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注册 | 二级域名申请 | 我能做什么? | 网站说明书 | 协议书下载 | 广告预定 | 企业邮局 | 标准库 | 关于我们
免费法律咨询
首页 企业目录 产品目录 求购信息 二手设备 备品备件 行业资讯 行业论文 行业标准 技术专利 企业管理 行业书库 人才招聘 专家介绍 技术交流 友情链接 我的交易区
您当前的位置: 气体分离设备商务网 → 行业资讯 → 专题新闻


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作者:
出处:
发布时间:2002/9/23 11:14:44

浏览次数:1156

收藏


浏览字体设置: -   +

    要: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从公司治理结构在国际范围内被重视的原因开始分析,重点讨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得出世界范围内公司治理结构正在走向趋同化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进行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和分解。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董事会,监控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又译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本文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作一简要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的原因

 

  近几年来,“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在国际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机构投资者的兴起。1955年,美国机构持股者(包括各种退休基金、互助基金、保险基金等)持有的普通股占全部上市普通股的237%,1980年这一比例上升到358%,国际资本市场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各种机构投资者持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由1970年的124%,提高到1997年的48%。机构持股者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他们作为战略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客观上给公司经营者造成了外部压力。股东进一步法人化和机构化的趋势,使得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中股东高度分散化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从“管理人资本主义”向“投资人资本主义”转化。这种所有权结构的变化要求恢复所有者主权,直接关注公司治理问题。

 

  2.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自由化的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加大。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跨国购并浪潮,涌现了大量敌意收购、杠杆收购和公司重组等兼并形式。基于保护自身的利益,股东和公司利益相关者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呼声越来越高。

 

  3.经理人员的高薪酬引致的不满。从投资者的角度看,一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水平及组成,可以很好地说明该公司的治理有效程度。近些年来,人们普遍对经理人员与日俱增的高报酬感到不满,特别是经理人员的报酬并不总是与公司盈利的增长挂钩。美国投资者责任中心凯西·鲁克斯顿前不久对美国标准普尔1500家大型公司的1141名公司总裁的报酬进行了研究,表明在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下,美国公司总裁报酬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即报酬中的很大一部分是股票或股票期权,形成了与公司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

 

  4.各种腐败,丑闻、公司倒闭案件的增多,也是公司治理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因素。

 

  二、未来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正在走向趋同化。这种趋同化表现在:(1)英美股东模式日益为各国所效仿;(2)机构投资者发挥着日益积极的作用;(3)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开始减弱;(4)股东利益日益受到管理层的重视;(5)董事会的独立性大大增强;(6)管理层股票期权计划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然而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单一的模式,从公司发展的实践上看,国际社会认为,比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具备某些共同的要素:

 

  1.问责机制和责任(Account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内容包括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2.公平性原则(Fairness)。主要指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同时,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客户)的合法权利。

 

  3.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信息披露也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公司吸引资金,维持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信息披露中采用高质量会计标准——国际会计准则,提高国家之间信息的可比性;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可靠的信息审计,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内部的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

 

  世纪之交,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方兴未艾。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完善公司治理看做是改善投资环境,夯实经济基础的必要手段。为了在日益变化的世界中保持竞争力,公司必须不断创新并改变其治理机制,以满足新的需求。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分析

 

  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许多公司,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都是一个薄弱环节。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有公司中的大部分是由原国有企业或其他政府部门控制的实体重组改制而成。在改制过程中,有些公司的运作比较规范,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尚未真正实现向公司制的机制转变。

 

  1.股权结构不合理,“超级股东”控制一切。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包括股东的类型以及各类股东持股所占的比例、股票的集中或分散、股东的稳定性、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等。

 

  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1)国家股所占比重过大。仅从我国上市公司来看,据资料显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由国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的占公司总数的31%,两者合计占比例96%。同时,机构投资者比重很小,流通股十分分散,1999年末机构投资者开户数的比重仅为036%,机构投资者所持股票市值仅占约10%。(2)股权过度集中,上市公司处于第一大股东的超强控制状态。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极高,但大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相差悬殊,在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下,由于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达到5081%,从而决定了第一大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相应地也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公司的实际运营。这一点也被现实所证实,根据不久前一份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问卷调查显示,来自第一大股东的董事人员已达到董事会的50%。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实际上处于大股东的超强控制状态。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仅与现代股份公司产权主体多元化相背离,而且使产权多元化的股东制衡机制被极大削弱。

 

  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管制密切相关。我国规定国有大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应由国家和法人持有,其中法人股是被国内机构持有的股份,这些机构包括股份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独资的国有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又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共同基金和保险公司。由于不允许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票上市交易,也不允许银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使我国上市公司出现了特有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的不合理,缺乏多元股权制衡机制,导致公司无论从竞争力、灵活性、对股东的责任感以及公司的生命周期来看,均缺乏与国际企业竞争的实力。

 

  2.董事会机构职责不清,独立性不强。(1)董事会与管理层成员重合。一方面是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没有形成健全的独立的董事会采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超过50%的董事是由一个大股东委派,且有超过50%的董事属于公司内部的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比例偏低,他们中的多数不如内部董事熟悉情况,决策时难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与此同时,由于法人股比例低,公众股东分散,债权银行介入公司运作制度没有普遍推行等原因,上市公司董事会缺乏内部相互制衡的机制。(2)集团内部的多层法人制度。集团公司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业务,甚至直接任命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违背了《公司法》中公司治理结构成员的职责与权利。由于集团公司的干预,公司屡屡发生不利于公司利益的内幕交易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截至20014月,通过对沪深两市1073家上市公司公布的2000年年报进行统计,可以发现有332家公司的关联企业存在侵害上市公司权益的现象,占公布年报总数的3094%,这些被掠夺的上市公司很多成为STPT公司。

 

  3.监控机制不健全。在我国,由于10多年的放权让利改革,人们普遍认为改革就是给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以不受所有者约束的经营自主权。于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股东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等现象比较普遍,实际上把所有者排除在企业之外,企业内部高层经理掌握着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实际上是在没有内外监督的情况下全权经营这部分国有资产;内部人控制企业就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1)监事会的功能非常有限。我国的上市公司实行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更无董事和经理的任免权。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人数是由公司章程分配的,章程又是股东大会制定的,这样,职工能派多少名监事进入监事会最终还是由股东决定。由于《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地位。《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运作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对监事会的运作则规定得相对简单。监事会是对董事会、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除了赋予监事会必要的职权外,法律仍应赋予他们有效的手段和措施。然而,现实生活中监事开展监督活动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有权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监督。监事会行使这两项职权往往需要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协助,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也没有规定监事会聘请专业人员协助的费用由谁承担,这实际造成监事会行使职权无物质保障的结果。监事会享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但《公司法》又规定股东大会召集权专属于董事会,假如董事会拒绝监事会的提议,监事会将如何行动则不得而知。另外,监事会的监事本应做好监督工作,但怠于履行监督职责该承担何种责任也不清楚。从调查情况可知,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大多数来自公司内部,在这种情况下,监事的身份和劳动合同关系不能分离,其工薪、职位等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监事会无法承担起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职责。从监事的教育背景分析,绝大多数监事会成员受教育程度低于董事会成员,而工作经历往往是政工,他们缺乏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素养。对于董事、经理的经营失误和背信行为,监事难以判别和应对。 (2)外部监控不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尽管我国建立了以主办银行制为内容的银企关系,但是现行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向证券业和非金融行业进行股权投资,这些行业的公司董事会中没有任何来自商业银行的代表。二是外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是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控股方的股份为不可流通股份以及由此导致的上市公司经营者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特殊关系,使通过并购来接管上市公司进而改进公司绩效的努力也大打折扣。三是经理市场对公司的监督作用有限。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与目前的股权结构极大地限制了经理市场在约束公司经营者行为方面的作用。由于没有建立起评价经营者管理才能的制度,经理市场培育在我国也并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所以经理市场对公司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管理者缺乏约束自己过度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自觉性。

 

  由于监控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公司信息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不透明。有些公司甚至用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投资者;一些中介机构不遵守职业道德而参与做假账,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规则和秩序。

 

  4.对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足。我国公司的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投资者(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不足,董事、监事持股明显偏低,许多董事甚至不持有公司股份。利益不直接挂钩,就难以保证其决策能真正考虑到公司的利益。二是公司高级管理者激励严重不足。我国公司中,对于管理人员的激励上表现出两种偏向:一种是继续由国家掌握对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等级标准,这种制度不能恰当地估计和承认管理人员的贡献,从而在约束不足的情况下管理人员容易追求短期利益,引发了怠工、“59岁现象”;另一种是由于缺乏制衡,大股东代理人身兼董事长和高层经理,“内部人控制”公司容易出现实质是自定薪酬的情况。

 

  从我国公司约束机制来看,由于大多数公司为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的国有投资主体不确定,加上目前政企和政资尚未完全分开,使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另一方面表现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部分管理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同时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卸经营上的责任,转嫁经营风险。由于经理市场的不健全以及大部分管理人员的“任命制”使得管理人员所面临的约束进一步受到限制。

 

  5.“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对内部人控制程度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即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情况和董事会构成情况。(1)对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问题。通过有关实证分析表明,在188个样本公司中,两职完全合一的公司有 77家,占样本的404%;部分合一的有99家,占样本的 527%;完全分离的有12家.占样本的69%。在两职完全分离的公司中,国家股比例最低,仅占142%,而两职完全合一的公司中,国家股比例相对较高。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本身意味着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从而使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丧失。(2)关于董事会的构成状况。通过有关实证分析了解,发现在406家样本公司中,平均每家公司拥有97位董事,其中外部董事32人,内部董事65人,平均内部人控制度为67%,而且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度与股权集中度呈高度的正相关。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极差。

 

  6.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公司法》并没有创设一种崭新的机制确保股东大会可以避免流于形式,股东大会被确立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而在实践中又无法实现预期作用;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或者是互相重叠(如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董事会也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或者是剥夺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如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或者是限制了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如采用列举方式规定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行使除此之外的职权则缺少法律依据);没有创设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程序性保障制度,也缺少监事会对董事会行为的有效制约措施;经理职权的法定化造成经理阶层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甚至决定董事命运;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的法律制度,使得董事会的权力、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集于法定代表人一身,这种制度为个人独断专行、损害股东权益开了方便之门。

作者:山西财经大学 武巧珍 贺晓春 来源:《工业企业管理》2002年第7期(原载《经济问题》(太原),2002.4.17~19)

注意:本栏目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其中涉及了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在核实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为减少服务器的外部调用流量负载,本网所有的pdf,rar,caj,zip格式的文件,均使用防盗链技术保护文件。

如何下载保存此附件?

请直接点击下载连接进入文件下载页面.

相关资讯

广告

最新专题新闻

更多...


Copyright©2001版权所有_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webmaster@cngspw.com  浙ICP备10209442号-1 ICP经营许可证 浙B2-20100450
服务热线:0571-85065806  传真:0571-85065896 地址:杭州下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电子商务园区费家塘路588号4号楼402-403室
主办单位: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网站法律顾问:汪卓君律师(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cngspw.com(hangzhou_china),Ltd;Allrights Reserved 版权声明  

execute:109.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