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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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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3/3 1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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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方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我委将于2005年起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目标
(一)推动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建设,引导电子商务推广应用。鼓励骨干企业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逐步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企业间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贯穿于全社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
(二)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创建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逐步实现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机构和交叉认证;探索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引导金融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在线支付业务,为电子商务的纵深发展奠定基础。
(三)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面向公众、企业、行业和区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形成一批专业化、网络化、社会化的第三方交易与服务机构或企业,提高交易与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 专项重点
(一) 企业内部信息化
持续推进重点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业务流程重组与优化,增强企业产、供、销协作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企业市场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 大型企业(集团)电子商务应用
支持基础条件好并在产业链中居于核心环节的骨干企业逐步开展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通过成熟的电子商务技术,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构成业务协同的全程供应链,实现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的融合与集成。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对供应链关联企业提供培训和信息服务。
(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
支持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为依托,以资源共享为重点,面向企业、行业或区域服务的电子商务试点工程,提高社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四) 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建设试点
鼓励依法设立的区域和行业认证机构之间的交叉认证,支持认证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拓展应用领域;支持金融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网上银行、在线支付应用服务,带动金融企业信息化;探索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选择基础比较好的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
  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建设试点项目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
三、 选择原则
(一) 有利于带动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在项目的布局和构成上,应发挥项目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二) 有利于促进产业链和支撑环境协同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对供应链关联企业、物流企业以及网上支付体系、安全认证体系等环境建设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推动电子商务各五一节的全面应用与发展。
(三) 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真正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服务,有效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四) 有利于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项目应推动符合国家利益的、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应用,对促进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五) 有利于带动技术创新、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产业化的原则,以促进我国相关产业发展。
(六) 有利于电子商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促进标准、技术、咨询等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探索具有良好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发展模式。
四、 具体要求
(一)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通知专项重点内容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范围,并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1)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3)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已开工项目需要提供形象进度,如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4)其它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配套条件。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有关部门或地方发展改革委(计委)联合经贸委(经委)组织申报,经评审后,于5月底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表一式三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电子版),并附上主持部门评审意见、项目备案情况、自有资金情况、投资及信贷承诺等证明材料。
(三)6月上旬完成初选,通过初选的项目于6月下旬参加现场答辩,请申报单位认真做好准备,接受专家组评审。具体项目名单、答辩时间和地点,将在专家初选后另行通知。
本公告将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网网站
(http://www.ndrc.gov.cn)上发布,供相关单位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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