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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作者:
出处:
发布时间:2005/12/11 23: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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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交通部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法规编号:

(86)交劳字第62

颁布时间:

1986

制定部门:

交通部

法规内容:

                      交通部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
                          
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1986
129   (86)交劳字第62号文颁发

1.总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
氧窒息以致死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开放港口进行舱、室作业的
一切中外船舶。对于未开放的港口和在狭窄空间,罐体容器、密闭舱、窖、坑、井场
合的作业,也应参照执行。
  1.3  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为本规定监督执行的主管机关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监测,安技部门负责监察,执行单位为港口企业和船方。
  1.4  对于违犯本规定的责任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
行制裁。

2.通  

  2.1  舱室作业前,应由船方进行机械通风或开舱自然通风。通风后应达到本
规定3.1.1项的要求。
  2.2  对不能在作业前开舱或多层次封舱的舱室,应在作业过程中分次通风。
  2.3  港区应设置移动式机械通风设备,以备船方申请使用。

3.监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舱、室作业前,
船方应对舱、室进行监测,为安全作业提供保证。
  3.1.1  作业环境的氧气含量应不低于18%,二氧化碳含量应不高于2%,
始能作业。
  3.2  船方无力监测时,必须申请港方进行监测,并交纳监测费用。
  3.3  舱室监测时,入舱、室采样,监测人员必须配戴隔绝式呼吸器。

4.监护和救护

  4.1  港口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绝式呼吸器,并经常保持其性能完好。
  4.1.1  隔绝式呼吸器必须置于应急使用位置,以保证在一旦发生人员窒息
的情况下,能迅速从舱、室内抢救出窒息人员。
  4.1.2  在舱室作业环境中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4.1.3  严禁不配戴隔绝式呼吸器盲目进入舱、室救人。
  4.2  舱、室作业时,舱、室外应留人观察,不应在无人观察的情况下,进入
舱、室作业。
  4.2.1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主管机关有权采取
适当措施。

5.附  

  5.1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5.2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5.3  本规定自1986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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