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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禁止进出口CFCs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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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3/7 9: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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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近日联合发出公告:从2006年3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出口额定功率超过5千瓦的大型电动机空调器用和大型电动驱动冷藏设备用等6种以全氯氟烃物质(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通知指出,自3月1日起,在进口和出口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用压缩机时,进口或出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CFCs制冷剂的书面保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上述产品,还应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收手续。
    
    

  摘自:中华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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