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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城市天然气价格管理新规明起实施

作者:未知
出处:转载中国气体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2/9/26 12: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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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31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天然气定价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省天然气项目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物价局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日前出台并将于9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规定主要是适用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站线公司”)和城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城市燃气公司”)销售价格调整。

  根据该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站线公司销售的天然气(含液态)价格分为“合同气量价格”和“合同外气量价格”。其中,列入国家发改委关于福建LNG总体项目一期工程核准批复范围并签定长期“照付不议”合同气量的销售价格为“合同气量价格”。“合同外气量价格”则指除主要保障城市居民及燃气电厂用气需要之外的其他气量销售价格,且实行与购气成本联动的方式。当购气成本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1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或购气成本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2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3个月时,可按购气成本变化情况相应提高或降低合同外气量价格。首次正式制定合同外气量销售价格则根据前6个月合同外气量加权平均购气成本测算。

  该规定同时明确,城市燃气公司对终端用户的销售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依法计税、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按用户性质仍分为居民气价和非居民气价。其中,居民气价保持相对稳定,非居民气价由现行核定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改为核定最高销售价格,并根据站线公司销售价格的变动相应调整,城市燃气公司可以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城市燃气公司应与非居民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具体气价水平和气价调整的条件,避免产生价格纠纷。

  同时,该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站线公司和城市燃气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向省物价局提供投资成本、经营成本、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报送资料客观真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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