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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实施首月浙江省压缩机进出口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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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5/26 11: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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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顺利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于去年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7号公告,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部分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具体商品税号为:8414301400、8414301500、8415812000、8415822000、8418301000和8418401000。公告同时将上述税号的压缩机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规定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上述商品时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书面保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该公告实施首月,浙江省公告所涉税号项下商品(以下简称公告商品)进出口量下降明显。
    
     3月份浙江省共出口公告商品0.52万台,价值157.49万美元,同比分别减少25.7%和25.0%;进口公告商品2.46万台,价值181.50万美元,各减少77.7%和65.0%。而此前1月份进口量为8.52万台,价值295.12万美元,各增长105.1%和50.2%;2月份进口量为5.83万台,价值249.23万美元,各增长130.4%和106.1%。除了前述总量存在下降的情形,在出口品种上也由一二月的四种锐减为两种。
    
     造成3月份浙江省公告商品进出口剧减的主要原因可能是部分压缩机生产企业仍在生产一定量的含全氯氟烃压缩机,这部分压缩机由于进出口禁令的施行而导致进出口通路遭堵,从而拉动3月份浙江省公告商品进出口总量下降。宁波海关提醒相关企业认清国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进出口的大趋势,从源头上调整产品结构,走健康环保的长远发展之路。

  摘自: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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