地安监部门要认真检查督促工业气体生产(充装)单位和经销商依法持证生产经营,并不断提高和优化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工业气体经销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领证、到期换证事项,应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意见。严格市场准入,制止工业气体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出提出:工业气体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充装单位要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管理规范,落实加戴瓶帽和乙炔气瓶按炔酮比补加丙酮等规定;同时,加强对经销商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安全指导和行业安全管理作用,切实增强行业自律功能和企业自律意识。相关行业协会要切实搞好行业指导服务,经常性地组织会员企业间的对口安全生产检查,组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如发现企业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在有效制止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通报。安监局在文件中还强调:使用工业气体进行焊割作业的单位,应具备焊割作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并执行焊割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和报警装置;在密闭和半密闭作业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不宜采用比重大于空气的工业气体(如金火焰气、索普气和其他丙烷类气、石油液化气等)作为焊割用气。另外,供气和使用企业要避免不必要的工业气体长距离运输。各地安监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指导工业气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

苏州市安监局非常重视气协的工作,并要求气体行业企业及经销商必须参加苏州市气协举办的专业培训,必须接受苏州市气协专家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领证、发证上,必须有苏州市气协专家的检查、认可才行。

3、落实措施到位

在苏州气协协助安监局制定的“落实(苏安监危化[2010]2号)文件实施办法”里,提出了4项具体措施:

第一、强化和落实工业气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1)要求企业的负责人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对劳动者的安全,努力防止事故的发生。

(2)企业要制定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生产经理——安全经理——车间主任——班长——工人。

第二、强化行业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1)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的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站的气瓶,不得充装改装气瓶和报废后翻新的气瓶。

(2)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落实气瓶加戴瓶帽争取在上半年完成50%,下半年完成100%。

(4)严格执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充装前必须按炔酮比添加丙酮。

(5)落实《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中的关于充装氧气、氢气之前必须经抽真空的规定,今年完成100%。以防止可燃气体造成的气瓶爆炸事故。

(6)气瓶充装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安全管理,企业安全员和专家要不定期的对所属经销商的储存、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要有记录,每月至少2次,还要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性检查,要协助经销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7)会员单位要用行规行约严格约束自己,防止恶性竞争。

(8)充装企业不得采购没有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气瓶安全附件。

(9)协会本着“检查、交流、学习、提高”的宗旨,要不定期的组织企业进行相互对口检查以消除不安全隐患。乙炔和液氨由各分会负责安排,其他气体企业由协会统一安排。

(10)协会要对企业的管理人员、生产工人进行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协会准备编制一本适合本行业的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协会准备编制一本适合本行业的培训教材,目前已在审阅阶段。

(11)要对使用单位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讲课方式。

第三、严格市场准入、制止工业生产、气体经营的非法违法行为。

(1)充装企业不得将气体产品销售给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销商。

(2)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督促企业与瓶装气体经销商签订《安全协议书》,争取在四月底完成。

(3)从2010年5月1日开始,瓶装气体经销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领证、到期换证由协会派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意见上报市安监局。

(4)企业扩建和增加气体生产品种必须要得到安监部门同意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四、要积极指导工业气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对进行焊割作业的单位要帮助他们学习并了解气焊和气割的安全技术要求。

(2)严禁用液化气代替乙炔进行切割作业。

(3)在密闭和半密闭作业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不能用比空气重的工业气体(如金火焰气、索普气、和其它丙烷类气、石油液化气)

(4)为了保证运输安全,供气和使用单位要避免不必要的长距离运输,以就近供应为原则。

徐绥璆高工告诉记者:为了贯彻执行苏安监危化(2010)2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工业气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协会要更好的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的精神。苏州市气协在1月29日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学习了有关安全生产的原则,对市安监局(2010)2号文件展开深入学习和探讨;2月24日召开了常务理事会议,对秘书处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了讨论,最后通过了《关于落实【苏安监(2010)2号】文件的实施办法》和充装企业与瓶装气体经销商的《安全协议书》;在3月召开全市生产、经销企业大会,贯彻文件精神。徐绥璆高工:“我们的工作得到市监局的大力支持,市安监局明确告知各个气体经销商:‘气瓶经销商换证必须经过苏州市气协检查签字后才能发证。如果苏州市气协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气体生产和经销商不整改;气体生产和经销商,不参加苏州市气协举办的专业培训;那么安监局将吊销其营业和经营执照。’”(消息来源:中国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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