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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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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化学品已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居民日常生活,对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稍有疏漏,就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化学品污染事故带来的灾难在人们心中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如何通过实施严密的管理制度,加之以技术进步,趋利避害,在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化学品为人类服务,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1994年,第一届政府间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大会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大会提出:为增强各国化学品的管理能力,与会各国应当尽快对本国化学品管理的现状进行调查,掌握本国化学品的来源、性质及主要用途,对立法、机构、技术、基础设施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从而找到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出“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十分重视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与有关部门一道积极参与IFCS的历次重要活动,在国内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现状的摸底调查,着手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编制“中国化学品环境管理国家档案”的主要工作内容、技术人员的需求、经费需求进行了评估,并将联合国培训与研究所(UNITIA)出版的《编制国家档案、评估本国化学品管理能力的技术指南》译成中文。1998年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UNITAR签署了《关于编写〈中国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简本)〉的备忘录》。此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即会同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石化局等部门成立了“国家档案编制协调组”,由各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了“国家档案编写组”。自此,“国家档案(简本)”编制工作正式启动。在编写过程中,协调组多次召开工作会议,解决遇到的具体问题;编写组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几易其稿,完成了这本《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简本)》。 《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简本)》,比较系统地反映了国内化学品管理的现状,填补了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一项空白。目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在酝酿制订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法律,探索环境管理的具体模式,计划在“十五”期间基本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简本)》必将对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法制建设和能力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
2000年8月
目 录 第1章 背景资料
第2章 化学品生产、进口、出口及使用
第3章 化学品生产、进口、出口及使用首要考虑的问题
第4章 管理化学品的法律文件和法规性文件
第5章 管理化学品的部委、机构及其他组织
第6章 产业界、公众利益团体及研究部门的相关活动
第7章 部际委员会和协调机构
第8章 资料的获得和使用
第9章 技术基础
第10章 国际联系
第11章 工人和公众的认识/理解
第12章 化学品管理可用的资源及需要的资源
----------------------------------------------------------------------- 第一章 背景资料
1.1 疆域 中国领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为世界第三大国。约占世界陆地总面积的1/15,差不多同整个欧洲面积相等。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是背陆面海,海陆兼备的国家。这样的海陆位置,既有利于同众多陆上邻国的联系,也有利于同海外各国的交往;同时,每年来自海洋上的湿润空气,带来丰沛的降水,是中国淡水资源的重要来源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必要条件。 中国幅员辽阔,最北端在黑龙江省漠河以北的黑龙江主航道中心线上(北纬53°多;最南端在南沙群岛中的曾母暗沙(北纬4°附近);南北跨纬度约50°,相距5500千米。最东端在黑龙江与乌苏里江的主航道汇合处(东经135°多);最西端在新疆帕米尔高原(东经73°附近),东西跨经度约62°,相距约5000余千米。中国陆上分别与下列国家相邻:东与朝鲜;东北与俄罗斯,北与蒙古,西北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西与吉尔吉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西南与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南与缅甸、老挝、越南。地形多种多样,山区面积广大,占全国总面积的2/3,地势西高东低,呈阶梯状分布。 中国位于北半球,北回归线穿过南部,大部分位于北温带,小部分位于热带。从纬度位置看,光热充足,而且跨纬度范围广,适合多种动植物的生长和发展。中国幅员辽阔,跨纬度较广,距海远近差距较大,加之地势高低不同,地形类型及山脉走向多种多样,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气候。气候类型复杂多样,夏季高温多雨,冬季寒冷少雨,高温区与多雨区一致的季风气候特征。
1.2 自然资源 中国土地资源有四个基本特点:绝对数量大,人均占有少;类型复杂多样,耕地比重小;利用情况复杂,生产力地区差异明显;地区分布不均,保护和开发问题突出。河流和湖泊是中国主要的淡水资源。中国人均径流量为2,200立方米,是世界人均径流量的24.7%。中国水资源分布情况是南多北少,而耕地的分布却是南少北多。水、土资源配合欠佳的状况,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北方地区缺水的程度。中国水能资源蕴藏量达6.8亿千瓦,居世界第一位。目前,已开发利用的地区,集中在长江、黄河和珠江的上游。中国也是世界上植物资源和动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矿产资源丰富。经探明有工业开采价值的矿种约140种。其中钨、锑、稀土、钼、钒和钛等的探明储量居世界首位。煤、铁、铅锌、铜、银、汞、锡、镍、磷灰石、石棉等储量均居世界前列。其分布的主要特点是地区分布不均匀。
1.3 行政区划 中国宪法规定:目前行政区划基本上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镇)三级。乡镇是中国最基本的行政单位。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1.4 人口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截止到1997年底,中国人口总数已达123626万人,包括香港在内,年末总人口12.43亿。城镇人口36989万人,占29.9%,乡村人口86637万人,占70.1%。全国人口出生率16.57‰,死亡率为6.51‰,自然增长率10.06‰。中国人口分布特征是:东部人口多,西部人口少。中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 中国是一个团结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国广大的土地上,居住着56个民族,组成了中华民族大家庭。在民族大家庭中,汉族人口最多,约占全国人口的90%以上。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称为少数民族。中国民族的分布具有既集中,又分散,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分布的特点。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共有155个,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达16408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3.6%,其中少数民族人口7451万人,占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45.4%,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达613 .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3.9%。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1.5 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是一院制,由它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利。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常设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下设29个部、委、行、署及有关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包括: 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6 经济形式 中国的国际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经济增长率居世界首位,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七位。1993年至1997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率为10.9%,比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长率高7.2个百分点,比发达国家高8.7个百分点,比发展中国家高4.4个百分点,增长速度居世界首位,也比同期经济增长速度较高的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和印度尼西亚高出2.2-3.7个百分点。199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加拿大、西班牙和巴西,位居世界第七位,分别占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2.5%和12.9%。1997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74772亿元,仍居世界第七位。 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稳居世界前列。从1993年到1996年,谷物、棉花、油菜籽、肉类、煤、布、水泥和电视机产量继续保持世界首位;发电量从第四位上升为第二位;糖产量居第三或第四位;原油产量保持第五位;1996年钢产量首次突破1亿吨,达10124万吨,从世界第二位跃居首位。1997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2458.7亿元,工业总产值113732.7亿元。1997年钢产量为10894万吨。 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作为世界第七经济大国、第一人口大国、第十大贸易国和发展中国家第一经济大国,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商品贸易市场、国际资本市场和国际旅游市场,中国均占有重要地位。1997年中国以3250亿美元的进出口总值居全球贸易第十位;1997年底,中国外汇储备为1430亿美元,仍居世界第二位;1997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达620亿美元,比1993年增长59.14%;中国国际旅游业收入已居世界第八位,1997年中国旅游外汇收入达120.74 亿美元。1993-1997年,中国居民消费水平年均增长7.6%,居世界前列。1996年,城、乡居民消费支出中食品部分分别占48.6%和56.3%。就消费结构而言,中国正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1996年中国城镇居民每百户家庭拥有彩色电视机 93.5台,农村家庭拥有电视机88台,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居住条件方面,1996年中国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21.7平方米,城镇居民人均8.5平方米,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第二章 化学品生产、进口、出口及使用
2.1 化学品生产情况 化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部门。经过50年建设,我国已建立了门类比较齐全、具有相当规模、独立完整的化学工业体系。据统计,我国已能生产各种化工产品45000多种(类),一些主要化工产品的产量已居世界前列,其中合成氨居第一位,塑料居第二位。1998年基本化工原料产量为5450万吨;化学肥料产量(折百)为6549万吨;化学农药产量为38.2万吨;有机化工原料产量为1931万吨。1997年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企业为29102个;职工人数为553.1万人;化学工业总产值为5640.7亿元(按1990年不变价)。
2.2 化学品进出口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中国在化学品进出口贸易方面严格执行有关国际协定、公约,开展国(地区)与国(地区)之间正常贸易。多年来化学品进出口贸易额逐年增加,但增幅缓慢。进出口品种、数量和贸易额也随着国际市场和国内发展有所变化。中国与众多国家(地区)有正常贸易关系。表2.1列出了1991-97年化工进出口总额与全国进出口总额的对比。中国化工产品主要贸易国家(地区)为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省、香港、俄罗斯、德国、泰国、荷兰、新加坡等。
表2.1 1991-97年化工进出口总额与全国进出口总额的对比(亿美元)
2.3 化学品使用情况 中国生产的化学品除部分出口外,主要供国内使用,每年也进口大量的化学品。化工行业基本上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 根据《中国农业统计资料》,中国1995~98年农田化肥施量(折纯量)分别为3594万吨、3829万吨、3980万吨和4085万吨,同期农药施用量分别为108.7万吨、114.0万吨、119.5万吨和123.1万吨。
2.4 危险废物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在产生的废物中,有相当部分属危险废物。1996年各类危险废物产生总量为2477.3万吨;综合利用为1089.1万吨;处置量330.9万吨;贮存量671.4万吨;排放量390万吨。
第三章 化学品生产、进口、出口及使用首要考虑的问题
3.1 化学品生产、进口、出口及使用首要考虑的问题 化学工业是主要污染源行业。化工行业生产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油、硫、苯酚、氰化物、汞、铬、铅、镉、有机磷、有机氯、丙烯腈、芳香胺、硝基苯及含氮杂环化合物等。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和环境都会造成很大危害。在中国,化学品生产、进口、出口及使用首先考虑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同时考虑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政府制定了有关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法规、标准和政策。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对化学品进行监督监测、污染评价治理,危害健康的预防和治疗。特别是1999年4月23日成立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毒控制中心,现正逐步形成全国网络。表3.1列出了问题领域述说;表3.2列出了关于化学品的首要考虑问题。
表3.1 问题领域述说
表3.2 关于化学品的首要考虑问题
3.2 空气污染 我国的空气污染仍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烟尘。1997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2346万吨。二氧化硫年均值浓度在3~248微克/立方米范围之间,全国年均值为66微克/立方米。1997年,全国降水年均pH值范围在3.74~7.79之间。华中、西南酸雨污染严重,华南酸雨污染有上升趋势,北方的图们、青岛局地酸雨污染仍较严重。 氮氧化物年均值浓度在4~140微克/立方米范围之间,全国年均值为45微克/立方米。 总悬浮颗粒物年均值浓度在32~741微克/立方米范围之间,全国年均值为291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二级标准(200微克/立方米)的有67个城市,占城市总数的72%。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空气污染问题,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并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建成的生产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逐步实行限产或关停。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设施。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必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现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要在2000年前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建设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减排措施。要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技术改造,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切实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水平。部分城市规定限制高硫煤销售和使用。 关停了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企业。1995-1997年间,消耗臭氧层(CFCS)生产量年平均值为44932(ODP)吨,CFCS消费量年平均值为55751(ODP)吨。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自1999年7月1日起,国家开始对CFCS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实施冻结、削减。至2000年5月底,中国政府共制定并实施了32项有关保护臭氧层的政策法规,国家已立法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生产和进口配额。
3.3 水环境 加强了城市和重点区域环境污染的治理,淮河流域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由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给资源带来巨大压力,部分地区生态环境继续恶化。 我国七大水系、湖泊、水库、部分地区地下水和近岸海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和许多城市严重缺水。水资源缺乏和水域污染已成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河流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总汞。 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均为中度污染,水库污染相对较轻。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生化需氧量。 大型水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总氮和挥发酚。部分湖库存在汞污染。个别水库出现砷污染。 近岸海域主要污染指标是无机氮和无机磷。四大海区中,东海污染较重,其次是渤海、黄海和南海。
3.4 工业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已成为影响环境质量的另一严重问题,不仅占用土地,而且污染地下水及水源地,释放有毒有害气体。 近十几年来,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和堆积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进入90年代后趋于缓和。通过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排放量由1986年的13306万吨锐减到1995年的2242万吨,综合利用率由1985年的23.0%增加到1995年的42.9%,处置量由1991年的11696万吨增加到14204万吨。 中国还是世界上十大塑料制品生产和消费国之一。1995年,中国塑料产量为519万吨,进口塑料近600万吨,当年全国塑料消费总量约1100万吨,其中包装用塑料达211万吨。包装用塑料的大部分以废旧薄膜、塑料袋和泡沫塑料餐具的形式,被丢弃在环境中。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垃圾逐年增加。1997年,垃圾粪便清运量约1.4亿吨。垃圾围城现象严重。3.5 中毒情况 根据全国职业中毒报告统计,我国每年职业中毒约5万例、农药中毒10万例(监测范围为总有害作业厂矿的35%,漏报率约为80%)。另据1989-1999年食物中毒报告,共发生化学性中毒11288例,细菌性中毒12719例,真菌性中毒448例,有毒动物中毒2111例,有毒植物中毒642例,平均每年发病5000例左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引起中毒的毒物种类也有所变化,根据沈阳市某医院的调查结果,中毒患者中药物中毒占56%,一氧化碳中毒占19%,食物中毒占5.5%,农药中毒占5.5%,酒精中毒占4.9%。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我国中毒发病由过去的以职业中毒、农药中毒等严重中毒转向和西方国家类似的医药物中毒、生活性中毒。从统计结果来看,20-39岁为中毒发病最多的人群,占总中毒人数的60%以上。这和西方儿童中毒占半数以上有所区别。
第四章 管理化学品的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文件 从七十年代起,中国开始加强环境立法,除在国家宪法中列入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条款外,近年来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由七个部分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和环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环境法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修订)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颁布。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环境保护规章。此外,国家和地方还制定了一批环境标准。中国已经缔结和参加了一些国际性环境保护公约与协定,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首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等,它们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组成部份。
4.1 涉及化学品管理的政府部门和职责 在中国,化学品按其主要用途分为工业化学品、农业化学品(化肥、农药)、药品、兽药、食品添加剂、消毒剂、化妆品等。化学品涉及到进出口、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目前这些环节几乎都有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标准,分属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国家管理化学品的主要部门如下: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石油和化学工业生产管理) 卫生部(职业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及日用化学品卫生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 农业部(农药、兽药和肥料管理) 交通部(公路和船舶运输管理) 铁道部(铁路运输管理) 民航总局(航空运输管理) 公安部(消防、爆炸和剧毒物品治安管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业安全与职业安全管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贸易管理) 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内化学品经营管理) 国家海关总署(进出口出入境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和有害废物的环境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此外,各有关部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对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经营、运输、进出口进行分工管理。
4.2 国家化学品管理立法概况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下,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并相应出台了一些化学品管理规定和办法,这对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化学品的危害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虽然还没有颁布化学品污染控制的专项立法,但是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已将有毒化学品、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与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和腐蚀品七类危险物品列入了管理范畴,但不包括放射性物品以及国家法规已有专门规定的物品。该法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都作了具体规定。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使用、储存、运输实行审批制度。 此外,对医药、兽药、农药的管理分别颁布了《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暂行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建立了较完善的登记、注册及试验制度。对固体废物、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的管理颁布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针对化学品进出口数量增大、品种扩大、危险性增加的形势,为了加强化学品管理,执行《伦敦准则》并尽快与国际接轨,1994年5月,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颁布了《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鉴于化学品运输潜在风险大、事故多、事故后处理难度大等特点,铁道部颁布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颁布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
4.3 涉及化学品从生产/进口到处置各阶段使用范畴的现行立法 4.3.1 生产许可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并向当地化工主管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1984)的规定,化工部负责发放、管理、监督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化工部1987年颁布了《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从1999年起,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 此外,对医药品、麻醉品和兽药、农药的生产与经营分别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审查批准,发放生产许可证。
4.3.2 登记制度 国家对化学农药以及国外医药品在中国的临床试验实施登记注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凡国外进口或国内生产的农药新产品,投产前须进行登记,否则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申请农药登记时,需提供产品组成,理化性质,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应用技术,毒性,残留、对环境质量影响的资料和样品。 凡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证实对环境、人畜及其它有益生物有严重危害的农药,由农业部宣布限用或撤消登记。 国外医药研究机构、生产厂商在中国进行注册,进行临床试验和申请进口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批准。 化工部1990年公布了首批重点登记的50种(类)化工毒物名单,并颁布了《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化工企业对制造、加工、使用和储存50种(类)化学毒物,按照《新添毒物申报书》履行登记手续,同时实施《毒物周知卡》制度。《毒物登记档案》包括毒物标识,理化特性,工艺技术状况,企业分布与车间防护状况以及毒理学,人体危害及对环境与生态的影响、泄漏消除方式等七项内容。
4.3.3 储存、运输控制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毒化学品储存的必须做到:A、有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人管理。入库前必须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并实行严格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 B、仓库不得设在城镇人口聚集地区,应配置安全设施、消防力量、灭火设备和通讯报警设施。 C、各类化学危险品应符合分类、分堆储存,隔离保管等要求,储存量不得超过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规定的限量。 根据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62)、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2)、《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和《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1982)规定,装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内已列载的609种有毒化学品时,托运人应向铁路、公路、港务监督部门登记或申报,填写货运单,说明毒品名称、数量、性质及消防防护办法,中毒急救措施等,并具备规定的包装标志。对品名表中未列的有毒化学品,必须在托运前向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经省、市化工厅(局)审核的危险技术鉴定书,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了载客火车、船舱、飞机机仓不得装运化学危险品,装运化学危险品的汽车应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通过市区。
4.3.4 进、出口控制 我国对进口货物实行许可制度。根据国家《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省级外贸管理部门在外经贸部规定的范围内也可以签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货物许可证。 外经贸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统一经营石油、化肥、天然橡胶等重要化学品的进出口,其余大部分化工产品进出口由地方化工进出口公司和化工部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等200家公司经营。这些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除国家限制进口者外,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根据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进出口单位每批次进出口农药,需向农业部提出申请,批准后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医药品、农药和兽药的进口分别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农业部负责审批。 根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直接向卫生部申请,审查通过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要求国家环保局对化学品(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并负责执行《伦敦准则》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公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实施化学品首次进口和列入《名录》内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和审批。
4.4 与化学品管理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与规章 与化学品管理有关的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修订并施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3年开始施行,1999年重新进行了修订。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开始施行,1995年进行了修订。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8年开始施行,1995年、2000年进行了修订。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订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发布,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6年开始施行,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制订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实施,管理范围是在中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通过施行,管理对象是易燃易爆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及运输中的火灾危险性。 与化学品管理有关的国家法规与部门规章 :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87年2月17日发布,该条例的管理范围是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化学工业部、国务院经贸办于1992年9月28日发布。该细则的管理对象是生产化学危险品或以其为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由化学工业部于1993年4月15日发布,该办法的管理范围是化学工业中生产、使用有毒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主要内容为毒物登记方法、毒物登记管理。包括毒物登记档案、毒物周知卡、新添毒物申报书、优先登记管理的有毒化学品名单53种。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5月1日发布。该规定的管理范围是首次进口的化学品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的进出口。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第一批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共有27种化学品。 《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由化工部于1987年发布。规定取得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一、应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产品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三、产品具有符合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专业技术力量,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环境保护设施等。 《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是1990年由商业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物资局、医药总局联合发布。适用范围是化工毒物经营、销售的企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是由劳动部、化工部于1997年1月1日发布。管理范围是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化学品的所有单位和职工;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及注册登记;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是由国家环保局于1992年发布,该规定适用范围是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关于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由化学工业部、国家环保局于1992年5月5日发布。该规定的管理范围是我国境内铬化合物生产企业的设计、建设、生产的一切企业和个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发布。其目的是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规定向海洋倾倒废物及海上焚烧处置废物,必须事先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后才能作业。该条例规定禁止向海洋倾倒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四类废物;倾倒含砷、铅等九类废物需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是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于1996年3月1日发布。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废物进口的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废物进口实施监督管理。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是由国家环保总局、能源部于1991年1月23日发布。该规定的管理对象是以多氯联苯为基质的电力电容器、变压器及其他有关装置和由此产生的含多氯联苯的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84年1月6日发布,该条例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及其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公安部于1994年3月24日发布,适用范围是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其对安全审核制度和《消防安全许可证》规定了详细的监督管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是铁道部于1995年发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运输。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90年1月1日发布,该条例的管理范围是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97年5月8日发布,执法主体是农业部和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该条例管理对象主要是防治农、林、牧业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品种(包括化学农药的原药和加工制剂及生物农药),还包括国内生产的农药新品种和外国厂商在中国销售的农药。 《兽药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88年1月1日发布,该条例适用于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以及新兽药审批和进出口兽药管理。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是由农业部、卫生部于1982年6月5日发布,该规定对于农药分类;农药使用范围;农药购买、运输和保管;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施药人员的选择及个人防护等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是交通部于1996年发布,适用于包装危险化学物品的国内水路运输。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是国务院于1993年1月1日发布,该条例对进口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 《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由化工部于1998年1月16日发布实施,主要规定了化工部门对农药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由农业部于1999年7月23日发布实施,主要规定了农业部门对农药试验、登记、经营、使用和登记后的监督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于1994年发布实施。 《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由交通部于1993年发布实施。
4.5 与化学品管理有关的标准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57-92) 对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性进行了分类,规定了危险类别划分的标准及危险品的包装标志。 《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 57-93)按照化学类别和毒性的大小,将剧毒品分为A级有机剧毒品、B级有机剧毒品、A级无机剧毒品和B级无机剧毒品。 《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列出了剧毒化学物品500多种的名称及其编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要则》(GB/T 15258-94)规定了安全标签应包括的内容和信息,以及编写格式,对标签的印刷和使用作了说明。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 7694-87) 具体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货物的命名原则。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90) 包括9大类近5000多种危险化学物品品名。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 将作业中接触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品和杂质等化学毒物,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程度划分为:极度、高度、中度和轻度危害4级。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 15089-94) 规定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将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包装3个级别。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90)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颁布了21种危险标志。 《常用化学危险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根据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提出了储存方式,出入库管理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时的包装技术要求。 《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几标志》(GB13690-92)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其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包括《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GB8321.1-8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GB8321.2-8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GB8321.3-89)、《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GB8321.4-93)、《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五)》(GB8321.5-97)。 《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适用于各种农药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工作。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6),主要内容是关于MSDS(物质安全数据单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的技术规定。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中类、项的划分和品名的编号。《汽车运输货运规则》(JT3130-88) 《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JT0017-88)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314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87)适用范围是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产品。《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87)适用范围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进口化妆品等。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 7917.1-7918.4-87)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是1987年10月1日发布。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的管理范围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保藏的化学生物物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保藏等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新食物资源及其成份、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劳动卫生标准》、《化学品环境卫生标准》、《消毒剂卫生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 《农药储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1991年9月1日实施。
4.6 正在执行的有关化学品国际公约 《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国际海事组织)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7)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公约)(1990年) 《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年) 《关于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年) 《关于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首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1998年)
4.7 评论和分析 由于化学品管理的涉及面广,牵涉的职能部门多,再加之国情的制约和技术支持能力的限制,各法规的执行程度和力度还不够理想;至今还没有一部国家级的完善的化学品管理法规,现有的化学品的管理法规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新化学物质和需优先管理的化学品的管理法规还是一个空白,化学品的环境管理还很薄弱;现有的化学品管理法规都是针对某一类化学品或化学品管理的某一方面。
第五章 管理化学品的部委、机构及其他组织
5.1 中国化学品管理的总体框架 在中国,化学品按其主要用途分为工业化学品、农业化学品(化肥、农药)、医药、兽药、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等。化学品涉及到进出口、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目前中国制定了许多关于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但不完善。要建立完善的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仍是当务之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全国性法律,其中也有涉及到化学品的法律。国务院制定和颁布全国性条例和规定,包括涉及化学品的条例和规定。有关部委制定和发布适合于全国、本部门管理化学品的规定、标准等。除了全国性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外,有些省、市、自治区还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标准等。形成了中国管理化学品的基本框架。在管理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要负责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化工部门主要负责化学品的生产和安全,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化学品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及日用化学品卫生管理,交通部门主要负责化学品运输安全,农业部门负责农业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及爆炸、剧毒化学品的社会治安。政府部门和职责见表5.1。
表5.1 政府部门和职责
5.2 各政府部门的职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属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中国环境保护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省、市、自治区及地县设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监测等。化学品管理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之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负责化学品的进出口审批,化学品生产、使用中的环境监督管理及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应急与处理;代表国家参加化学品环境管理的国际活动。负责及参与有关化学品环境管理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等的制定和国内实施工作;协调国内有关部门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化学危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实行审批制度;对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负责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和工人的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全国农药生产实行监督管理。对生产农药的企业实行审批制度;对农药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国内贸易局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管理,对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企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负责对化学品进行毒性评价和人体健康危害评价;负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消毒产品等实行监督管理,开展安全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危害的控制和评价;负责化学品毒性评价和中毒预防与控制;负责工人在生产、使用化学品过程中的职业健康;负责化学品公共卫生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负责对药品的进出口、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负责农业化学品(农药、化肥)、兽药、动物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负责对全国农药实行监督管理。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获准登记后才能销售。负责农药安全使用,制定农药合理使用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负责对兽药的生产、经营以及新兽药审批和进出口兽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负责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依据《国务院三定规定》,负责全国肥料(含化肥)的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以及化学品的标准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海上、内河、公路运输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的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航总局负责飞机运输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爆炸、剧毒物品的社会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化学品的出入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负责进出口公司的管理。
第六章 产业界、公众利益团体及研究部门的相关活动 在中国,涉及化学品管理及相关活动的非政府机构有三类。第一类:生产企业;第二类:社会团体;第三类:研究机构。 6.1 生产企业 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中国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企业,企业自己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变化,以及企业发展的需要,组建了许多专业集团公司。如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等。 生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贯彻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安全生产、保护工人的健康。联系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在工人中宣传贯彻执行。经常或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对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开展毒物登记,企业通过毒物登记后,建立毒物登记档案,在接触到毒物的现场悬挂毒物周知卡,便于工人了解毒物特性,避免发生中毒或中毒后得到及时的现场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在企业内贯彻国际劳工组织170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公约和规定对企业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起到了规范化作用。 生产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创建清洁文明工厂活动。1995年化工行业成立了中国化工防治污染技术协会,组建了化工清洁生产中心,开展清洁生产活动,协会对发展环保产业、推动化工环保深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许多生产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减少了“三废”的排放和污染。生产企业配合政府部门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修改工作。开展国际间的合作,进行污染物综合控制研究。6.2 社会团体 中国对妥善管理化学品感兴趣的社会团体较多,这些社会团体主要分为三类:即工业协会、环境保护学会和医学会。工业协会 工业协会是非政府组织,是有关行业的企业自愿参加,并在有关政府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如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磷肥工业协会等。 协会的主要作用是对本行业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开展交流,包括行业发展、科学技术、经营战略等;协调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本行业的工人进行生产技术、劳动安全、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培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协会关心化学品的危害,积极参与控制化学品的活动,贯彻执行国际劳工组织170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化学品提供信息。环境保护学会 环境保护方面的学会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下设若干分会,他们开展环境科学的学术和技术交流,举办各种研讨会,组织参观访问,宣传环境保护知识。他们关心环境保护,关注污染物的排放,积极参与控制化学品的活动。医学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毒理学会、中华医学会开展各种预防医学、毒理学的学术和技术交流,包括环境卫生、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食品营养与卫生等。他们关注化学品对健康的影响,特别关注环境化学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关注生产环境中化学品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对化学品进行安全性评价,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化学品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6.3 研究机构 在中国,许多大学研究机构为化学品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些研究机构属于不同的部门,如化工、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等。这些单位开展了化学品的各种研究工作,收集化学品信息,开展信息交流,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标准,为政府部门管理化学品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部际委员会和协调机构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化学安全问题,在国际上,积极参与国际活动,贯彻执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70公约》、《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等。承担有关公约要求的义务。出席政府间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参与制定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公约,编制国家化学品档案等。 在国内,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许多化学品安全方面的法规标准等,使化学品管理有法可依。在组织机构上中国设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等。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使化学品管理工作得到了落实和加强。目前有许多科学家、专家和技术人员专门从事化学品的研究和管理。目前已建立了一些协调组织和委员会,为有效开展化学品安全和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1 化学品安全部际间协调组 1994年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政府间化学品安全论坛。为了落实化学品安全论坛的各项任务,有效参与政府间化学品安全论坛活动,中国成立了化学品安全部际间协调组,成员来自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农业部、化工部和劳动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为协调组组长、卫生部为协调组副组长。协调组不定期的召开各种会议,就化学品安全问题提出对策并制定和实施共同行动计划。 7.2 编写国家化学品档案协调组 为了落实编写国家化学品档案,在国家环保总局的领导下,成立了跨部门的国家化学品档案编写协调组。协调组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石油与化学工业局有关人员组成。协调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对任务进行了具体的分工,还专门成立了国家化学品档案编写工作组。国家化学品档案编写工作组分别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化工报社信息咨询中心、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组成,并落实了具有丰富经验的编写人员。7.3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国内协调机制 为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和《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我国对化学品首次进口进行登记,对进出口有毒化学品和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化学品首次进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管理。农业部负责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和农业部签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出入境手续。未取得“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的有毒化学品和“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农药,一律不得进出口。7.4 国家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于1994年5月1日联合发布了《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该规定,设立了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委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农业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部委及机构组成。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进出口化学品的综合评审工作,对实施本规定所涉及的技术事务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供咨询意见。7.5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农业部、林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于1982年颁发了《农药登记规定》。在此基础上,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为了贯彻执行该条例,成立了全国农药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农业、林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农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7.6 其他委员会 在中国,除了对化学品首次进口进行登记,对进出口有毒化学品和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外,对药品、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等也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成立了相应的委员会,分别对专项化学品进行管理。
第八章 资料的获得和使用
8.1 国家化学品管理资料的获得 中国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处置管理涉及许多部门,需要各种资料。有些资料来自于统计数据,有些来自于研究数据,有些来自于生产企业以及国际数据。他们构成了化学品管理的基础资料数据。就现有对资料数据而言,还不能适应化学品管理的需要。例如有关评估化学品的影响、风险评估(环境/健康)、减少风险措施、事故预防应急等资料数据。需经专门组织,采用先进的技术收集、整理、分析,且有些资料数据需经过长期的研究,投入大量的经费汇集而成。表8.1列出了中国现有资料数据的基本概况。
8.2 国家资料定位
8.2 国家资料的定位 在中国,由于统计制度比较健全,表中所列项目基本上都有。但资料属不同的部门拥有和管理,管理技术较为落后,使用不便。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即专门的机构和计算机网络管理,使资料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更好地为化学品管理服务。表8.2列出了国家资料的定位。8.3 收集、传播国家/地方资料的步骤 国家统计资料包括各类化学品的生产统计,进出口统计。生产统计资料由生产企业按照统计要求,统一逐级上报,汇总到国家生产主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生产主管部门国家统计局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国家生产主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还分别出版各自的年鉴,供不同用户使用。化学品进出口资料数据是进出口商经过海关的实际数据,由各海关统计汇集到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将汇总数据用计算机进行管理,每月出版一次月报,每年用中英文出版一次年鉴。 化学品登记包括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登记、首次进口化学品登记、农药登记、生产企业化学毒物登记。凡进出口《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的进出口商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有关登记资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整理和保存。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有关登记资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整理和保存。在中国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时提供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登记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整理和保存,以供有关人员使用。为了保护工人的健康和环境,化工系统生产企业实行化学毒物登记制度。曾仅公布了首批重点登记的50种(类)化工毒物各单,并颁布了《化学工业毒物管理办法》,要求各化工企业对制造、加工、使用和储存50种(类)化学毒物,按照“毒物登记档案”要求进行登记,对本办法实施后新开发的化工产品,按照《新添毒物申报书》履行登记手续。在登记的基础上,分省采取计算机进行汇总,以对生产毒物进行有效管理。企业通过化学毒物登记后,在接触毒物的现场悬挂毒物周知卡,便于工人了解毒物特性,避免发生中毒或中毒后得到及时的现场处理,减少人员中毒死亡。 在中国,有关工业事故和运输事故有严格的报告制度。无论是工业火灾、爆炸、泄露、中毒事故还是交通运输事故都要及时准确无误地逐级上报。情况严重的国家专门组织抢救。报告资料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 卫生部负责人民的健康。各级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对农业职业健康、工业职业健康、环境污染中毒事故监督监控;负责健康危害的调查;负责收集有关职业健康的资料和分析;对中毒者进行抢救治疗以及中毒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并上报卫生部。各级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机构还负责公众中毒的抢救治疗、收集中毒数据并汇总上报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1年开始在全国17个城市开展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1995年在全国实施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全国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有关登记资料数据已实现了计算机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完成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编制工作。《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收录了2万多种化学物质,以普通印刷版本、微机版本和国际互联网版本提供用户使用。 中国政府严格执行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进出口化学品资料的交换,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进出口农药资料的交换。8.4 国际文献的获得 化学品安全的国际文献主要集中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上海化学毒物咨询中心、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北京化工研究院环保所等单位。国际文献是通过国际组织提供给这些单位或这些单位购买有关国家的文献。由于拥有资料的机构和人员的变动,与国际组织联系不密切或联系中断,使有些国际文献不全,影响使用。在中国由于语言的关系,往往影响国际文献的直接利用和交流。 有些重要的国际文献被及时地翻译成中文提供给政府管理部门,或汇集成专著,印刷出版发行,供广大公众使用。有些译文发表在期刊杂志上。公众主要通过书籍、杂志和咨询方式或因特网获取国际信息。表8.3列出了国际文献的获得,表8.4列出了国际数据库的获得。
表8.3国际文献的获得
表8.4 国际数据库的获得
第九章 技术基础 9.1 实验室设施概况 在中国,有众多隶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等的机构从事化学品研究。他们为化学品的管理起到了技术支持作用。 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保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有关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以及监测站等。他们承担防治环境污染、制定环境标准、化学品登记、环境污染物测定、化学品生态毒理学研究、环境监测、农药残留分析等工作。他们建有一些专门的实验室,如化学品测试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等,对化学品进行分析测试、开展生态毒理学研究。 属卫生部的有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食品卫生监督检测所,以及各省市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所等。他们建有专门的化学分析实验室、毒理实验室,从事化学品、农药、化妆品的毒理学研究,从事化学污染物测试、农药残留研究等。他们开展职业流行病学、环境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中毒防治研究。除了以上机构外,卫生部还有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药物检定所,以及各省市药物检定所从事药物的药理、化学分析研究。 属农业部的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业部环保所、中国兽药监察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土肥所,以及各省市农药检定所从事农药药效、产品化学和残留研究。 属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有爆炸与安全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上海化学毒物咨询中心、中国石化集团北京化工研究院环境保护研究所、沈阳化工研究院以及各省市的化工卫生职业病防治所等也开展化学测试,污染物检测、农药开发研究,新药安全评价,环境毒理学研究,开展化工职业病防治,从事化学品管理法规政策研究。 除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机构外,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也是重要的化学品研究机构。中心设环境水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环境分析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开放实验室。他们开展水化学研究,开展环境中化学物质在动态变化过程中的产物、中间产物的瞬态或新化学形态的分析方法研究,研究化学物质(包括微污染物质)在环境中的迁移变化过程及生态毒性以及相关的分析化学。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是化学品水生生物毒理学研究的重要研究单位,他们从事水生生态环境研究。 在中国的一千多所大学中,有许多大学也为化学品管理起到了技术支持作用。他们除从事有关的教育培养人才外,也从事化学品的分析测试、环境保护、毒理学研究,中毒防治;从事化学品管理法规政策研究。表9.1列出了部分化学实验室设施概览。表9.1 部分化学实验室设施概览
9.2 政府信息系统/计算机概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有国家有毒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数据库容纳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潜在有毒化学品登记中心(IRPTC)的全部数据,另外还包括美国化学物质毒性作用数据库数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有中国现有化学品名录数据库。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建有毒物中毒信息系统和化学危险品信息系统,还引进了美国化学物质毒性作用数据库数据、美国有害物质数据库。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上海化学毒物咨询中心的化学毒物情报数据库由主系统和子系统两大部分组成,主系统是引进美国的化学物质毒性作用(RTECS)数据库。子系统包括美国交通部海岸警卫队化学物质危害应急情报系统、美国环保局油品与危害物质技术援助数据库以及自行编制的中毒与急救、标准与法规、安全三个数据库。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的化工安全数据库系统是引进加拿大化学品数据库(TRADE NAMES)、加拿大化学安全数据库(CHEM INFO)、危险物品运输数据库(TDG)、农药数据库(RIPP)、国际职业安全信息中心文献数据库(CISISO)、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文献数据库和自己开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数据库、化学危险物品泄露应急处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化学品安全数据库系统四个中文数据库组成,存有10万种化学品的近千万个数据。 中国自1986年开展计算机网络应用研究以来,已初步建成了由四个骨干网组成的国内互联网,四个骨干网络是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科学技术计算机网(CSTnet),中国金桥互联网(ChinaGBN)。通过这四个主干网与几百个城市以及国家几十个部门的专用计算机网络实现了互联。如今国内的用户通过这四个互联网络以及专线便能够直接与Internet连接。自从1999年1月22日政府上网工程以来,各级政府利用原有资源和继续投资,陆续开通了自己的网络。到今年底我国政府上网的中央部委普及率达到60%,41家中央及国务院机构已开通网上业务。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都有自己的网站。各网站发布了许多专门信息,使公众能够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及其所属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日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化学品登记中心等在京直属单位已全部实现了网络互联。9.3 技术培训和教育概览 化学品管理技术培训和教育是和环境教育密不可分的。开展环境教育,提高民族的环境意识,鼓励广大公众自觉地参与环境保护,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一项战略任务,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1973年,中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环境保护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这一方针把鼓励公众自觉参与环境保护提到显著的位置上来。会后,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全国环境保护情况的报告”及《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该文件明确规定:“有关大专院校要设置环境保护的专业和课程,培养技术人才。” 中国从环境保护工作起步阶段就对环境教育十分重视,20多年来,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环境教育系统,主要包括:领导培训、专业教育、在职培训、中小学教育。 (1)领导培训。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学习和考核,是提高决策者环境意识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共中央党校和一些省、市、县的党校,先后在“科技讲座”课程中开设环境保护知识讲座。由建设部、中组部、全国科协联合举办的市长研讨班,每期都有《中国环境保护战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课程。 (2)专业教育。中国的环境专业教育包括:高等专业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职业高中教育等,分别培养包括博士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和中技生等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中国的环境专业教育起步于70年代中后期,全国仅有几所高等院校开设了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进入80年代以后,环境专业教育迅速发展。到目前为止,各级各类学校已向环境保护部门输送了上万名具有高、中等学历的层次不同的环境类专业毕业生,使中国环境保护部门人才奇缺的状况有所改观。 (3)在职培训。中国的环境保护队伍是一支较新的干部队伍,绝大多数干部都是各行各业调来的,干部中环境类专业毕业的人很少。因此,急待通过在职培训提高干部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目前,已把岗位证书作为干部上岗的依据。据统计,各级、各部门的环境保护部门近10年来共举办过近万次的环境保护各类培训班,受训人员多达40万人次左右。 (4)中小学教育。1979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召开环境教育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此后,对孩子的环境教育也蓬勃发展起来。 (5)新闻媒介、录像、电影及文艺节目对环境教育的支持。从80年代后期,新闻媒介对引导公众关注环境、向公众传播环境科学知识、环境法律及政策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除正面报道外,新闻媒介也对不同的地区及部门进行了批评。有关环境保护的录像和电影——甚至流行歌曲也越来越多。这些题材和形式(包括新闻片、故事片、科教片、专题片、艺术片和教学片)丰富多样,它们都是为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服务的。环境教育的基本任务分两项,一是提高民族的环境意识;二是培养环境保护的专业人才,包括对环保岗位上现有人才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提高。环境教育的总目标为:有计划、有步骤、全方位和多层次地发展环境教育事业,调整、充实和提高专业教育,大力发展在职教育、基础教育和社会教育,为迅速提高全民族的、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而努力。
第十章 国际联系
10.1 与国际组织机构及协定合作以及加入国际组织、机构和协定 中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中国政府支持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工作,先后加入了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潜在有毒化学品国际登记中心、粮农组织、国际化学安全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还是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成员国。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履行其义务,承担相应的任务,为相关组织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编制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颁布了《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制定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拟定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国家标准,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与日本达成了“处理销毁二战期间日本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的有关事项”。表10.1列出了加入的国际组织、活动及机构的情况。表10.2列出了加入化学品管理国际协定/程序。
表10.1 加入的国际组织、活动及机构
表10.2加入化学品管理国际协定/程序
10.2 参与有关技术援助项目 蒙特利尔多边基金 我国政府已向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署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向蒙特利尔多边基金申请,第十九次执委会及前批准的173个项目获10560万美元赠款。第二十次执委会新批准的14个项目获1830万美元赠款。第二十一次执委会新批准的6个项目获106万美元赠款。第二十二次执委会新批准的20个项目获2381万美元赠款。第二十三执次委会新批准行业机制项目,获6200万美元赠款。获8000万美元赠款。巴塞尔公约 世界银行批准了中国巴塞尔公约行动计划研究项目,赠款30万美元,项目已开始实施。该项目将协助我国建立有关巴塞尔公约的固体废弃物管理法规体系。
第十一章 工人和公众的认识和理解
“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当农药、有机物、废水、废气等化学物对环境造成污染日趋严重时,当有毒物质频繁引起灾害性事故对环境和人畜健康及其它有益生物造成了严重威胁时,人们越来越关注有毒化学品,并意识到有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任意环节的疏忽都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很大破坏性影响。 政府也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监督环境法规的执行,是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必要条件。注意发布各种环境信息,使公众能及时了解环境状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也要征求有关的公众和群众团体的意见。通过各级人大和政协代表反映的环境问题应得到及时处理。对一些违反环境法律规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要通过新闻手段加以揭露,以促进全民族环境意识的提高,使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实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可以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防止事故扩大;使受到污染威胁的单位和居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避免或减轻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同时为查清事故原因、危害、影响以及为顺利处理污染事故创造条件。 国务院于1992年和1995年先后批准了《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和《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实施《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着力解决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减灾防灾。 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即《中国二十一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环境与发展的总体出发,提出的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以及人口、教育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和政策措施方案。它是制定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一个指导性文件。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近期目标(1994——2000年):重点是针对中国存在的环境与发展的突出的矛盾,采取应急行动,并为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奠定坚实基础,使中国在保持适度经济增长速度的情况下,使环境质量、生活质量、资源状况不再恶化,并局部有所改善;加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也是近期的重点目标。中期目标(2000-2010年):重点是为改变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持续发展行动;完善适用于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经济产业政策、技术体系和社会行为规范。长期目标(2010年以后):重点是恢复和健全中国经济—社会—生态系统调控能力,使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在环境和资源的承受能力之内, 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效、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道路,对全球的可持续发展进程做出有应的贡献。《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框架的优先领域包括:资源与环境保护、全球环境问题、人口控制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工业交通的可持续性发展、农业可持续性发展、持续的能源生产与消费。 《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中提出“为了保持经济,社会能够持续发展,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整治’的老路。而必须在现有的条件和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来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达到经济快速增长,消除贫困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把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与环境保护相联系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法。实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社会每一个分子尤其是企业的共同努力。ISO14001原则可通过将企业的环境表现与解决发展和市场竞争有机联系起来,增强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动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对于一些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易涉及的领域,如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有利于环境的新产品的开发,有害材料和辅助材料的替代等,通过ISO14001能有效的进行管理和控制,这对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很好的补充和完善。 发挥科技界的作用。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不同类型、学科比较齐全的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体系,拥有数万名环境科学人员,这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中一支重要力量。中国将更加重视科技界的作用,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来保护和改善环境。 (1)大力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中国将组织科研人员研制高效、低耗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发展符合国情的污染治理技术和生态恢复技术,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对重大问题开展联合研究。另外,国家每年还安排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用于环境管理方面的研究,继续加强环境监测新方法、新技术、新仪器设备的研究。 (2)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的科学论证。中国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时,将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为此,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国家环保局先后成立了由各方面专家参加的顾问委员会。为广泛听取国外专家的意见,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环境和发展国际委员会”,该委员会已经开展了一些专题研究,制定了咨询计划。这些活动有利于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的制定。 (3)开展环境保护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目前中国专门的环境咨询公司不多,规模较小,业务范围狭窄,水平高的很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批环境咨询公司陆续成立,形成一定的社会服务能力,促进了环保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工商业是中国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其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动,对于环境质量状况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中国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工商界在保护环境方面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1)对于企业采用无废、少废、节水、节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将给予一定扶持,鼓励采用对环境无害技术,开展清洁生产,禁止建设资源能源浪费大、技术水平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 (2)中国将重视产品的环境影响,在适当时机开展“环境标志”活动。鼓励生产对环境无害产品,鼓励公众购买带有“环境标签”的产品。中国已开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活动,依靠对环境无害技术生产和加工粮食、蔬菜、水果和畜禽产品等。 (3)对于企业的环保行动给予适当的鼓励,同时通过标准和经济手段刺激企业的环保投入,增强污染防治的能力。 (4)中国将逐步制定环保产品的质量标准,促进环保设备的规范化、系列化,提高环保产品的水平和质量。目前,中国正在有计划地建立一批环保产品的质量检测中心,对环保产品的性能、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为了更好协调和推动工商界在环保方面的作用,中国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作为民间团体它将发挥多方面的影响。 提高企业自主守法意识,促进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执行。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我国环保法明确指出,企业在生产活动时,必须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行政要求等。如:防治污染、达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登记、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等。而建立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将有利于促进企业遵守这一系列的要求。由于市场和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原因促使企业实施ISO14001,而实施ISO14001就首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主动守法。因此,通过推广实施ISO14001,可使企业提高自主守 法意识,变被动守法为主动守法。ISO14001既有利于我国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又是对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ISO14001侧重于管理方面,并且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含对污染物,污染源的控制,还包括合理利用资源能源;不仅包括对已经产生的环境因素的控制,还包括对潜在的环境因素的控制;不仅包括对企业自身造成的环境因素的控制,还包括对其他相关方合理施加影响。ISO14001的这一管理方法和模式,体现清洁生产的思想,对生产的全过程加以控制。因而,清洁生产是实施ISO14001的要求,实施ISO14001是促进清洁生产的手段。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结合,补充现行环境管理制度。1994年10月22日,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70号公约》,为履行该公约的义务,化工部和劳动部共同拟定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还拟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国家标准(GB 16483-96)。并在各化工企业和工人中进行了宣贯,使企业和工人都了解接触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预防措施。 此外,化工界部分大型骨干企业正在发起“责任关怀”(Responsible Care)活动,以行业自律的态度将环保意识容入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十二章 化学品管理可用的资源及需要的资源 12.1 政府部委/机构内现有的资源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化学工业是中国的基础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化学工业中化学品种类繁多,量大,有些品种和类别产量和使用量居世界前列。由于有些化学品构成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需要对它们进行科学管理。管理涉及到许多部门,也涉及到众多学科。涉及化学品管理的部门有环境保护、卫生、农业、劳动、贸易、石油化工、交通运输、工商、公安、技术监督、海关等部门。主要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卫生、农业和石油化工。除了主管部门之外,许多部门还附属有一些机构从事化学品的管理。这些部门和机构既有一定的分工,又有合作,各自按照部门工作性质从事与本部门工作性质有关的管理。中国的管理体制分中央和地方,即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省市区县。 多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不断发展,国家颁布了许多有关化学品的管理法规,管理体制日趋完善。国家投入大量的财力培养了许多专门人才、管理人才达数千人,使各级管理机构的人员得到了充实和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有环境保护、化学、卫生、农药、医药等。由于国家重视环境保护,投入了巨资开展各方面的工作,但在化学品管理方面投入和拥有的财力资源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表12.1列出了政府部委/机构内现有资源的估计。
表12.1 政府部委/机构内现有资源的估计
12.2 政府机构履行化学品管理职责所需要的资源 政府机构在履行化学品管理职责时需要各种专门人才,特别是需要高学历,具有丰富经验的环境保护、卫生、化学等专门人才。目前,尽管有不少专门人才,但还不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现有人员数量不足,而且现有人员需要再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知识更新。在培训方面要加强风险评价和管理、应急措施、化学分析、毒理学、法律知识等的培训。表12.2列出了政府机构履行化学品管理职责所需要资源的估计。
表12.2 政府机构履行化学品管理职责所需要资源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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