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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续对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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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昨日发布公告称,自2009年9月29日起,将继续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地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地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5年期满,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提出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称,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地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故而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时,应向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注意:本栏目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其中涉及了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在核实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为减少服务器的外部调用流量负载,本网所有的pdf,rar,caj,zip格式的文件,均使用防盗链技术保护文件。 如何下载保存此附件? 请直接点击下载连接进入文件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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