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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发布通告加强企业制氧安全管理

作者:
出处: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发布时间:2009/8/25 9:12:10

浏览次数: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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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09〕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冶金企业在检修制氧装置作业过程中,时常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损失惨重。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制氧装置检修安全措施不到位,对外承包工程的监控管理不力等问题。为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制氧安全生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是冶金企业的重要工艺流程,工艺技术复杂,设备装置庞大,易受生产环境、设备状况、气候条件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具有高压、低温、易燃、易爆等特点,存在着诸多危险有害因素,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制氧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督促冶金企业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制氧装置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冶金企业在检修制氧装置以及扒装珠光砂作业前,应制定专门工作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喷砂”事故发生。特别是在扒珠光砂前,应缓慢并充分加热冷箱内珠光砂,并打开冷箱顶人孔板,并严密监控冷箱内压力,确保冷箱不超压;应先利用圆形小口径排砂孔,严禁直接使用方形人孔排砂;当冷箱高度大于40米时,应分层扒砂,泄砂口应缓慢、谨慎、分步打开;要用空气置换内部气体,经分析冷箱内氧含量在19.5%-23.0%范围内时,人员方可进入冷箱内作业;当冷箱上部存有珠光砂时,严禁从底部进入冷箱。在作业过程中,严禁违反作业程序,随意缩短工期。

    三、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及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

    冶金企业要对制氧装置检修等类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加强检修过程中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和现场安全监控,确保现场处于受控的安全状态。要在与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的书面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工程项目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四、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要督促冶金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修订和完善现行制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设备检修、外来劳务人员教育培训、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并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确保制氧装置生产、检修、操作有章可依、措施到位。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年”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督促冶金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加强对制氧装置的气体压力、温度、成分等运行参数实时监测监控,落实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对照《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对制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消防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重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六、加强应急管理,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冶金企业要制订和完善应对“喷砂”等事故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如珠光砂充装口和各层平台人孔均应设置安全防护栅网,扒装现场应留有人员安全撤离通道等。定期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应急预案学习和演练,提高发现险情、避免危险、遇险逃生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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