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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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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9/18 1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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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的机电产品进口贸易在整个外贸进口中的地位相对稳定,这表明机电产品国内需求对进口有较强的依赖。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机电产品的进口增长与我国整个外贸进口规模的扩张节奏大体同步,特别是从“九五”期间来看,我国的机电产品进口金额由1995年的591.8亿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1029亿美元,期间每年以11.7%的速度递增,比同期我国外贸进口整体规模的扩张速度略快半个百分点。机电产品在我国外贸进口中所占比例一直在45%左右。机电产品进口规模的持续扩大,一方面说明规模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导致需求加大,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内机电产业在竞争力上存在的弱势。

   (一)我国的机电产品进口贸易的主要特点1.加工贸易的进口增长与一般贸易的进口增长大体均衡。据统计,2000年全国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达419亿美元,增长44%,是近年来增长幅度最大的,其中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达330亿美元,增长44%。与此同时,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金额也达到377亿美元,增长幅度也达到31%。

   2.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大幅度增长,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国有企业。据统计,2000年外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共计664亿美元,增长幅度高达65%,占整个机电产品进口的65%。相比之下,2000年国有企业的机电产品进口金额为340亿美元,增长幅度虽然也有15%,但明显低于外资企业的增长幅度。

   3.在亚洲、欧盟和北美进一步充当主要供应地的角色同时,从拉美地区的进口增长幅度最大。据统计,2000年从拉美地区进口机电产品的金额增长幅度高达238%,其中,从墨西哥进口机电产品金额增长336%,从巴西进口增长144%。同时,2000年从亚洲进口机电产品653亿美元,增长44%;从北美进口140亿美元,增长17%;从欧盟进口211亿美元,增长17%。

    4.进口机电产品的构成进一步优化,关键技术及设备的进口增长相对比较快。2000年汽车及其关键件和零配件、纺织机械及零配件、视频录放设备、医疗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零部件、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半导体期间等技术密集程度比较高的机电产品的进口增长幅度均在30%以上。

(二)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

    近年来中国进口机电产品规模虽然扩大明显,但扩充的节奏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受到现有进口管理体制的约束,如果没有一定的贸易管制措施的约束,我国机电产品进口贸易的扩张速度会更加迅速。当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机电产业从整体上看国际竞争力还不强,因而对部分机电产品的进口实行较严格的管制也是合理的。这主要是因为世贸组织在倡导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不是一味反对对国内市场及国内产业进行保护,目前不仅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发达国家也都不是无条件地开放本国市常为了与世贸组织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拉近距离,近些年来中国在减轻针对机电产品的贸易壁垒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举措。在1993年制定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方面以公开的法规形式取代了内部规定和目录管理,并且大幅度减少了对进口商品管理范围。中国从1996年起大幅度自主降低关税税率,并且同时或分别取消了对装有发动机的机动车辆底盘、未装有空调器的除小汽车以外的汽车车身、复印机、技术铸造用型箱等部分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许可证以及特定目录管理。此外,外经贸部从1994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别实施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也使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更进一步趋于规范和透明。必须承认的是,我国的机电产品进口在许多方面还与世贸组织运行规则存在比较大的距离。

    1.就市场准入而言,一方面,中国针对机电产品进口的关税壁垒程度比较高。另一方面,中国还通过一系列非关税壁垒手段对部分机电产品进口人为设置障碍,包括配额、许可证、自动登记等手段。实际上,运用这种贸易壁垒手段并未达到控制进口规模以扶植国内机电产业的预期效果,反而容易产生一系列副作用。一方面,较高程度的贸易壁垒为非法走私或以绕过壁垒为目的在国内投资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在贸易壁垒的保护下,国内市场一些机电产品价格处于“虚高”状态,又刺激了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在汽车、VCD等机电产品方面都曾经出现国由此而引发的一哄而上现象。

    2.中国在针对机电产业发展的某些产业政策也与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相抵触。例如,1994年7月中国政府公布的“汽车产业政策”的一些条款就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其它协定相左,如在选择部件上国内产品优惠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国务院批准年度汽车进口量和类型有悖于对进口数量限制的规定,而视当地成份的优惠关税税率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11条禁止当地成份的要求不相符合。

    3.针对机电产品进口的行政管理措施不规范,违背世贸组织有关透明度的原则。中国进口各类机电产品的审批分类都是由相关产业部门经国家主管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协调制定出来的,执行中对国内能够生产、制造的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把关较严。由于在审批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指标体系和监督手段,随意性大,缺乏必要的透明度。

    4.机电产品的进口经营主要由国家控制,而且对机电产品的进口经营范围限制过于严格,多数生产企业甚至相当一部分外贸企业不能自由经营机电产品的进口贸易,不仅影响到机电产品进口的效率,而且容易助长由经营范围不对称而衍生的寻租行为,这也与世贸组织有关贸易参与者的表述不一致。

(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机电产业面对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1.大幅度下调进口关税带来的影响。关税减让原则是世贸组织各成员所应当遵循的原则。所谓关税减让原则,就是各成员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彼此对关税作出互惠与对等的让步,从而降低进口关税的总体水平,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和稳定发展。《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减让表”、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以及相关附加条款“关税谈判”都对关税减让表和进行多边谈判的方法作了原则规定。世贸组织及其前身GATT通过许多轮次的贸易谈判,已经使得各成员方的关税水平大幅度下调。从乌拉圭回合来看,世贸组织成员的关税水平进一步受到约束,其中,到2000年所有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水平,发达国家需要从6.3%下调至3.8%,发展中国家需要从15.3%下调至12.3%,转型经济国家需要从8.6下调至6%。目前,中国的进口关税平均水平为15.3%,与一般发展中国家13%左右的平均水平相比差别已不是很大,但与发达国家4-5%的平均水平相比差距还是很明显的。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多次下调进口关税水平。例如,1997年10月1日中国降低了6633个税号商品的进口优惠税率,其中包括了大多数类别的机电产品,像家用电器、消费类电子产品、工程机械、专用工业生产设备、照明器具、电线电缆、铁路车辆、汽车、办公设备、仪器仪表等类别机电产品涉及到的降税内容比较多。应当看到,目前我国机电产品进口关税水平与大多数市场开放程度比较高的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偏高。例如,我国大多数品种的汽车进口关税现行税率都高达70%以上,而欧盟进口汽车的最惠国待遇关税税率仅有5.3-22%,瑞典只有10-15%,而奥地利也只有15.6-44.8%。又如,我国的彩色电视机进口关税税率大体为35-45%,而欧共体进口彩电的关税只有14%,瑞典只有7-11%,日本对进口彩电则免征关税。然而,加入世贸组织后,新的一轮关税水平的下调又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机电产业感受到新的一轮进口产品的冲击。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已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关税减让义务,当年关税总水平由15.3%降至12%左右,而到2005年将下降到9%-10%。具体到机电产品而言,2002年我国进口交通工具、机械产品和电子产品的进口关税则分别降至18%、10%和11%。

    当然,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下调对我国机电产业的影响除了包括对某些机电产品制造部门的直接影响外,也包括对其它机电产品制造部门所产生的间接影响。如果运用对投入产出直接消耗系数矩阵求逆的方式,按照1996年我国的47×47部门投入产出表来分析,就可计算出1996年关税税则相对于1992年关税税则变动所能够引发的国内价格变动幅度。例如,1992年至1996年间我国金属制品、锅炉及发动机、汽车、电子计算机和电机的进口关税分别下降57.9%、44.69%、30.76%、18.77%和34.19%,上述关税变动相应诱发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水平下降了16.11%、7.21%、14.86%、3.85%和6.97%,而上述价格变动对其它类别机电产品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程度则表现差别比较大,像金属制品这类劳动密集型的机电产品关税下调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在程度上就比较深,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内机电产业的劳动密集程度比较高,其产业链条也不可避免地要显露的较明显的劳动密集特征;像锅炉及发动机、汽车和电机等资本密集程度较高的机电产品关税下调带来的连锁反应相对“温和”,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内相关产业关联比较稳定,关税下调所产生的间接弹性作用也会相应衰减;而电子计算机等一系列技术密集程度比较高的机电产品关税下调所能够引发的连锁反应则十分有限,相关机电产品国内价格的相应变化微乎其微,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在高技术机电产品方面对外以来程度比较高,许多高技术机电产品无论关税水平高低每年都需要保持一定规模的进口,可以说关税下调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在很大程度上已提前有所“预支”。

    2.大幅减少非关税措施带来的影响。《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及其后世贸组织的其它协定都要求各国开放市场,取消针对贸易的各种形式的数量限制。例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捐税或其它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它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它缔约方领土输出或出口产品”。又如,《进口许可证协议》要求各成员尽量不要使用许可证管理贸易。如果允许使用,则尽量使用可以扩大而不是缩小该领域贸易的方式来管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中国将逐步取消绝大部分产品进口的非关税限制措施。1992年,中国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涉及面多达1247个税号,而目前中国仍然一共对385个税号的商品进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中国已承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若干年内取消对所有商品进口的配额许可证管理。迄今为止,中国对进口的管理中行政命令的成份还很大,非关税的行政审批制度起着真正调控进口的核心作用。总的来看,近些年来我国对机电产品的非关税保护措施多种多样,保护程度也比较高,对于国内机电产业的某些局部来说,一旦失去非关税措施的保护,其自身会感受到比较大的国际竞争压力。

    目前中国对机电产品进口所采取的非关税限制措施主要是针对汽车及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象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洗衣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光盘生产设备等14类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从上述范围看,今后取消非关税限制措施虽然仅仅涉及到部分品种机电产品,但对中国产业来说带来的影响范围却是相当大的,因为这些种类机电产品在近年来我国机电产业发展过程中已逐步奠定了主导地位。

    3.取消国内保护措施带来的影响。从世贸组织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原则来看,要求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个成员领土后,也应当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平等的待遇。具体而言,也就是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方面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从所涉及的贸易角度来看,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的规定,一方面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它费用,另一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有关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规章和条例等方面的待遇,不能低于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此外,任何成员也不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产品的混合、加工和使用实行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正因如此,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协议中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要取消国内保护措施。据此,中国将会在取消国产化比例与进口替代措施等要方面最大限度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这些“规矩”。如果取消上述国内保护措施,势必会使国外厂商与国内机电企业竞争中优势增大。从外资企业角度看,在中国机电产业投资的外商有许多是世界上知名制造商,这些企业在华投资项目规模相对较大且起点较高,在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具有综合竞争优势,对中国民族机电产业构成主要威胁。因而,如果对这些外资企业的国内限制完全放开,那么中国机电产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将会增大。

    在现阶段,根据世贸组织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其幼稚产业采取保护贸易措施的有关例外规定,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可以利用自身的发展中国家地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的具体条件和发展潜力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确定需要保护的幼稚产业,但保护的范围不会太大,只能够是小部分产业。对机电产业来说,需要保护的产品类别尽管会多一些,但经过取舍和与世贸组织有关各成员方谈判磋商的结果,也只有在汽车等很有限的领域在有限时期内被认为是幼稚产业而进行有限程度的保护,而针对绝大多数机电产品而言,在入世后我国机电产业面对的来自国外厂商的竞争压力将难以得到缓冲,国内机电产业或者与国外同行“硬碰硬”,要么与国外同行合作发展,要么被迫知难而退。

(四)对策建议

    1.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机电产业面临的来自外部的竞争压力将会加大,而中国机电产业不可能在方方面面都得到“例外”的关照,因而应未雨绸缪,及早应对。

   1.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竞争力是开放市场后中国机电产业应采取的最根本的对策。从价格、质量、品种、管理和营销策略等多方面上看,中国的机电产业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有必要在售前产品宣传、售中网点建设、售后维修服务上多下功夫,强化非价格竞争能力,同时努力避免再次燃起中国机电产业的价格大战。

   2.在机电产品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大趋势下,争取有关部门对不同机电产品的市场开放区别对待,对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机电产品品种,可在开放市场方面先行一步,但对于少数竞争力还不是很强,但发展潜力较大的机电产品品种,尽可能在一定时期内适当保留某些进口限制措施。具体来看,在对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利用世贸组织的允许的过渡期加以适度扶持和保护。

   3.在机电产品市场进一步开放的过程中,应按照国际惯例,保护公平竞争。一般来说,世贸组织禁止使用数量限制措施,但在受到侵害的特定条件下允许使用反倾销、反补贴等合理的贸易限制手段,不仅是欧美等西方国家关于采用这种贸易限制手段,而且墨西哥、智利、泰国、土尔其、埃及等发达国家也较多地运用这样的条款“合理”限制机电产品进口。目前,可援引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方面的有关规定,根据外经贸部制订的反倾销条例,对国外企业向中国机电产品市场的低价倾销行为进行有法律依据的贸易制裁。为此,国内有关机电企业要尽可能多收集一些证据,积极提出有据的申诉。

    4.国内机电产业要针对开放市场带来的冲击,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扬长避短,突出现有优势产品的产业主导地位,不断培育未来有可能形成竞争优势的潜在成长型品种,而对于在与国外厂商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短期内无法缩短与国外差距的产品,尽可能先予回避。

    5.在尽力避免开放市场带来消极影响的同时,中国机电产业可考虑利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能够带来的积极影响,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在关键零部件进口、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获取国际市场最新信息等方面充分享受开放市场带来的诸多便利,并将这些便利进一步转化为提高自身产品竞争力的动力。

    6.中国机电产业有必要利用加入世贸组织的契机,通过优胜劣汰,进一步实现产业升级。过去,中国机电产业有相当一部分生产能力属于重复建设,在国内市场实行保护的情况下很难改变这种局面,但在市场开放后,有些企业在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遭遇淘汰,而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则会有更多机会扩大市场份额。

    7.在对机电产品进口贸易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弱化行政干预手段,强化市场和法律手段的运用,按照国际规范对机电产品的进口品种、数量和途径加以管理,逐步使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范。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调整政府在对进口机电产品进行管理过程中充当的角色,由以直接的行政命令为主向以间接的协调与服务为主过渡。

    8.在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手段的使用范围受到进一步限制的情况下,有必要在符合世贸组织有关运行规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更加透明的关税手段对机电产品进口宏观调控,并且在此基础上积极寻求运用汇率、税收、信贷、利率等其他手段。

    9.强化技术标准的使用。作为许多世贸组织成员所普遍使用且行之有效的贸易管制方式,技术壁垒从原则上讲不仅是与世贸组织有关原则不相抵触的,而且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例如,欧盟现有的技术标准多达10万多个,进入美国市场的电器必须通过UL、FCC等一系列技术标准的苛刻检验,而尽管日本对汽车的进口施行零关税政策,但一系列复杂的汽车安全标准则将美国汽车阻挡于日本市场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利于多的国家以保护环境与健康为由采用严格“绿色壁垒”限制包括机电产品在内的商品进口。在这种技术壁垒盛行的国际大环境下,我国也应当从中受到启发,根据自身国情实施一系列技术壁垒政策,在不会对国内参与市场竞争各方造成严重副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实施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来间接抬高国外机电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

    10.通过建立机电产品进口的信息监控与预警机制,在可预见的时段内与可选择的贸易限制时段范围内,预先设防,尽可能避免进口机电产品对国内市场造成的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冲击。在现阶段,有必要通过大规模的电脑网络平台,针对大宗机电产品的进口进行价格、数量、品种等方面的实时监控,确保机电产品监控的正常贸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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