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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美国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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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9/13 14: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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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据了解,中国公司以及他们在美国的附属机构的产品责任诉讼数目正在逐步增长。现在已经提起诉讼的针对中国利益的案件涉及烟火、摩托车头盔、链条、化学物品、汽车零部件、布料、铲车及其零部件,甚至还包括汽车千斤顶。因此,中国公司需要熟悉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以及辩护方式,这有利于中国企业减少并规避风险。同时,中国厂商需要严把技术规则和行业标准,认真设计和检测产品,研究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和规范,对产品加上标签或贴上相关的警告标识;必须在风险收益分析 基础上,安全彻底地熟悉产品工艺,质量控制。
  本文介绍了美国管理产品责任诉讼的基本法律原则、可能用到的审判规则,以及美国法律的适用范围、诉讼对象、受害方起诉中国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的关系。相信对读者有所裨益。
  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已对制造商作出巨额裁决
  美国已经经历了产品责任诉讼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从1984年到1993年,美国的法院平均每年审理超过9000万宗法律诉讼。大约从1982年到1993年,民事诉讼增长了30%。但是,这些案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最终走上法庭,大多数案件得到庭外解决。
  每年记录在案的民事诉讼中,只有10%是个人损害案件,比如车祸、经营场所责任、专业操作失误以及产品责任。虽然有关产品责任的案件在1992年只占个人损害案件总数的3%,但其平均裁决金额却是所有个人损害案件中最多的。
  从1975年到1993年这一时期,与所有个人损害案件平均额的5.1万美元相比,产品责任案件的平均裁决是26万美元。在民事侵权行为案件中,只有医疗事故(20.1万美元)和中毒事故(10.1万美元)超过了10万美元这一个人损害案件的平均赔偿金额。产品责任案件当中,1992年只有41%的人提出了诉讼(中毒事故为74%,车祸为60%),但这些原告一旦获胜,他们将获得巨额的赔偿。所以,中国企业应把与产品诉讼有关风险管理视为重中之重。来自于联邦法院的产品责任案件最新数据表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这3年中被美国地区法院(联邦审判法院)视为产品责任诉讼的案件数分别为19664、15980和12775宗。
  美国基本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美国产品责任法经历了一个从“过错”体系到严格的生产商赔偿的演变,而这种赔偿涉及一切由生产、配送和销售所引致的损害,而不管是否有过错。
  在美国《侵犯法重述》中就产品责任诉讼创设了一种责任的标准。重述的402A部分中做了如下的阐述:
  销售者出售任何存有瑕疵而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及其财产造成损害的产品,都将为最终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由此所受的财产实质性损害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将基于:
  a、销售商从事销售该产品的商业活动。
  b、可以预知并且事实上在销售的过程中产品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而到达使用者。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产品销售商(包括零件和整件的销售或者制造商)被要求承担“严格责任”,如果被告是造成损害的产品供应链中的一方。原告应该证明:(1)产品存在瑕疵;(2)存在瑕疵的产品造成了损害,并且原告因损害受到伤害。(3)原告通常无须证明是制造商存在过错。而被告即便尽了最大的可能保证产品的安全,仍可能因产品存在瑕疵而对损害承担责任。
  美国法律要求销售商对制造商应该知道的危险和如何避免做出警示。如药品要求打上剂量和副作用的标识。在美国销售的香烟应该有“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警示不仅是必须的,而且要正确和充分地描述产品在使用中最基本的风险,另外警示应该是明显的。如果警示不能合理地引起注意或者阅读(因为印刷过小或者不方便普通消费者阅读理解),法院会认定这样的警示不充分,因此判决产品存在瑕疵。
  通常,因有瑕疵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可申请损害补偿,这包括医疗支出,工资损失,财产损失和其他类似损害性支出。在有些州,原告可以因为痛苦和伤害获得无上限的赔偿金额;而另一些州,对这样赔偿金额可能有所限制。如果一方将来不能工作或需要医疗救济,陪审团可基于与这种损害可能相当的价值给予损害赔偿。原告会聘请经济学家受害方可能遭受的损失金额。被告将努力对损害的范围和请求金额提出异议以反驳起诉方。惩罚性损害赔偿是用来惩罚未能在大体上制定安全产品的销售商。只有极少数的州允许原告申请惩罚性损害赔偿。只在极有限的案件中,陪审团判决了巨额惩罚性损害赔偿。
  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为了使美国法院对产品责任行为中的外国被告行使司法权,原告必须证明该外国被告与瑕疵产品有牵连。被告为了对这种管辖权提出抗辩,需要证明其与瑕疵产品无关。即便被告是在中国境内交货,有不能成为对抗管辖权的充分理由,只要与瑕疵产品相关的销售商或制造商有理由知道产品将进入商业流通并可能在发生地州引起损害。
  但是,为了把中国公司传唤到美国法庭,原告必须对中国被告提出诉讼应遵守的公约、条约,并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美都采纳的“关于司法及准司法文件境外服务的海牙公约”,中国境内的被告可通过司法部的国际司法协助司传递传票和诉状的译文。司法部随即将法律文件送达被告的制造商或供应商。虽然这种文件相对简单,但这并不意味着管辖权是能力生成的。假设原告按正确的规定提出了诉讼,被告必须通过授权或在该州或者联邦法院获准执业的委托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达受理案件的美国法院应诉。此时,被告可以就原告是否遵循了正确的起诉规程,案件公告是否附上了法律上规定的内容,以及诉讼是否成立提出质疑。如果中国被告在美国拥有财产,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传票拍卖被告的财产,以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
  中国母公司和美国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其法律关系
  出于合理避税或是业务的考虑,很多中国公司已经在美国创立了子公司。这些实体可以因中国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所引致的损害而被起诉。
  这些关系可导致的问题有:一是美国子公司的存在是否是起诉母公司的充分条件?二是子公司的这种连带诉讼是否需要母公司提供关于在美国的公司人员等方面的证明?三是对子公司的判决对于母公司有效吗?四是母公司的财产可以因对子公司的判决而执行吗?
  对于这些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虽然美国子公司的存在从总体上讲并不能导致对母公司的诉讼,但如果母公司制造了有缺陷的产品,这在美国就可以成为诉讼理由,而无论是否存在子公司。但是,有时子公司的一名职员也是母公司的职员,那么有关这一职员的业务就可视为母公司的业务。为了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辩护,母公司必须在美国拥有法律顾问,以向法庭证明对于本案涉及的缺陷产品,母公司并没有责任。
  如果一项判决不是同时对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作出的,美国法院通常就不会允许以母公司的财产来执行来对于子公司的判决。一旦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了包括商品在内的财物,原告就可以用这些财物来执行对美国子公司的判决,即使母公司并没有就这些财物向子公司收款。但是,当公司形式没有保持或者不合理经营时,美国法律允许“戳穿”公司的“面罩”。
  在美国,由于产品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不确定损害的风险加大,产品责任法已经有所变化并且将在本世纪有更为重大的改变。原告的律师将会拓展公司法律事务的范围。计划在美国销售其产品的中国公司需要熟悉这些风险,这样才能有效地管理这些风险。
  总的来说,应对在美国发生的产品责任诉讼是一件难而有挑战的工作。每一家公司如果可能会卷入产品责任诉讼的话,都应该积极准备应诉。同时,应该事先安排好承保人和律师事务所,以对案件进行管理和应诉,并做出相关决定。同时,公司需要有足够的记录和产品回收系统,以证实其产品的生产和设计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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