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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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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6/11 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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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外经贸部日前颁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规定要求,中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后,在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全部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规范和指导全国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机关,外经贸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作为应诉组织单位,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
    应诉组织单位的职责包括: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应诉;组织企业聘请律师和参加国外调查部门举行的听证会;协助企业接受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协助企业进行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谈判;需以政府名义签订的“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或要求政府担保或监控“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执行的,应向外经贸部报告,并提出方案;就具体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向外经贸部提出建议;跟踪、分析被反倾销产品的出口变化情况,同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等。
    规定要求,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涉案产品对我国出口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案企业较多或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协调的,以及外经贸部认为有必要统一协调的案件,应诉组织单位和应诉企业选聘律师应事先征询外经贸部意见。  

来自:中国机械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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