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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规程--电力公司安全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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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方针。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公司每年从工资基金中列支300万元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的奖励,控股和代管单位按照公司的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本单位列支。扣缴事故单位的工资基金亦纳入该基金。 第四条 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奖惩的考核和奖惩工作。依据安监部门奖惩考核的结果,经劳资部门会签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奖金的发放和罚款扣缴工作;行政惩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公司系统从事发供电、施工、修造、试验(含调试)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年度安全目标奖 1.公司实现国家电力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对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现全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对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发供电企业、电力施工企业、修造企业和试验单位年内实现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安全目标,按附表1的规定给予奖励,并上报国电公司给予表彰,申报表见附表2。 第七条 千日安全目标奖 凡安全生产记录达整千日的发供电企业、电力施工企业,按附表3的规定给予单位及其安全网络奖励,并在《电力报》上进行表彰。 第八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各单位可随时向公司申报奖励。 1.奖励条件 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有效地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事故时由于积极抢救,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效果突出等。 2.申报审批 各生产单位及公司各处室可按附表4“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申报表”上报,由公司安监部门核实,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奖励。 3.奖励金额 避免群伤群亡者,奖励3000元/人.次。避免人身伤亡者;避免主设备损坏、大面积停电、系统瓦解及其他恶性设备事故者;避免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者;由于抢险救灾及时,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而减少事故损失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管理办法、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效果突出者等,酌情奖励1000~2000元/项。 第九条 安全生产先进奖 1.对于荣获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安全卫士的单位及个人,公司给予其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2.公司系统每3年评比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并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按附录、附表5、附表6向公司申报。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可随时根据特殊情况 对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的特殊成绩进行特令嘉奖,奖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其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1.对事故单位 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奖金不少于2000元(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00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000元。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王程师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700~1400元。 3。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奖金500元。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1.对事故单位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 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不少于20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00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记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000元。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700—1400元。 3.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奖金500元。 第十三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1.对事故单位 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奖金1500元(开除留用察 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1000—15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800—120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警告至降级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800—1200元。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奖金500~800元。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 1.对事故单位 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的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奖金1500元(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车间级领导给于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1000—1500元。 (4)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150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1500元。 (5)对事故单位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扣发年薪(或奖金)700—1000元。 第十五条 发供电、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重大电网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奖金800~-10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奖金500~800元。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奖金300—500元。 4.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恶性事故(包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并扣发奖金1000~2000元(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奖金500~1000元。 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讦至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奖金300~500元。 第十八条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九条 对上文未提到的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文作出处罚。 第二十条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种事故,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二十二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或设备事故以及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工资基金10~20万元。 2.对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3)对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或设备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工资基金5—10万元。 2.对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职处分。 (3)对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事故单位发现并按本细则规定处理的,不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行为。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真象上报或隐瞒部分事故真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等单位责任造成的发供电事故,上述单位有关责任者和领导的处罚,按本规定中对发供电生产事故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罚原则比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已确定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发生事故后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加重处罚;重复发生性质相同的事故,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安监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表彰、奖励条件 1.承担2台iOOMW及以上机组主体工程的火电施工企业,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2.2台IOOMW及以上机组火电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连续两年无死亡事故、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3.承担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主体施工的送变电施工企业,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4.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现工程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5.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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