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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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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0/4 15: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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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994-05-01发布 199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 5027-93
主编部门:上海电力工业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水利电力出版社 1994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5027-93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 防火责任制
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 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4)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检隐患;
(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
(6) 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8)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
完好可用。
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
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
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
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一顿、调整和补充。
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
档案科(室)。
tQB?嘯C儓[D?匸E?鶩?W[G儔[H?矉I兂婮?  J 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3.0.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
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3.0.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
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防水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3.0.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3.0.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
作票格式风附录A、B)。
3.0.4.1 动火级别。
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3.0.4.2 动火审批权限
(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
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
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
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0.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在 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0.4.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 工作必要性;
2) 工作是否安全;
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隔绝;
3)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127;
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127;
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动火执行人员职责:
1)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127;
(6)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发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3.0.5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0.6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①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②压力容器或管道未
泄压前;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④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⑤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3.0.7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
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3.0.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0.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
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
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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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羳g噃Th?ARi?fj?閺k嘥Ql?菒m噟渘??  ? 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4.0.1 一般消防措施。
4.0.1.1 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
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
4.0.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
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4.0.1.3 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
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一般变电所、水电厂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
厂(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0.1.4 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E)
4.0.1.5 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
。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4.0.1.7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
有指定地点。
4.0.1.8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4.0.1.9 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
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油管道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
4.0.1.10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4.0.1.11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
。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
4.0.1.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4.0.1.13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4.0.1.14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试材料,用过的擦试材料应另放在废
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4.0.1.15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及时清
扫。
4.0.1.16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和当地公
安部门同意。
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
4.0.2 一般灭火规则
4.0.2.1 电力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设有火实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或灭火。
火灾报警要点:
(1) 火灾地点;
(2) 火势情况;
(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4)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4.0.2.2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
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4.0.2.3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
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4.0.2.4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 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担任;
(2) 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
4.0.2.5 电力生产企业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
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4.0.2.6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
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4.0.2.7 电力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4.0.3 灭火设施。
4.0.3.1 灭火剂的选用原则:
(1) 灭火的有效性;
(2) 对设备的影响;
(3) 对人体的影响。
灭火剂选用范围参见附录F。
4.0.3.2 全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
、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4.0.3.3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
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本企业的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4.0.3.4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
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4.0.3.5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
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第五章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第91条 线路的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有关单位书面指定的人员的命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停电时,必须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断路器(开关)、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母线隔离开关(刀闸)全部拉开,用验电器验明确无电压后,在所有线路上可能来电的各端装接地线,线路隔离开(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第92条 值班调度员必须将线路停电检修的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薄”工作结束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竣工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竣工,接地线已拆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并与记录薄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发电厂或变电所内的安全措施,向线路送电。
第93条 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必须得到用户工作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必须接到原申请人的通知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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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8 变压器或高压电气设备设置水喷雾系统的喷头及消防水管均应接地,可与电厂、
变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0.1.9 消防泵房与油罐之间最小距离,应根据油罐的容积选择,不得小于12~25m。
5.0.2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有关规定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5.0.2.1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 表5.0.2.1
******13页

5.0.2.2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2.2的规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5.0.2.2 
******13页

5.0.2.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任何建筑物
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10m。
5.0.2.4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路口。间距在油罐区不应大于30m,
在主厂房周围不应大于80m,其他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5.0.2.5 当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
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泡沫灭火延续时间应按30min计算,冷却水延续时间为4~6h。
5.0.3 室内消防给水。
5.0.3.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决定,但不应
小于表5.0.3.1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5.0.3.1
********14页

5.0.3.2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
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5.0.3.3 主厂房运行层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应保证运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
到达。主厂房运行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
电厂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18m时,应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锅炉、煤仓层应保证厂房机的建筑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5.0.4 电力设备消防用水量。
5.0.4.1 空冷发电机、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的用水量应由制造厂提供。
5.0.4.2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4.2 的规定。
 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 表5.0.4.2
******15页


5.0.4.3 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防火水幕用水量由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
、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2)。
5.0.4.4 水喷雾喷头及管道与高压电气带电(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净距参见表5.0.4.4执行。
室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mm) 表5.0.4.4
********16页

注:110J,220J,330J,500J系指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
5.0.4.5 油罐采用泡沫灭火时,消防水量应为扑救最大火灾配制泡沫用水量和油罐冷却用
水量的总和。
?碵!幘["?峼#幑[$?坺%巹z&?\R'?  :p第六章 带 电 作 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4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
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低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两线一地的线路及其电气设备上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第95条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96条 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须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出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
第97条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厂(局)领导批准,工作负责人也可经工区领导批准。
第98条 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第99条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带电作业现场情况不熟悉时,应组织有经
验的人员到现场查勘。根据查勘结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100条 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调度联系,工作结束后应向调度汇报。
第101条 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一、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二、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三、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第102条 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调度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第二节 一般技术措施
第103条 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
第104条 35kV及以下的带电设备,不能满足表3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
缘隔离措施。
第105条 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3 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177页


注): 1) 因受设备限制达不到1.8m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必
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号内(1.6m)的数值。
2) 由于500kV带电作业经验不多,此数据为暂定数据。

表4 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178页


第106条 更换绝缘子或在绝缘子串上作业时,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少于表5的规定。

表5 良好绝缘子最少片数
*******178页


第107条 更换直线绝缘子串或移动导线的作业,当采用单吊线装置时,应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时的后备保护措施。
第108条 在绝缘子串未脱离导线前,拆、装靠近横担的第一片绝缘子时,必须采用专用短接线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进行操作。
第109条 在市区或人口稠密的地区进行带电作业时,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第三节 等电位作业
第110条 等电作业一般在63(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进行。若须在3
5kV及以下电压等级采用等电位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第111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必须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裤、手套、袜和鞋),且各部分应连接好,屏蔽服内还应穿阻燃内衣。
严禁通过屏蔽服断、接接地电流、空线路和耦合电容器的电容电流。
第112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对地距离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对邻相导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6的
规定。

表6 等电位作业人员对邻相导线的最小距离
*****179页


第113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绝缘梯上作业或沿绝缘梯进入强电场时,其与接地体和带电体两部分间所组成的组合间隙不得小于表7的规定。

表7 组合间隙最小距离
*******179页



第114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沿绝缘子串进入强电场的作业,只能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子串上进行。扣除人体短接的和零值的绝缘子片数后,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小于表5的规定,应加装保护间隙。
第115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电位转移前,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许可,并系好安全带。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第116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与地面作业人员传递工具和材料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绝缘绳索进行,其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8 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
******180页


第117条 沿导、地线上悬挂的软、硬梯或飞车进入强电场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连续档距的导、地线上挂梯(或飞车)时,其导、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
钢芯铝绞线 120mm2;
铜 绞 线 70mm2;
钢 绞 线 50mm2。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验算合格,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
1在孤立档距的导、地线上的作业;
2在有断股的导、地线上的作业;
3在有锈蚀的地线上的作业;
4在其它型号导、地线上的作业;
5二人以上在导、地线上的作业。

三、在导、地线悬挂梯子前,必须检查本档两端杆塔处导、地线的紧固情况。挂梯载荷后地线及人体对导线的最小间距应比表3中的数值增大0.5m,导线及人体对被跨越的电力线路、通讯线路和其他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比表3的安全距离增大1mm。
四、在瓷横担线路上严禁挂梯作业,在转动横担的线路上的挂梯前应将横担固定。
第118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禁用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擦试带电体及绝缘部分,防止起火。

第四节 带电断、接引线
第119条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必须确认线路的终端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确已断开,接入线路侧的变压器、电压互感器已退出运行后、方可进行。
严禁带负荷带、接引线。
二、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作业人员应戴护目镜,并应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断流能力应与被断、接的空载线路电压等级及电容电流相适应。如使用消弧绳,则其断、接的空载线路的长度不应不大于表9的规定,且作业人员与断开点应保持4m以上的距离。

表9 使用消弧绳断、接空载线路的最大长度&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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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线路长度包括分支在内,但不包括电缆线路。

三、在查明线路确无接地,绝缘良好,线路上无人工作且相位确定无误后才可进行带电断、接引线。
四、带电接引时未接通相的导线及带电断引时已断开相的导线将因感应而带电。为防止电击,应采取措施后才能触及。
五、严禁同时接触未接通的或已断开的导线两个断头,以防人体串入电路。
第120条 严禁用断、接空载线路的方法使用两电源解列或并列。
第121条 带电断、接耦合电容器时,应将其信号、接地刀闸合上并应停用高频保护。被断开的电容器应立即对地放电。
第122条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耦合电容、避雷器等设备时,应采取防止引流线摆动的措施。

第五节 带电短接设备
第123条 用分流线短接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等载流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短接前一定要核对相位。
二、组装分流线的导线处必须清除氧化层,且线夹接触应牢固可靠。
三、35kV及以下设备使用的绝缘分流线的绝缘水平应符合表17的规定。
四、断路器(开关)必须处于合闸位置,并取下跳闸回路熔断器(保险),锁死跳闸机构后,方可短接。
五、分流线应支撑好,以防摆动造成接地或短路。
第124条 阻波器被短接前,严防等电位作业人员人体短接阻波器。
第125条 短接开关设备或阻波器的分流线截面和两端线夹的载流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电流的要求。

第六节 带电水冲洗
第126条 带电水冲洗一般应在良好天气时进行,风力大于四级,气温低于零下3℃,雨天、雪天、雾天及雷电天气不宜进行。

第127条 带电水冲洗作业前应掌握绝缘子的脏污情况,当盐密值大于表10临界盐密值的规
定时,一般不宜进行水冲洗,否则,应增大水电阻率来补救。避雷器及密封不良的设备不宜进行带电水冲洗。
第128条 带电水冲洗用水的电阻率一般不低于1500Ω·cm,冲洗220kV变电设备时水电阻率
不应低于3000Ω·cm,并应符合表10的要求。每次冲洗前都应用合格的水阻表测量水电阻率,应从水枪出口处取水样进行测量。如用水车等容器盛水,每车水都应测量水电阻率。

表10 带电水冲洗临界盐密值1)
(仅适用于220kV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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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330kV及500kV等级的临界盐密值尚不成熟,暂不列入。
2)爬电比距指电力设备外绝缘的爬电距离与设备最高工作电压之比。
第129条 以水柱为主绝缘的大、中、小型水冲(喷嘴直径为3mm及以下者称小水冲;直径为4~8mm者称中水冲;直径为9mm及以上者称大水冲),其水枪喷嘴与带电体之间的水柱长度不得小于表11的规定。大、中型水冲水枪喷嘴均应可靠接地。


表11 喷嘴与带电体之间的水柱长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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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条 由水柱、绝缘杆、引水管(指有效绝缘部分)组成的小水冲工具,其组合绝缘应满
足如下要求:
一、在工作状态下应能耐受表17规定的试验电压。
二、在最大工频过电压下流经操作人员人体的电流应不超过1mA,试验时间不小于5min。
第131条 利用组合绝缘的小水冲工具进行冲洗时,冲洗工具严禁触及带电体。引水管的有效绝缘部分不得触及接地体。
第132条 带电冲洗前应注意调整好水泵压强,使水柱射程远且水流密集。当水压不足时,不得将水枪对准被冲洗的带电设备。冲洗用水泵应良好接地。
第133条 带电水冲洗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冲洗方法。直径较大的绝缘子宜采用双枪跟踪法或其它方法,并应防止被冲洗设备表面出现污水线。当被冲绝缘子未冲洗干净时,水枪切勿强行离开,以免造成闪络。
第134条 带电水冲洗前要确知设备绝缘是否良好。有零值及低值的绝缘子瓷质有裂纹时,一般不可冲洗。
第135条 冲洗悬垂绝缘串、瓷横担、耐张绝缘子串时,应从导线侧向横担侧依次冲洗。冲洗支柱绝缘子及绝缘瓷套时,应从下向上冲洗。
第136条 冲洗绝缘子时应注意风向,必须先冲下风侧,后冲上风侧,对于上、下层布置的绝缘子应先冲下层,后冲上层,还要注意冲洗角度,严防临时绝缘子在溅射的水雾中发生闪络。

第七节 带电爆炸压接
第137条 带电爆炸压接应使用工业8号纸壳火雷管。
第138条 为防止雷管在电场中自行起爆,引爆系统(包括雷管、导火索、拉火管)必须全部
屏蔽。引爆方式可采用地面引爆和等电位引爆。当采用等电位引爆时,应做到:引爆系统与导线连接牢固;安装引爆系统时,作业人员应始终与导线保持等单位;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第139条 炸药爆炸会降低空气绝缘。为保证安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炸时爆炸点对地及相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表12的规定。
二、如不能满足表12的规定,可在药包外包食盐或聚胺脂泡沫塑料,以减小由于爆炸时造成的空气绝缘降低。

表12 爆炸点对地及相间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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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条 爆炸压接时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撤到爆炸点30m以外雷管开口端反向的安全区。
第141条 爆炸压接时,爆炸点距绝缘子、分流线、金属承力工具、绝缘工具的距离应大于表13的规定,否则,应采取保护措施。

表13 爆炸点距邻近物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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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条 若分裂线间距小于0.4m,应设法加大距离或采取保护措施。
第143条 出现瞎炮时,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规定处理。爆
炸压接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拉火管均为易燃易爆物品,均应按上述规程有关规定加以管理。

第八节 感应电压防护
第144条 在330~500kV电压等级的线路杆塔上及变电所构架上作业,应采取防静电感应措施
,例如,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等。
第145条 带电更换架空地线或架设耦合地线时,应通过放线滑车可靠接地。
第146条 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m
。如需在绝缘架空地线上作业应用接地线将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电位方式进行。
第147条 用绝缘绳索传递大件金属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时,杆塔或地面上作业人员应
将金属物品接地后再接触,以防电击。

第九节 高架绝缘斗臂车
第148条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并在预定位置空斗试操作一次,确认液压传动、回转、升降、伸缩系统工作正常,操作灵活,制动装置可靠,方可使用。
第149条 绝缘臂的有效绝缘长度应大于表14的规定,并应在其下端装设泄漏电流监视装置

第150条 绝缘臂下节的金属部分,在仰起回转过程中,对带电体的距离应按表3的规定值增加0.5m。工作中车体应良好接地。

表14 绝缘臂的最小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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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条 绝缘斗用于10~35kV带电作业时,其壁厚及层间绝缘水平应满足表17耐受电压的规
定。
第152条 操作绝缘斗臂车人员应熟悉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并经专门培训,在工作过程中不得离开操作台,且斗臂车的发动机不得熄火。

第十节 带电气吹清扫
第153条 用于气吹的操作杆和出气软管,应按表17相应电压等级要求耐压试验合格。储气
风包、出气软管及辅助罐等压力容器应作水压试验(108N/cm 2)。
第154条 喷嘴宜用硬质绝缘材料制成。若用金属材料制作时,其长度不宜超过100mm。喷嘴内径以3.5m~6mm为宜。
第155条 用作辅料的锯末,须经16~30目筛网筛选和干燥。装入辅料罐前,应用2500V摇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应大于9000MΩ。
第156条 现场作业前,应认真检查空气压缩机是否正常,风包安全阀门是否动作可靠,风包内有余水时,应先放完。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以59~98N/cm2为宜。
第157条 带电气吹操作人员工作中,必须戴护目镜、口罩和防尘罩。
操作人员宜站在上风侧位置作业,且须保持表3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158条 在带电气吹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注意喷嘴不得垂直电瓷表面及定点气吹,以免损坏电瓷和釉质表面层。
第159条 带电气吹清扫时,如遇喷嘴锯末阻塞,应先减压,再行消除障碍。

第十一节 保护间隙
第160条 保护间隙的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接地短路容量的要求,但最小不得小于25mm2。
第161条 圆弧形保护间隙的距离应按表15的规定进行整定。

表15 圆弧形保护间隙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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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条 使用保护间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保护间隙前,应与调度联系停用重合闸。
二、悬挂保护间隙前先将其与接地网可靠接地,再将保护间隙挂在导线上,并使其接触良好。拆除程序相反。
三、保护间隙应挂在相邻杆塔的导线上,悬挂后,须派专人看守,在有人畜通过的地区,还应增设围栏。

第十二节 带电检测绝缘子
第13条 使用火花间隙检测器检测绝缘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测前应对检测器进行检测,保证操作灵活,测量准确。
二、针式及少于3片的悬式绝缘子不得使用火花间隙检测器进行检测。
三、检测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子串时,当发现同一串中的零值绝缘子片数达到表16的规定,应立即停止检测。
如绝缘子串的总片数超过表16规定时,零值绝缘子片数可相应增加。
四、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表16 一串中允许零值绝缘子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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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低压带电作业
第164条 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并戴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第165条 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同短路和单相接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第166条 上杆前应先分清火、地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搭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
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第十四节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与试验
第167条 带电作业工具应置于通风良好、备有红外线灯泡或去湿设施的清洁干燥的专用房间存放。

第168条 高架绝缘斗臂车的绝缘部分应有防潮保护罩,并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车库内。
第169条 在运输过程中,带电绝缘工具应装在专用工具袋、工具箱或专用工具车内,以防受潮和损伤。
第170条 不合格的带电作业工具应及时检修或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171条 发现绝缘工具受潮或表面损伤、脏污时,应及时处理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72条 使用工具前应仔细检查其是否损坏、变形、失灵,并使用2500V绝缘摇表或绝缘检测仪进行进行分段绝缘检测(电极宽2cm,极间宽2cm),阻值应不低于700MΩ。操作绝缘工具时应戴清洁、干燥的手套,并应防止绝缘工具在使用中脏污和受潮。
第173条 带电作业工具应设专人保管,登记造册,并建立每件工具的试验记录。
第174条 带电作业工具应定期进行电气试验及机械试验。其试验周期为:
电气试验:预防性试验每年一次,检查性试验每年一次,两次试验间隔半年。
机械试验:绝缘工具每年一次,金属工具两年一次。
第175条 绝缘工具电气试验项目及标准见表17。
操作冲击耐压试验宜采用260/2500μs的标准波,以无一次击穿、闪络为合格。
工频耐压试验以无击穿、无闪络及过热为合格。
高压电极应使用直径不小于30mm的金属管,被试品应垂直悬挂。接地极的对地距离为1.0~1.2m。接地极及接高压的电极(无金具时)处以50mm宽金属泊缠绕。试品间距不小于500mm,单导线两侧均压球直径不小于200mm,均压球距试品不小于1.5m。
试品应整根进行试验,不得分段。
表17 绝缘工具的试验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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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条 绝缘工具的检查性试验条件是:将绝缘工具分成若干段进行工频耐压,每300mm
耐压75kV,时间为1min,以无击穿、闪络及过热为合格。
第177条 组合绝缘的水冲洗工具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电气试验。除按表17的项目和标准试
验外(指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还应增加工频泄漏试验,试验电压见表18。泄漏电流以不
超过1mA为合格,试验时间5min。
试验时的水电阻率为1500Ω·cm(适用于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
表18 组合绝缘水冲洗工具工频泄漏试验电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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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条 带电作业工具的机械试验标准:

静荷重试验:2.5倍允许工作负荷下持续5min,工具无变形及损伤者为合格。
第179条 屏蔽服衣裤最远端点之间的电阻值均不得大于2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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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 燃(煤)气着火的扑救。
如火势不大,可用黄泥、石棉布、湿衣服等进行扑救。如火势太大须关闭燃(煤)气快关阀或母管水封时,应及时先停用燃(煤)气燃烧器,防止发生回火。禁止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烧红的燃(煤)气管路。
6.4.20 静电除尘器。
(1) 如锅炉燃烧不完全,灰粒带有炭墨粒子,则当静电除尘器短路产生电弧时就会引燃着火。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2) 进出烟道应装温度探测器,当温度异常时,应能向控制室报警。
(3) 变压器-整流器组应选用高燃点绝缘液或用干式。如果用矿物油绝缘,则应有消火栓或
水塔装置,每且变压器-整流器应至少有一条水龙带可进行扑救。
6.5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
6.5.1 汽轮机油系统必须杜绝渗漏油现象,发现渗漏油应及时处理。
6.5.2 汽轮机油系统应减少阀门接头等附件。承压等级应按试验等级高一级选用。管子壁
厚不小于1.5mm。
6.5.3 汽轮机油系统管道的法兰垫,禁止使用橡胶垫、塑料垫或其它不耐油、不耐高温的
垫料。
6.5.4 油管道应防止振动,其支架必须牢固可靠,支管根部应加强,并能适应热膨胀的要
求。
6.5.5 油管道法兰应内外烧焊。机头下部和正对高温蒸汽管道法兰应采用止口法兰。在热
体附近的法兰外应装设金属罩壳。
6.5.6 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保温应坚固完整,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罩,如有油渗入
保温层及时更换。
6.5.7 油管道安装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油管道至蒸汽管道保温层外表距离一般应不少于
150mm。
6.5.8 对纵横交叉和穿越楼板、花铁板的油管道及油表计管应采取防摩擦破裂措施。
6.5.9 严禁用拆卸油表接头的方法,泄放油系统内空气。
6.5.10 主油箱应设置事故排油装置,事故排油管径设计,应在排油时能保证汽轮机转子在
惰走时的润滑用油。
6.5.11 事故油箱应设在主厂房外,事故油箱应密封,容积可按最大机组与其相邻机组中较
大的一台机组主油箱容积的和计算。
6.5.12 事故排油阀门应用钢质阀门,操作手轮与油箱的距离必须大于5m,操作手轮的位置
至少应有两个通道能到达,操作手轮不准上锁,平时加铅封,并用明显的标志。
6.5.13 凝汽器冷却管材料如用钛合金时,在汽轮机开缸检修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6.5.14 汽轮机油系统刚开始发生小火时,应设法切断油源,立即进行扑救。
6.5.15 油系统发生大火应按以下步骤进行扑救。
(1) 立即破坏真空,按事故规定,紧急停机。特别注意拉掉手动消防脱扣器,解除高压电动油泵自动投入开关,切断高压电源,开启事故排油门。
(2) 当发生喷油起火时,要迅速堵住喷油处,改变油方向,使油流不向高温热体喷,并即用、“1211”、干粉灭火器灭火。
(3) 使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进行扑救。但是尽量避免消防水直接喷射高温热体。
(4) 防止大火蔓延扩大到邻近机组,应组织消防力量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将大火封住,控制火势,使大火无法蔓延。
6.5.16 燃气轮机在辅机室、轮机室两室的罩壳侧壁底下应装有通风机,当燃气轮机正常运
行时,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内不易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
6.5.17 燃汽轮机在辅机室内高温部件附近空间应装设防爆可燃气体报警器。
6.5.18 燃气轮机的二氧化碳灭火装置由轮机灭火系统和发电灭火系统两部分组成,分别供
轮机间(包括齿轮箱间)和发电机间使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应期检查和试验,保持备用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能立即投入使用。
6.5.19 燃气轮机发生着火时,应使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扑救。未断电时,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和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现场。
6.5.20 柴油机的油箱,应装设紧急切断油源的速闭阀及回油快关阀。油箱不应装设在柴油
机上方。
6.5.21 柴油机的排气管室内部分应用隔热材料牢固包扎。
6.5.22 柴油机曲轴箱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装设铜丝网阻火器。
6.5.23 柴油机房应装设固定的通风排气装置。
6.5.24 运行中的柴油机发现轴承发热,应认真检查油温、油压,查明原因,禁止匆忙停车
或打开倒门。
6.5.25 二冲程柴油机扫气箱内应装设固定的二氧化碳、“1211”或蒸汽灭火设备。扫气箱
防爆门应经常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5.26 燃油、润滑油喷溅到排气管或其它高温物体上起火时,首先应断绝油源,用泡沫、
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也可用石棉毯覆盖灭火。
6.5.27 柴油机扫气箱着火时应立即停机,开启扫气箱内设置的固定灭火装置进行灭火。
6.5.28 低水头转浆水轮机漏油,检修时要防止桨叶上的漏油燃烧,检修前首先要清除部件
上的油迹。
6.5.29 循环水冷却塔停用检修时,要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引起内部结构燃烧

 f 第七章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维护工作

第180条 检修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第181条 发电厂主要机组(锅炉、汽机、发电机)停电检修,只需第一天办理开工手续,以
后每天工时,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现场,核对安全措施。检修期间工作票始终由工作负责人保存。工作全部结束,再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
在同一机组的几个电动机上依次工作时,可填用一张工作票。
第182条 检修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必须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一、断开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二、待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完全停止后,在操作把手、按钮、机组的启动装置、并车装置插座和盘车装置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三、若本机尚可从其他电源获得励磁电流,则此项电源亦必须断开,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四、断开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如调相机有启动用的电动机,还应断开此电动机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五、将电压互感器从高、低压两侧断开;
六、经验明无电压后,在发电机和断路器(开关)间装设接地线;
七、检修机组中性点与其他发电机的中性点连在一起的,则在工作前必须将检修发电机的中性点分开;
八、检修机组装有二氧化碳或蒸汽灭火装置的,则在风道内工作前,应采取防止灭火装置误动的必要措施;
九、检修机组装有可以堵塞机内空气流通的自动闸板风门的,应采取措施保证使风门不能关闭,以防窒息。
第183条 转动着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即使未加励磁,亦应认为有电压。
禁止在转动着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回路上工作,或用手触摸高压绕组。必须不停机进行紧急修理时,应先将励磁回路切断,投入自动灭磁装置,然后将定子引出线与中性点短路接地。在拆装短路接地线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并戴护目眼镜。第184条 测量轴电压和在转动着的发电机上用电压表测量转子绝缘的工作,应使用专用电刷,电刷上应装有300mm以上的绝缘柄。
第185条 在转动着的电机上调整、清扫电刷及滑环时,应由有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必须特别小心,不使衣服及擦试材料被机器挂住,扣紧袖口,发辫应放在帽内;
二、工作时站在绝缘垫上(该绝缘垫为常设固定型绝缘垫),不得同时接触两极或一极与接地部分,也不能两人同时进行工作。
第186条 检修高压电动机和启动装置时,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一、断开电源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经验明确无电压后装设接地线或在隔离开关(刀闸)间装绝缘隔板,小车开关应从成套配电装置内拉出并关门上锁;
二、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三、拆开后的电缆头须三相短路接地;
四、做好防止被其带动的机械(如水泵、空气压缩机、引风机等)引起电动机转动的措施,并在阀门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第187条 禁止在转动着的高压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回路上进行工作。必须在转动着的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进行工作时,应先提起碳刷或将电阻完全切除。工作时要戴绝缘手套或使用有绝缘把手的工具,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
第188条 电动机的引出线和电缆头以及外露的传动部分均应装设牢固的遮栏或护罩。
第189条 电动机及起动装置的外壳外均应接地。禁止在运转中的电动机的接地线上进行工作。
第190要 工作尚未全部终结,而需送电试验电动机或起动装置时,应收回全部工作票并通知有关机械部分检修人员后,方可送电。
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明火烤烘。
7.2.12 不得在室内排放氢气。
7.2.13 放空管。
(1) 放空管出口应在远离明火作业的安全地区。若室内放空管出口近屋顶,应高出屋顶2m以上;在墙外的放空管应超出地面4m以上,周围并设置遮栏及标示牌;室外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排放时周围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2) 应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放空管和排污管的措施。
(3) 放空阀应能在控制室远方操作或放在发生火灾时仍有可能接近的地方。放空阀能力应与汽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7.2.14 氢气管道
(1) 氢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电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2) 氢气管道与燃气管道、氧气管道平行敷设时,中间宜有非燃物体将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少于250m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127;
(3) 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的GB4962《氢气使用安全
技术规程》的规定。
(4) 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含氢气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直接埋地。
(5) 管道穿墙壁或楼板时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套管之间应用非燃材料填塞。
(6) 管道应避免穿地沟、下水道、铁路及汽车道路等,必须穿时应设套管。
(7) 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控制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当必须穿过吊顶或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7.2.15 氢气瓶使用
(1) 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氢气瓶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
(2) 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性物质、氧化性气体的容器的间距不应小于8m。
(3) 氢气瓶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4) 氢气瓶与空调设备、空气压缩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7.2.16 氢冷器的回水管必须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并将氢冷器回水管接和直接排入虹吸井
内。若氢冷器回水管无法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则严禁使用 明火对凝汽器铜管找漏。
7.2.17 防止氢冷发电机封闭母线爆破失火事故的措施按原水利电力部(87)电生字第8号关
于转发“防止国产氢冷发电机封闭母线爆破事故技术措施”的通知执行。
7.2.18 当氢冷发电机失火时,应迅速切断氢源和电源,使发电机解列停机,并使用固定的
灭火装置进行灭火。机旁应主设置大中型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装置作灭火备用。
7.2.19 由于漏氢而着火时,首先应断绝氢源或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
7.2.20 制氢站(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及厂房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的GBJ16《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和现行的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其中泄压面积与房间容积的比例应超过上限0.22。
7.2.1 制氢站(供氢站)宜布置于厂区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氢
地点。
7.2.22 制氢站(供氢站)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制氢站(供氢站)储氢罐周围(距10m处)应设有围墙。如条件
不允许时,距离可以适当减少,但需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7.2.23 制氢站(供氢站)屋顶应做成平面结构,防止出现积聚氢气的死角。地坪尽可能做到
平整,耐磨,不发火花。
7.2.24 制氢站(供氢站)应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建筑物顶部或外
墙的上部设气窗(楼)或排气孔(通风口),排气孔应面积安全地带。安内排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少于7次。
7.2.25 采用自然通风时,排气孔应设在屋顶最高部位,每个排气孔直径不应少于200mm。屋
顶如有梁隔成2个以上的间隔,或井字结构、胁字结构,则每个间隔内应设排气孔。排气孔的下边应与屋顶内表面齐平,以防止氢气积聚。
7.2.26 每周应对制氢站(供氢站)空气中的含氢量进行一次检测,最高不得超过1%。
7.2.27 一般氢气化验室不得设在生产氢气的场合。如化验室设在生产氢气的同一建筑内,
则应用防火墙隔开,门应直通厂房外。
7.2.28 氢气生产系统的厂房和贮氢罐等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避雷针与自然通风口的水平
距离,不应少于1.5m,与强迫通风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m;与放空管口的距离不应少于5m。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出管口1m以上。
7.2.29 制氢站(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电线应穿
密封金属套管,并经气密试验检查合格。仪表等低压设备应有可靠绝缘,电话电铃应安装在室外。
7.2.30 氢气设备生产系统各部位,必须使用铜质或铍铜合金工具。
7.2.31 制氢设备要动火检修,或进行能产生有火花的作业时,应尽可能将需要修理的部件
移到厂房外安全地点进行。如必须在现场动火作业,应按各单位“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
7.3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7.3.1 变压器容量在120MVA及以上时,宜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缺水地区的变电所及一
般变电所宜用固定的1211、二氧化碳或排油充氮灭火装置。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主变压器和厂用高压变压器均应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
水喷雾灭火装置应定期进行试验,使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7.3.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变压器之间,如无防火墙,则防火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
定:
35kV及以下 5m
63kV 6m
110kV 8m
220~500kV 10m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及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离不
应小于5m。
7.3.3 若防火距离不能满足7.3.2 条的规定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应符合以下要
求:
(1) 防火隔墙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油枕顶端0.3m,宽度大于储油坑两侧各0.6m。防火隔墙高度
与宽度,应考虑变压器火灾时对周围建筑物损坏的影响。
(2) 防火隔墙与变压器散热器外缘之间必须有不少于1m的散热空间。
(3) 防火隔墙应达到国家一级耐火等级。
7.3.4 室外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坑及排油
设施;室内单台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在距散热器或外壳1m周围砌防火堤(堰),以防止油品外溢。
储油坑容积应按容纳100%设备油量或20%设备油量确定。当按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坑底应设有排油管,将事故油排入事故储油坑内。排油管内径不应小于100mm,事故时应能迅速将油排出,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储油坑内应设有净距不大于40mm的栅格,栅格上部铺设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50mm,卵石粒径应为50~80mm。
当设置总事故油坑时,其容积压应按最大一台充油电气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总事故油坑的容积还应考虑水喷雾水量而留有一定裕度。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储油坑卵石层,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
7.3.5 变压器防爆筒的出口端应向下,并防止产生阻力,防爆膜宜采用脆性材料。
7.3.6 室内的油浸变压器,且设置事故排烟或消烟设施。火灾时送风系统应停用。室内(或
洞内)变压器的顶部,不宜敷设电缆。
7.3.7 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消弧线圈等设备,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开门处
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0.5m。
7.3.8 室外变电站和有隔离油源设施的室内油浸设备失火时,可用水灭火,无放油管路时
,则不应用水灭火。
发电机变压器组中间无断路器,若失火,在发电机未停止惰走时,严禁人员靠近变压器灭火。
7.3.9 互感器如生故障停用时,应先停电后切除故障互感器,不宜直接去拉开故障互感器

7.4 电 缆
7.4.1 防止电缆火灾延燃的措施有:封、堵、涂、隔、包、水喷雾和其他。
7.4.2 涂料、堵料必须经国家技术鉴定合格,并由公安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生产,
其产品应是适用于电缆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并符合规范规定的耐火时间。在涂刷时要注意稀释液的防火。
7.4.3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
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7.4.4 如需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层上新敷设电缆,必须及时地补做相应的防火措
施。
7.4.5 电缆廊道内宜每隔60m划分防火隔段。
7.4.6 严禁将电缆直接搁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设电缆时,电缆与蒸汽管净距不应少于1
m(电力电缆)和0.5m(控制电缆),与油管道的净距应尽可能增大。
7.4.7 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
积油。
7.4.8 汽机机头附近、锅炉灰渣孔、防爆门以及磨煤机冷风门的泄压喷口,不得正对着电
缆,否则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如采用罩盖、封闭式槽盒)。
7.4.9 在电缆夹层、隧(廊)道、沟洞内灌注电缆盒的绝缘剂时,熔化绝缘剂工作应在外面
进行。
7.4.10 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7.4.11 进行扑灭隧(廊)道、通风不良的氧气的电缆头着火时,应戴上氧气呼吸保护器及绝
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
7.4.12 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7.4.13 防止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混放,电缆分布不均甚至堆积乱放。在动力电缆与
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
7.4.14 火力发电厂汽机,锅炉房、输煤系统宜使用铠甲电缆或阻燃电缆,不适用普通塑
料电缆。
新建或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成
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对于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消防水泵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线路等,应采用满足GB12666.6-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耐火强度试验条件的耐火型电缆。
7.5 酸 性 蓄 电 池 室
7.5.1 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用红漆书写
“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的标语。
7.5.2 蓄电池室可装设整个管路焊接的暖气装置,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7.5.3 蓄电池应装在单独的室内,开启式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
隔断,防酸隔爆型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7.5.4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
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含10m)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m。
7.5.5 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
室的外面。
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检修用的行灯应采用12V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
7.5.6 凡是进出蓄电池室的电缆、电线,在穿墙处应用耐酸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线,并
在其进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将管口封堵。
7.5.7 当蓄电池室受到外界火势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如充电刚完毕,则应继续开启
排风机,抽出室内不良气体。
7.5.8 蓄电池室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采用“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
7.5.9 蓄电池室通风装置的电气设备或蓄电池室的空气入口处,附近火灾时,应立即切断
该设备的电源。
7.6 其 他 电 气 设 备
7.6.1 油断路器火灾时,严禁直接切断起火断路器电源,应切断其两侧前后一级的断路器
电源,然后进行灭火。
首先采用“1211”、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不得已时可以用泡沫灭火器扑救。如仅套管外部起火,亦可用喷雾水枪扑救。
7.6.2 断路器内部燃烧爆炸使油四溅,扩大燃烧面积时,除用灭火器灭火外,可用干砂扑
灭地面上的燃油,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灭建筑物上的火焰。
7.6.3 室内布置的电力电容器群体总油量超过100kg时,应有贮油设施或挡油栏。电容器
室的建筑物应是耐火二级丙类生产标准。所采用的防火门应向外开。
室外布置的电力电容器与高压电气设备需保持5m及以上的距离,防止事故扩大。
7.6.4 电容器室内布置时,基坑地面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并压光,在其上面铺以100mm厚的
细砂。如室外布置,则基坑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在挡油设施内铺以卵石(或碎石)。
7.6.5 电力电容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把电容器投入放电电阻或放电电压互感器

7.6.6 500kV的穿墙套管,其内部的绝缘体充有绝缘油,应作为消防的重点对象,需备有
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蹬高设备。
7.6.7 500kV直流阀或阀厅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关闭通风机,使阀厅的大气压力
与外界大气压力相等。
7.6.8 低压配线的选择,除按其允许载流量应大于负荷的电流总和外,其所选型号与使用
的场合应相适应,如表7.6.8所示。
常用导线的型号使用场所 表7.6.8
*******41页
CJ{0g/嬓蔳㤘糰平%魂"0?8鈁c?1?騹?  b 8 控制室(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
通信室、计量室、档案室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8.0.1 各室(房)应建在远离有害气体源,及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的地方。
8.0.2 各室(房)的隔墙、顶棚内装饰,宜采用非燃烧材料。
8.0.3 控制室、调度室应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8.0.4 各室(房)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房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洒精
、两酮、甲苯)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房)不超过100g。
8.0.5 严禁将带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一次仪表(如氢压表、油压表)装入控制
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
8.0.6 各室(房)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到固
定的金属架上。
8.0.7 空调系统的防火。
(1) 通风管道的保温应采用难燃或非燃烧材料,特别是靠近电加热器部位,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 通风管道应装有防火闸门,既要有手动装置,又要在关键部位装易熔坏或其他感温装置。当温度超过正常工作最高温度25℃时,防火门自动关闭。
(3) 空调机在运转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结束离开室(房)时,空调机必须停用。
(4) 空调系统要采用闭路联锁装置。
8.0.8 档案室收发档案材料的门洞及窗口应安装防火门窗,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75h。
8.0.9 档案室与其他建筑物直接相通的门均应做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0h;内部
分隔墙上开设的门也要采取防火措施,耐火极限要求为1.2h。
8.0.10 新建及扩建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发电厂的停控室(包括电缆层)、计算机房、通
信室应设置火灾检设施和灭火装置。&127;
在主厂房外单独设置的主控室、网控室、通信室宜设置火灾检测装置。
8.0.11 各室(房)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措施或防燃措施,严禁乱拉临时电线。
8.0.12 各室(房)一旦发生火灾报警,应查明火源,加以消除。若已发生火灾,则应切断交
流电源,开启直流事故照明,关闭通风管防火闸门,采用“1211”等灭火器进行灭火。
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  赖诰耪?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第208条 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应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在低压电动机和照明回路上工作,可用口头联系。
上述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第209条 低压回路停电的安全措施:
一、将检修设备的各方面电源断开取下熔断器(保险),在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二、工作前必须验电。
三、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210条 停电更换熔断器(保险)后,恢复操作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
岩胰布把跗砉?
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9.1.6 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电焊、气焊“十不焊”如下:
(1) 不是电焊、气焊工不得焊割。
(2) 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得焊割。
(3) 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不能焊割。
(4)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
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 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
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 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10)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9.1.7 地下室、隧道及金属容器内焊割作业时,严禁通入纯氧气用作调节空气或清扫空间

9.1.8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
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9.1.9 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m;较大的
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9.1.10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
,也不得吸烟。
9.1.11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
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m。
9.1.12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
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9.1.13 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m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5m
以上距离。
9.1.14 乙炔气瓶上应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9.1.15 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9.1.16 乙炔发生器应放置在距离明火至少10m以上,不得放置在高压电线下面,不得进入
机房,不得放置在太阳下曝晒,乙炔发生器附近严禁吸烟。
9.1.17 在放置固定式乙炔发生器的房间里,应采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同时,在房间内不
得采取明火方法采暖,应采用蒸汽和热水采暖设备,且应与发生器至少相距1m。
9.1.18 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件不得漏气,检查时应用肥皂水,禁止用火。
9.1.19 制造乙炔发生器的材料和零配件,不得使用纯铜(紫铜),以免发生乙炔铜的危险,
可采用含铜70%以下的合金。
9.1.20 储存电石的仓库必须干燥、防水、防潮,应为二级耐火等级,仓库内不得设自来水
管和取暖管道,并与乙炔发生器隔开。仓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
9.1.21 交直流电焊机冒烟和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
灭火。
9.1.22 电焊软线冒烟、着火,应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水沿电焊软线喷洒灭火。
9.1.23 乙炔发生器、电石发生着火,应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或干砂进行灭火。禁止
用水、泡沫灭火器灭火。
9.2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贮 存
9.2.1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换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9.2.2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9.2.3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9.2.4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9.2.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9.2.6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
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9.2.7 易燃易暴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
电源,方可离开。
9.2.8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车间、部门内或私人存
放,对用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9.2.9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
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9.2.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
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9.3 油 处 理 室
9.3.1 油处理室应根据被处理油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电气装置。
9.3.2 油处理室均应按规定要求隔开,并有防火措施,室内应保持整洁,悬挂“严禁烟火
”警告牌。
9.3.3 油务工作人员在取、放、油和滤油作业时,现场严禁烟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油不
漏在设备外面及地上。
9.3.4 油处理室应装置通风排气装置。
9.3.5 油务烘间应有专人管理,加热温度最高不超过70℃,不得在烘间内烘烤衣服及放置
其它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9.3.6 油务烘间在工作结束、下班前或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岗位前应进行检查,关闭热源及
防火铁门。
9.3.7 油处理室内动火检修应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9.4 修 理 场 所
9.4.1 木工、油漆场所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示牌。
9.4.2 油漆仓库应装设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照明及其电气设备都必须为防爆型。
9.4.3 油漆场所油漆及溶剂的贮存量,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容器应加盖。油漆场所应
加通风设施。
9.4.4 油漆、喷漆等工作场所严禁烟火,周围5m内严禁明火作业。凡上面有电、气焊等明
火作业时,不得在其下面同时进行油漆作业。
9.4.5 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清除有油漆的结构物件。
9.4.6 木工工场间内所用的电动机应为密闭型,开关和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应设密闭装置,
避免木屑粉尘入内。
9.4.7 木工工场间内不得采用火炉及高压蒸汽取暖,各种机械设备、木料与暖气设备、管&127;
道的距离应不小于1m。
9.4.8 修理场所、室内不宜存放汽油,剩余的少量汽油应注入专用的有盖容器内,放置在
防火铁桶或专用地窑内,并示有“严禁烟火”的标志。
9.4.9 高速切削机床附近不得存放可燃物。
9.4.10 木工、油漆工场间内应经常保持整洁,每天工作结束前要清除木屑、刨花等物,倒
入规定地点,并应有专人管理、检查。作业场所做到人离(开)电(源)断。
9.4.11 修理场所火灾扑救方法。
(1) 油漆场所着火应用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也可用水进行扑救。
(2) 木工场所着火应用水为主灭火,也可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3) 金工场所油类着火应用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也可用干砂、石棉布等覆盖灭火。
(4) 其它场所应根据不同着火源,使用不同的灭火器具进行扑救。
9.5 汽车库及汽车修理场所
9.5.1 汽车库内及修理场所应悬挂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牌。
9.5.2 地下车库、停放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槽车的车库及汽车修理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
统。电气设备的安装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9.5.3 汽车库内不得存放桶装的汽油、柴油。汽车载有桶装汽油、柴油时均不得进入汽车
库停入。不得在车库内向汽车油箱加油或从油箱内吸取汽油。
9.5.4 不宜用汽油清洗零部件。
9.5.5 汽车库、汽车修理场所火灾的扑救方法。汽车库、汽车修理场所主要是油类着火,
以泡沫灭火器为主进行扑救,也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地面上起火可用干砂或石棉布覆盖灭火,如火势危及油箱,应及时采用水喷,对油箱进行强迫冷却,防止油箱爆炸,扩大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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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貔??  ` 附录A 必须审批的安全
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危险品库,射源存
放库和锅炉房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杆塔组立,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
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
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等。
3、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 、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
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4、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
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附录B 填写安全施工作业
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油区近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4、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5、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6、杆塔组立,架线作业,重要越线架的搭设和拆除。
7、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8、其他危险作业。

附录C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建立
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2、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4、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6、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17、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8、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附录D 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安监
机构(基建)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名称表

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2、专职安监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4、安全文件管理明细台帐;
5、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记录台帐;
6、安全检查及整改意见登记台帐(含安全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
7、安全奖励、事故惩处登记台帐;
8、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月(年)安全情况考核评价台帐;
9、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

附录E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建立和使用的安全
管理帐表册卡及应保存的资料名称表

1、公司、分公司、工程处有关职能部门;
(1)安全文件发放登记台帐;
(2)专、兼职安监人员建档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4)安全考试登记及合格证发放登记台帐;
(5)安全考试统计台帐;
(6)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隐患整改反馈单);
(9)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含罚款通知单);
(10)安全施工作业票;
(11)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12)工伤事故及惩处登记台帐;
(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15)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
(16)伤亡事故月(年)报表;&127;
(17)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登记台帐;
(18)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1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
(20)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含购买、申报、领用登记表);
(21)职工体检表(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
(22)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23)工器具、安全装备新品检查试验登记台帐。
2、工地:
(1)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工器具、安全装备周期检查试验记录;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4)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5)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
(6)事故处罚登记台帐;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9)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3、班(组):
(1)安全日活动记录;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3)安全会及事故分析记录(含事故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5)安全奖惩记录(含违章、事故罚款);
(6)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附录F 火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1、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
(2)速差自控器;
(3)废料垃圾通道(含附属设施);
(4)安全围栏;
(5)活动支架;
(6)高空摘钩走台托架;
(7)高处水冲式厕所(含附属管道、设备);
(8)滑线安全网(含钢丝绳、滑环等);
(9)手扶水平安全绳;
(10)电焊机集装箱及二次线通道(含快速接头、通风设备,但不包括电气设施);
(11)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
(12)安全隔离电源;
(13)施工配电盘集装箱(不包括电气设备);
(14)漏电保安器;
(15)安全标志。
2、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施工电梯;
(2)主厂房施工消防水系统;
(3)低压配电盘;
(4)便携式配电盘;
(5)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场所);
(6)集中广式照明设施。
(送变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待补充)



附录G 职工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者的医疗费;
(2)伤亡者的歇工损失(包括工资及歇工产值损失);
(3)伤残补助、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等善后处理费用;
(4)其他与受伤者有直接关系的福利费用。
2、计算经济损失的原则
(1)上述各项中凡已支出的费用,不论其发生在什么单位(医院、工会、银行),属于什么科目,均应如实统计计算。
(2)死亡事故按歇工6000个工作日计算(歇工产值以事故前一个月的劳动生产率计算)。^△夊,6&127;2?烦3;鋌酌=?  雀铰糀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B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附录D 做好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
附录E 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
附录F 消防器材使用原理及方法
附录G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附录A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如表A所示。&127;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表A
*******50页


附录B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如表B所示。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表B
*************51页


附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 火 灾 预 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洪水消防通信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进、增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船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 消 防 组 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 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 灾 扑 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信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消 防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技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 励 与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7煼4&127;攊油汈 4x搈肩經U膡噥T簱滵呴+;坌癏?⺋?  ? 第十章 在继电保护、仪表等二次回路上的工作

第211条 下列情况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一、在高压室遮栏内或与导电部分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继电器和仪表等的检查试验时,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
二、检查高压电动机和起动装置的继电器和仪表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
第212条 下列情况应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一、一次电流继电器有特殊装置可以在运行中改变定值的。
二、对于连于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装在通道上或配电盘上的继电器和保护装置,可以不断开所保护的高压设备的。
上述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第213条 继电保护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如直流系统接地等)或断路器(
开关)跳闸时,不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是本身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立即通知值班人员,以便及处时处理。
第214条 工作前应做好准备,了解工作地点一次及二次设备运行情况和上次的检验记录、图纸是否符合实际。
第215条 现场工作开始前,应查对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是否明确分开,还应看清设备名称,严防走错位置。
第216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盘上进行工作时,应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前后以明显的标志隔开(如盘后用红布帘,盘前用“在此工作”标志牌等)。
第217条 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取防止运行中设备掉闸的措施,必要时经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同意,将保护暂时停用。
第218条 在继电保护屏间的通道上搬运或安放试验设备时,要与运行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误碰运行设备,造成保护动作。清扫运行设备和二次回路时,要防止振动,防止误碰,要使用绝缘工具。
第219条 继电保护装置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值班员和有关人员,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他派人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
第220条 所有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永久性的、可靠的保护接地。
第221条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严禁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
二、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短路应妥善可靠,严禁用导线缠绕;
第223条 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值班员和有关人员,并派人到各现场看守,
检查回路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交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一次熔断器(保险)或断开刀闸。
第224条 检验继电保护和仪表的工作人员,不准对运行中的设备、信号系统、保护压板进行操作,但在取得值班人员许可并在检修工作盘两侧开关把手上采取防误操作措施后,可拉合检修开关。
第225条 试验用刀闸必须带罩,禁止从运行设备上直接取试验电源,熔丝配合要适当,要防止越级熔断总电源熔丝。试验结线要经第二人复查后,方可通电。
第226条 保护装置二次回路变动时,严防寄生回路存在,没用的线应拆除,临时所垫纸片应取出,接好已拆下的线头。
鹿ひ眨匦胙芯科浠鹪治O招缘奶氐悖⒉扇∠嘤Φ南腊踩胧?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 消 防 组 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 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 灾 扑 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信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消 防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技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 励 与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附录D 做好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

国发(81) 160号
一、有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有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有专职防火安全干部。
四、有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或有专职消防队。
五、有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六、对火险隐患能及时发现、登记、立案、整改,迅速确保安全。
七、明确消防重点部位,定点、定人、定措施。
八、普及消防知识教育,对重点工种训练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九、有防火档案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方案。
十、定期总结评比,奖惩严明。
附录E 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如表E-1所示。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E-1
*****57页

·摘自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如表E-2所示。

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表E-2
*******59页

厂房的防火间距如表E-3所示。制氢站与其他地点的防火间距如下: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m
厂外道路(路边) 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 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 5m

厂房的防火间距(m) 表E-3
*******60页



室外充油电气设备与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距离如表E-4所示。
表E-4 室外充油电气设备与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距离
*******61页

附录F 消防器材使用原理及方法
F.0.1 泡沫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由筒身、瓶胆、筒盖、提环等组成。筒身由钢板滚压焊接而成。筒身内悬挂装有硫酸铝水溶液的玻璃瓶或了聚乙烯塑料制的瓶胆。筒身内装有碳酸氢钠与发沫剂的混合溶液。使用时将筒身颠倒过来,碳酸氢钠与硫酸铝两溶液混合后发生化学作用,产生二氧化碳气体泡沫,由喷嘴喷出。使用时,必须注意不要将筒盖、筒底对着人体,以防万一发生爆炸万人。泡沫灭火器只能立着放置。
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脂类、石油类产品及一般固体物质的安装起火灾。泡沫灭火器一般有手提式、推车式二种。筒内溶液一般一年更换一次。
F.0.2 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由筒身(钢瓶)、启闭阀、喷筒及虹吸管组成。二氧化碳成液态灌入钢瓶内,在20℃时钢瓶内的压力为6MPa。使用时液态二氧化碳从灭火器喷出后迅速蒸发,变成固体雪花状的二氧化碳,又称干冰,其温度为-78℃。固体的二氧化碳在燃烧物体上迅速挥发而变成气体。当二氧化碳气体在空气中含量达到30%~35%时,物质燃烧就会停止。
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V以下的电器及油脂等的火灾。但不适用于扑灭某些化工产品(如金属钾、钠等)的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器二氧化碳主要为手提式,分为手轮式和鸭嘴式两种,大容量的也有推车式的。
使用鸭嘴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火源,一手握紧鸭舌,气体即可喷出。使用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燃烧物,一手拧开梅花轮,气体即可喷出。
二氧化碳是电的不良导体,但超过600V时,必须先停电后灭火。二氧化碳灭火器怕高温,存放地点的温度不得超过42℃。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不要用手摸金属导管,也不要把喷筒对着人,以防冻伤。使用时还应注意风向,逆风喷射会影响灭火效果。
钢内的二氧化碳重量要定期检查,如二氧化碳重量比额定重量减少十分之一时,应进行灌装。一般规定每季检查一次。
F.0.3 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盛装粉末的粉桶、贮存二氧化碳的钢瓶、装有进气管和出粉管的器头以及输送粉末的喷管组成。干粉灭火器是以高压二氧化碳气体作为动力,喷出粉末扑灭火灾的。
干粉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
使用干粉灭火器时,应先打开保险销,把喷管喷口对准火源,另一手紧握导杆提环,将顶针压下,干粉即喷出。
干粉灭火器应保持干燥、密封,以防止干粉结块。同时要防止日光曝晒,以防二氧化碳受热膨胀而发生漏气现象。应定期检查干粉是否结块,二氧化碳气量是否充足。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一般为4~5年。干粉灭火器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两种。
F.0.4 1211灭火器
1211灭火器主要由筒身(钢瓶)和筒盖两部分组成。钢瓶内装满1211灭火剂,筒盖上装有压把
、压杆、喷嘴、密封阀、虹吸管、保险销等。1211是卤化物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的代号,是卤代烷灭火剂中使用较广的一种。
1211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油类、精密机械设备、仪表、电子仪器设备及文物、图书、档案等贵重物品的初起火灾。
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然后握紧压把开关,压杆就使密封阀开启,1211灭火剂在氮气压力作用下,通过虹吸管由喷嘴喷出。松开压把开关,喷射即中止。
1211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受日照、火烤的地方,但又要注意防潮,防止剧烈震动和碰撞。要定期检查压力表,发现低于使用压力的十分之九时,应重新充气。同时要定期检查重量,低于标明重量十分之九时,应重新灌药。1211灭火器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两种。
F.0.5 其他消防用具
1消火栓
消火检连接消防洪水系统的阀门装置,分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两种。消火栓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水龙带
常用的水龙带有内扣式和压簧式两种。水龙带平时应卷好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腐烂。
水龙带是连接消防泵(或消火栓)和水枪等喷射装置的输水管线。
3消防水枪
水枪是一种增加水流速度、射程和改变水流形式的消防灭火工具。根据水枪喷射出的不同水流,分为直流水枪、开花水枪、喷雾水枪和开花直流水枪等,它们的作用如下:
(1)直流水枪是用来喷射密集充实水流的水枪。
(2)开花水枪是用来喷射密集充实水流的水枪,它还可根据灭火的需要喷射开花水,用来冷却容器外壁、阻隔辐射热,掩护灭火人员靠近着火点。
(3) 喷雾水枪是在直流水枪的枪口上安装一只双级离心喷雾头,使水流在离心力作用下,将压力水变成水雾。喷雾水枪喷出的雾状水流,适用于扑救油类火灾及油浸式变压器、多油式断路器等电气设备火灾。
(4)开花直流水枪是一种可以喷射充实水流,也可以喷射伞形开花水流的水枪。
附录G 本规程用词说明
G.0.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G.0.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
“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电力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洪福豫、陈其祥、林文真、董阳华、居志清、
王国栋、黄纪宗、项志法、童哲学、施静珍。
`3,I3⊿扶]?滼76t僚獼?瘠? 
 F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1991-3-18发布 1991-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发布

关于决定出版以章、条编排方式和32开本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
分、电力线路部分) 的函
安保安一便字[1991]41号
按能源安保[1991]204号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
部分)行业标准已经出版发行。
现据广大电业职工反映,为方便学习、记忆和携带,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决定出版编排方式
为章、条的该两标准32开本,委托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能源部安全环保司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2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地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4条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5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防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七),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6条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结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7条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9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五、附录六的要求。
0 0 0 255 255 255  ? 第二章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10条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11条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
一、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二、室内高压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第12条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
*******157页 

第二节 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13条 经企业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非值班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第14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15条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
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16条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第17条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配电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当日交回。

第三节 倒 闸 操 作
第18条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使用电话发布命令前,应先和受令人互报姓名。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命令)和听取命令的报告时,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见附录一)。单人值班,操作票由发令人用电话向值班员传达,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并在“监护人”签名处填入发令人的发姓名。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操作任务。
第19条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
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合刀闸。
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闭锁装置(少数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加机械锁)。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包括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不许乱用。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运的闭锁装置(包括机械锁)不经值班调度员或值长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锁。
第20条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天(刀闸),检查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位置,检
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检查负荷分配,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保险),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第21条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板或结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名。特别重要和复杂的操作还应由值长审核签名。
第22条 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板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设备操作。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第23条 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单人值班的变电所倒闸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
第24条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问题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第25条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
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第26条 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第27条 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必须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并设远方控制,重合闸装置必须停用。
第28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第29条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
第30条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一、事故处理:
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三、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全厂(所)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上述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薄内。
第31条 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已操作的注明“已执行”的字样。上述操作票保存三个月。
第四节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第32条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一、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二、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三、不停电工作系指:
1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2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第33条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一、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二、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三、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20 0 12 1  ?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34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一、工作票制度;
二、工作许可制度;
三、工作监护制度;
四、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35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二);
二、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三):
三、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36条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二、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37条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或外壳上的工作;
二、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三、二次结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四、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五、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38条 其他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薄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39条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记录薄中。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第40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第41条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第42条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43条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44条 线路、用户检修班或基建施工单位在发电厂或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发电厂、变电所或工区)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45条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值班员。
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值班员。
第46条 若变电所距离工区较远或因故更换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将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电话全文传达给变电所值班员,传达必须清楚,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若电话联系有困难,也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第47条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长办理。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第48条 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49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50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
第51条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6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三、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四、值长: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五、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52条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一、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二、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三、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53条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54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第55条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个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第56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57条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58条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四节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59条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第60条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班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电气分场负责人,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二、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第61条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一、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二、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三、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62条 在同一电气连续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63条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第64条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第65条 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14720312.50088229.167 1666.667 1666.  ? 第四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66条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一、停电;
二、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
四、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对于无经常值班人员的电气设备,由断开电源人执行,并应有监护人在场[两线一地制系统验电、装设接地线措施,由局(厂)自行规定]。

第一节 停 电
第67条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一、检修的设备;
二、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2规定的设备;
三、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上述安全距离虽大于表2规定,但小表1规定,同时又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四、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68条 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
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表2 工作人员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171页


第69条 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
住。

第二节 验 电
第70条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
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71条 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在没有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的情况下,可使用绝缘棒代替验电器,根据绝缘棒端有无火花和放电辟啪声来判断有无电压。
第72条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
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三节 装设接地线
第73条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74条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75条 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数量。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76条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下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77条 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78条 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第79条 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80条 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80条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81条 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
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一、拆除一相接地线;
二、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三、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82条 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第83条 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第四节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84条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开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
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四)。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第85条 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以下设备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并符合附录五的要求。
第86条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87条 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第88条 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第89条 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要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90条 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T F 0   第八章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第191条 装有SF6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和SF6气体实验室,必须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
置在室内底部。
第192条 在室内,设备充装SF6气体时,周围环境相对湿度应≤80%,同时必须开启通风系
统,并避免SF6气体漏泄到工作区。工作区空气中SF6气体含量不得超过1000ppm。
第193条 SF6新气应具有厂家名称、装灌日期、批号及质量检验单。SF6新气到货后应按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SF6新气标准见附录八。
在气瓶内存放半年以上的SF6气体,使用前应先检验其水份和空气含量,符合标准后方准使用。
第194条 SF6电气设备投运前,应检验设备气室内SF6气体水份和空气含量。
设备运行后每三个月检查一次SF6气体含水量,直至稳定后,方可每年检测一次含水量。SF6气体有明显变化时,应请上级复核。
第195条 主控制室与SF6配电装置室间要采取气密性隔离措施。
第196条 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必须先通风15min,并用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
尽量避免一人进入SF6配电装置室进行巡视,不准一人进入从事检修工作。
第197条 工作人员不准在SF6设备防爆膜附近停留,若在巡视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198条 进入SF6配电装置低位区或电缆沟进行工作应先检测含氧量(不低于18%)和SF6气体
含量是否合格。
第199条 在SF6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和SF6气体泄漏警报仪。这些仪器
应定期试验,保证完好。
第200条 设备解体检修前,必须对SF6气体进行检验。根据有毒气体含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检修人员需着防护服并根据需要配戴防毒面具。打开设备封盖后,检修人员应暂离现场30min。取出吸附剂和清除粉尘时,检修人员应戴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
第201条 设备内的SF6气体不得向大气排放,应采用净化装置回收,经处理合格方准使用。
设备抽真空后,用高纯氮气冲洗3次[压力为9.8×104Pa(1个大气压)]。将清出的吸附剂、
金属粉末等废物放入20%氢氧化钠水溶液中浸泡12小时后深埋。
第202条 从SF6气体钢瓶引出气体时,必须使用减压阀降压。当瓶内压力降至9.8×104Pa(1
个大气压)时,即停止引出气体,并关紧气瓶阀门,戴上瓶帽,防止气体泄漏。
第203条 发生紧急事故应立即开启全部通风系统进行通风。发生设备防爆膜破裂事故时,
应停电处理,并用汽油或丙酮擦试干净。
第204条 进行气体采样和处理一般渗漏时,要戴防毒面具并进行通风。
第205条 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应洗澡,把用过的工器具、防护用具清洗干净。
第206条 SF6气瓶应放置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敞开的专门场所,直立保存,并应远离热源和油污的地方,防潮、防阳光爆晒,并不得有水份或油污粘在阀门上。
搬运时,应轻装轻卸。
第207条 未经检验的SF6新气气瓶和已检验合格的气体气瓶应分别存放,不得混淆。
 ?
第十一章 电气试验

第一节 高压试验
第227条 高压试验应填写第一种工作票.
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有检修和试验时,可填写一张工作票,但在试验前应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许可。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高压试验的工作票发出后,禁止再发出第二张工作票。
如加压部分与检修部分之间的断开点,按试验电压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在另一侧有接地短路线时,可在断开点的一侧进行试验,另一侧可继续工作。但此时在断开点应挂有“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第228条 高压试验工作不得少于两人。试验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开始试验前,试验负责人应对全体试验人员详细布置试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229条 因试验需要断开设备接头时,拆前应做好标记,接后应进行检查。
第230条 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必要时用绝缘物支持牢固。
试验装置的电源开关,应使用明显断开的双极刀闸。为了防止误合刀闸,可在刀刃上加绝缘罩。
试验装置的低压回路中应有两个串联电源开关,并加装过载自动掉闸装置。
第231条 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栏或围栏,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派人看守。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点时,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
第232条 加压前必须认真检查试验结线,表计倍率、量程,调压器零位及仪表的开始状态,均正确无误,通知有关人员离开被试设备,并取得试验负责人许可,方可加压。加压过程中应有人监护并呼唱。
高压试验工作人员在全部加压过程中,应精力集中,不得与他人闲谈,随时警戒异常现象发生,操作人应站在绝缘垫上。
第233条 变更结线或试验结束时,应首先断开试验电源,放电,并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短路接地。
第234条 未装地线的大电容被试设备,应先行放电再做试验。高压直流试验时,每告一段落或试验结束时,应将设备对地放电数次并短路接地。
第235条 试验结束时,试验人员应拆除自装的接地短路线,并对被试设备进行检查和清理现场。
第236条 特殊的重要电气试验,应有详细的试验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
师)批准。

第二节 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第237条 使用携带型仪器在高压回路上进行工作,需要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并至少由两人进行。
第238条 除使用特殊仪器外,所有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均应在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低压侧进行。
第239条 电流表、电流互感器及其他测量仪表的接线和拆卸,需要断开高压回路者,应将此回路所连接的设备和仪器全部停电后,始能进行。
第240条 电压表、携带型电压互感器和其他高压测量仪器的接线和拆卸无需断开高压回路者,可以带电工作。但应使用耐高压的绝缘导线,导线长度应尽可能缩短,不准有接头,并应连接牢固,以防接地和短路。必要时用绝缘物加以固定。
使用电压互感器进行工作时,先应将低压侧所有接线接好,然后用绝缘工具将电压互感器接到高压侧。工作时应带手套和护目眼镜,站在绝缘垫上,并应有专人监护。
第241条 连接电流回路的导线截面,应适合所测电流数值。连接电压回路的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5mm2。
第242条 非金属外壳的仪器,应与地绝缘,金属外壳的仪器和变压器外壳应接地。
第243条 所有测量用装置均应设遮栏和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仪&127;
器的布置应使工作人员距带电部分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三节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第244条 值班人员在高压回路上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应由两人进行。非值班人员测量时,应填第二种工作票。
第245条 在高压回路上测量时,严禁用导线从钳形电流表另接表计测量。
第246条 测量时若需拆除遮栏,应在拆除遮栏后立即进行。工作结束,应立即将遮栏恢复原位。
第247条 使用钳形电流表时,应注意钳形电流表的电压等级。测量时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不得触及其他设备,以防短路或接地。
观测表计时,要特别注意保持头部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第248条 测量低压熔断器(保险)和水平排列低压母线电流时,测量前应将各相熔断器(保险)和母线用绝缘材料加以包护隔离,以免引起相间短路,同时应注意不得触及其他带电部分。
第249条 在测量高压电缆各相电流时,电缆头线间距离应在300mm以上,且绝缘良好,测量方便者,方可进行。
当有一相接地时,严禁测量。
第250条 钳形电流表应保存在干燥的室内,使用前要擦试干净。

第四节 使用摇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第251条 使用摇表测量高压设备绝缘,应由两人担任。
第252条 测量用的导线,应使用绝缘导线,其端部应有绝缘套。
第253条 测量绝缘时,必须将被测设备从各方面断开,验明无电压,确实证明设备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在测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设备。
在测量绝缘前后,必须将被试设备对地放电。
测量线路绝缘时,应取得对方允许后方可进行。
第254条 在有感应电压的线路上(同杆架设的双回线路或单回路与另一线路有平行段)测量
绝缘时,必须将另一回线路同时停电,方可进行。
雷电时,严禁测量线路绝缘。
第255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电阻时,测量人员和摇表安放位置,必须选择适当,保持安全距离,以免摇表引线或线支持物触碰带电部分。移动引线时,必须注意监护,防止工作人员触电。
 ? 第十二章 电力电缆工作

第256条 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不需停电的工作应填用第二种工作票。工作前必须详细核对电缆名称,标示牌是否与工作票所写的符合,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57条 挖掘电缆工作,应由有经验人员交待清楚后才能进行。挖到电缆保护板后,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在场指导,方可继续工作。
挖掘电缆沟前,应做好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在挖出的土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杂物。沟边应留有走道。
第258条 挖掘出的电缆或接头盒,如下面需要挖空时,必须将其悬吊保护,悬吊电缆应每隔约1.0~1.5m吊一道。悬吊接头盒应平放,不得使接头受到拉力。
第259条 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电缆走动时,严禁用手搬动滑轮,以防压伤。移动电缆接头盒一般应停电进行。如带电移动时,应先调查该电缆的历史记录,由敷设电缆有经验的人员,在专人统一指挥下,平正移动,防止绝缘损伤爆炸。
第260条 锯电缆以前,必须与电缆图纸核对是否相符,并确切证实电缆无电后,用接地带木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扶木柄的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261条 熬电缆胶工作应有专人看管。熬胶人员,应戴帆布手套及鞋盖。搅拌或掐取溶化的电缆胶或焊锡时,必须使用预先加热的金属勺子,防止落入水分而发生爆溅烫伤。
第262条 进电缆井前,应排除井内浊气。电缆井内工作,应戴安全帽,并做好防火、防水及防止高空落物等措施,电缆井口应有专人看守。
第263条 水底电缆提起放在船上工作时,应使船体保持平衡。船上应具备足够的救生圈,工作人员应穿救生衣。
第264条 制做环氧树脂电缆头和调配环氧树脂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 第十三章 其他安全措施

第265条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电压在10kV及以下者,不得
小于1.5m;电压在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3m。不得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变压器、油断路器(油开关)附近将火炉或喷灯点火。
第266条 在屋外变电所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267条 工作地点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268条 进入高空作业现场,应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高处工作传递物件,不得上下抛掷。
第269条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变电所或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进行检修和试验。
第270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灭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灭火。对注油设备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发电厂和变电所控制室内应备有防毒面毒,防毒面具要按规定使用并定期进行试验,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271条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第272条 在电容器组上或进入其围栏内工作时,应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并接地后,方可进行。
 <u附录一

倒闸操作票格式

发电厂 (变电所) 倒闸操作票 编号:
*******210页

操作人: 监护人: 值班负责人: 值长:


附录二
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发电厂(变电所)第一种工作票 第 号

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班组:
2工作班人员: 共  人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计划工作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5安全措施:
下列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下列由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填写
******211页




(发电厂值长签名: )

6许可开始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签名: 工作负责人签名:
7工作负责人变动:
原工作负责人 离去,变更 为工作负责人
变动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8工作票延期,有效期延长到: 年 月 日 时 分工作负责人签名:
值长或值班负责人签名:
9工作终结:
工作班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已清理完毕。
全部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工作负责人签名: 工作许可人签名:
接地线共 组已拆除。
值班负责人签名:
10备注:


附录三
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发电厂(变电所)第二种工作票 编号:
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班组:
工作班人员:
2工作任务:
3计划工作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4工作条件(停电或不停电):
5注意事项(安全措施):
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6许可开始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签名:工作负责人签名:&127;
7工作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签名: 工作许可人 (值班员)签名:
8备注:

附录四

标示牌式样
*****214页

附录五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216页



附录六
登高安全工具试验标准表

附录七
紧急救护法

1 通则
1.1 紧急救护的基本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减轻伤情,减少痛苦,并
根据伤情需要,迅速联系医疗部门救治。急救的成功条件是动作快,操作正确。任何拖延和操作错误都会导致伤员伤情加重或死亡。
1.2 要认真观察伤员全身情况,防止伤情恶化。发现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就
地抢救,用心肺复苏法支持呼吸和循环,对脑、心重要脏器供氧。应当记住只有在心脏停止跳动后分秒必争地迅速抢救,救活的可能才较大。
1.3 现场工作人员都应定期进行培训,学会紧急救护法。会正确解脱电源、会心肺复苏法
、会止血、会包扎、会转移搬运伤员、会处理急救外伤或中毒等。
1.4 生产现场和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
查、补充或更换。

2 触电急救
2.1 触电急救必须分秒必争,立即就地迅速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并坚持不断地进行,同时及早与医疗部门联系,争取医务人员接替救治。在医务人员未接救治前,不应放弃现场抢救,更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脉搏擅自判定伤员死亡,放弃抢救。只有医生有权做出伤员死亡的诊断。
2.2 脱离电源:
2.2.1 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因为电流作用的时间越长,
伤害越重。
2.2.2 脱离电源就是要把触电者接触的那一部分带电设备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断
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在脱离电源中,救护人员既要救人,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2.2.3 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直接用手触及伤员,因为有触电危险。
2.2.4 如触电者处于高处,解脱电源后会自高处坠落,因此,要采取预防措施。
2.2.5 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或刀闸
,拨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绳索等不导电的东西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躯;也可戴绝缘手套或将手干燥衣物等包起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也可站在绝缘垫上或干木板上,绝缘自己进行救护。
为使触电者与导电体解脱,最好用一只手进行。
如果电流通过触电者入地,并且触电者紧握电线,可设法用干木板塞到身下,与地隔离,也可用干木把斧子或有绝缘柄的钳子等将电线剪断。剪断电线要分相,一根一根地剪断,并尽可能站在绝缘物体或干木板上。
2.2.6 触电者触及高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迅速切断电源,或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
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用绝缘棒)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
2.2.7 如果触电发生在架空线杆塔上,如系低压带电线路,若可能立即切断线路电源的,
应迅速切断电源,或者由救护人员迅速登杆,束好自己的安全皮带后,用带绝缘胶柄的钢丝钳、干燥的不导电物体或绝缘物体将触电者拉离电源;如系高压带电线路,又不可能迅速切断电源开关的,可采用抛挂足够截面的适当长度的金属短路线方法,使电源开关跳闸。抛挂前,将短路线一端固定在铁塔或接地引下线上,另一端系重物,但抛掷短路线时,应注意防止电弧伤人或断线危及人员安全。不论是何级电压线路上触电,救护人员在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时要注意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的可能和再次触及其它有电线路的可能。
2.2.8 如果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导线,且尚未确证线路无电,救护人员在未&127;
做好安全措施(如穿绝缘靴或临时双脚并紧跳跃地接近触电者)前,不能接近断线点至8~10m范围内,防止跨步电压伤人。触电者脱离带电导线后亦应迅速带至8~10m以外后立即开始触电急救。只有在确证线路已经无电,才可在触电者离开触电导线后,立即就地进行急救。
2.2.9 救护触电伤员切除电源时,有时会同时使照明失电,因此应考虑事故照明、应急灯
等临时照明。新的照明要符合使用场所防火、防爆的要求。但不能因此延误切除电源和进行急救。
2.3 伤员脱离电源后的处理:
2.3.1 触电伤员如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
2.3.2 触电伤员如神志不清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用5s时间,呼叫伤
员或轻拍其肩部,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识。禁止摇动员头部呼叫伤员。
2.2.3 需要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医疗部门接替救治。
2.4 呼吸、心跳情况的判定:
2.4.1 触电伤员如意识丧失,应在10s内,用看、听、试的方法(见图1),判定伤员呼吸心
跳情况。
2.4.1.2 听一用耳贴近伤员的口鼻处,听有无呼气声音;
2.4.1.3 试一试测口鼻有无呼气的气流。再用两手指试一侧(左或右)喉结旁凹陷处的颈动
脉有无搏动。
2.4.2 若看、听、试结果,既无呼吸又无劲动脉搏动,可判定呼吸心跳停止。
2.5 心肺复苏法:
2.5.1 触电伤员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正
确进行就地抢救。
a通畅气道:
b口对口(鼻)人工呼吸;
c胸外接压(人工循环)。
2.5.2 通畅气道。
2.5.2.1 触电伤员呼吸停止,重要的是始终确保气道通畅。如发现伤员口内有异物,可将
其身体及头部同时侧转,迅速用一个手指或用两手指交叉从口角处插入,取出异物;操作中要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部。
2.5.2.2 通畅气道可采用仰头抬颏法(见图2)。用一只手放在触电者前额,另一只手的手指
将其下颌骨向上抬起,两手协同将头部推向后仰,舌根随之抬起,气道即可通畅(判断气道是否通畅可参见图3)。严禁用枕头或其它物品垫在伤员头下,头部抬高前倾,会更加重气道阻塞,且使胸外按压时流向脑部的血流减少,甚至消失。
2.5.3 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见图4):
2.5.3.1 在保持伤员气通畅的同时,救护人员用放在伤员额上的手的手指捏住伤员鼻翼,
救护人员深吸气后,与伤员口对口紧合,在不漏气的情况下,先连续大口吹气两次,每次1~1.5s。如两次吹气后试测颈动脉仍无搏动,可判断心跳已经停止,要立即同时进行胸外按压。
2.5.3.2 除开始时大口吹气两次外,正常口对口(鼻)呼吸的吹气量不需过大,以免引起胃
膨胀。吹气和放松时要注意伤员胸部应有起伏的呼吸动作。吹气时如有较大阻力,可能是头部后仰不够,应及时纠正。
2.5.3.3 触电伤员如牙关紧闭,可口对鼻人工呼吸。口对鼻人工呼吸时,要将伤员嘴唇紧
闭,防止漏气。
2.5.4 胸外按压:
2.5.4.1 正确的按压位置是保证胸外按压效果的重要前提。确定正确按压位置的步骤:
a右手的食指和中指沿触电伤员的右侧肋弓下缘向上,找到肋骨和胸骨接合处的中点:
b两手指并齐,中指放在切迹中点(剑突底部),食指平放在胸骨下部;
c另一只手的掌根紧挨食指上缘,置于胸置上,即为正确按压位置(见图5)。


2.5.4.2 正确的按压姿势是达到胸外按压效果的基本保证。正确的按压姿势:
a使触电伤员仰面躺在平硬的地方,救护人员立或跪在伤员一侧肩旁,救护人员的两肩位于伤员胸骨正上方,两臂伸直,肘关节固定不屈,两手掌根相叠,手指翘起,不接触伤员胸壁;
b以髋关节为支点,利用上身的重力,垂直将正常成人胸骨压陷3~5cm(儿童和瘦弱者酌减);
c压至要求程度后,立即全部放松,但放松时救护人员的掌根不得离开胸壁(见图6)。
按压必须有效,有效的标志是按压过程中可以触及颈动脉搏动。
2.5.4.3 操作频率:
a胸外按压要以均匀速度进行,每分钟80次左右,每次按压和放松的时间相等;
b胸外按压与口对口(鼻)人工呼吸同时进行,其节奏为:单人抢救时,每按压15次后吹气2次(15:2),反复进行;双人抢救时,每按压5次后由另一人吹气1次(5:1),反复进行。
2.6 抢救过程中的再判定:
2.6.1 按压吹气1min后(相当于单人抢救时做了4个15:2压吹循环),应用看、听、试方法
在5~7s时间内完成对伤员呼吸和心跳是否恢复的再判定。
2.6.2 若判定颈动脉已有搏动但无呼吸,则暂停胸外按压,而再进行2次口对口人工呼吸,
接着每5s吹气一次(即每分钟12次)。如脉搏和呼吸均未恢复,则继续坚持心肺复苏法抢救。
2.6.3 在抢救过程中,要每隔数分钟再判定一次,每次判定时间均不得超过5~7s。在医务
人员未接替抢救前,现场抢救人员不得放弃现场抢救。
2.7 抢救过程中伤员的移动与转院(见图7):
2.7.1 心肺复苏应在现场就地坚持进行,不要为方便而随意移动伤员,如确有需要移动时
,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s。


图7 搬动伤员

(a)正常担架;(b) 临时担架及木板;(c) 错误搬运


2.7.2 移动伤员或将伤送医院时,除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并在其背部垫以平硬阔木板,
移动或送医院过程中应继续抢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继续心肺复苏法抢救,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不能中止。
2.7.3 应创造条件,用塑料袋装入砸碎冰屑作成帽状包绕在伤员头部,露出眼睛,使脑部
温度降低,争取心肺脑完全复苏。
2.8 伤员好转后的处理:
如伤员的心跳和呼吸经抢救后均已恢复,可暂停心肺复苏法操作。但心跳呼吸恢复的早期有可能再次骤停,应严密监护,不能麻痹,要随时准备再次抢救。
初期恢复后,神志不清或清神恍惚、躁动,应设法使伤员安静。
2.9 杆上或高处触电急救:
2.9.1 发现杆上或高处有人触电,应争取时间及早在杆上或高处开始进行抢救。救护人员
登高时应随身携带必要的工具和绝缘工具以及牢固的绳索等,并紧急呼救。
2.9.2 救护人员应在确认触电者已与电源隔离,且救护人员本身所涉环境安全距离内无危
险电源时,方能接触伤员进行抢救,并应注意防止发生高空坠落的可能性。
2.9.3 高处抢救:
2.9.3.1 触电伤员脱离电源后,应将伤员扶卧在自己的安全带上(或在适当地方躺平),并
注意保持伤员气道通畅。
2.9.3.2 救护人员迅速按2.3 和2.4条规定判定反应、呼吸和循环情况。
2.9.3.3 如伤员呼吸停止,立即口对口(鼻)吹气2次,再测试颈动脉,如有搏动,则每5s继
续吹气一次,如颈动脉无搏动时,可用空心拳头叩击心前区2次,促使心脏复跳。
2.9.3.4 高处发生触电,为使抢救更为有效,应及早设法将伤员送至地面。在完成上述措
施后,应立即用绳索参照图8所示方法迅速将伤员送至地面,或采取可能的迅速有效措施送至平台上。


图8 杆上或高处触电下放方法


2.9.3.5 在将伤员由高处送至地面前,应再口对口(鼻)吹气4次。
2.9.3.6 触电伤员送至地面后,应立即继续按心肺复苏法坚持抢救。
2.10 现场触电抢救,对采用肾上腺书素等药物应持慎重态度。如没有必要的诊断设备条件和足够的把握,不得乱用。在医院内抢救触电者时,由医务人员经医疗仪器设备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决定是否采用。

3 创伤急救
3.1 创伤急救的基本要求
3.1.1 创伤急救原则上是先抢救,后固定,再搬运,并注意采取措施,防止伤情加重或污
染。需要送医院救治的,应立即做好保护伤员措施后送医院救治。
3.1.2 抢救前先使伤员安静躺平,判断全身情况和受伤程度,如有无出血、骨折和休克等

3.1.3 外部出血立即采取止血措施,防止失血过多而休克。外观无伤,但呈休克状态,神
志不清,或昏迷者,要考虑胸部内脏或脑部受伤的可能性。
3.1.4 为防止伤口感染,应用清洁布片覆盖。救护人员不得用直接接触伤口,更不得在伤
口内填塞任何东西或随便用药。
3.1.5 搬动时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腰部束在担架上,防止跌下。平地搬运时伤员头部
在后,上楼、下楼、下坡时头部在上,搬运中应严密观察伤员,防止伤情突变。
3.2.1 伤口渗血:
用较伤口稍大的消毒纱布数层覆盖伤口,然后进行包扎。若包扎后仍有较多渗血,可再加绷带适当加压止血。
3.2.2 伤口出血呈喷射状或鲜红血液涌出时,立即用清洁手指压迫出血点上方(近心端),
使血流中断,并将出血肢体抬高或举高,以减少出血量。
3.2.3 用止血带或弹性较好的布带等止血时(图9),应先用柔软布片或伤员的衣袖数层垫在
止血带下面,再扎紧止血带以刚使肢端动脉搏动消失为度。上肢每60min,下肢每80min放松一次,每次放松1~2min。开始扎紧与每次放松的时间均应书面标明在止血带旁。扎紧时间不宜超过四小时。不要在上臂中三分之一处和窝下使用止血带,以免损伤神经。若放松时观察已无大出血可暂停使用。
严禁用电线、铁丝、细绳等作业止血带使用。
3.2.4 高处坠落、撞击、挤压可能有胸腹内脏破裂出血。受伤者外观无出血但常表现面色
苍白,脉搏细弱,气促,冷汗淋漓,四肢厥冷,烦躁不安,甚至神志不清等休克状态,应迅速躺平,抬高下肢(图10),保持温暖,速送医疗救治。若送院途中时间较长,可给伤员身体进行固定,避免骨折部位移动,以减少疼痛,防止伤势恶化。





图10 抬高下肢


图11 骨折固定方法

(a) 上肢骨折固定;(b)下肢骨折固定
开放性骨折,伴有大出血者,先止血,再固定,并用干净布片覆盖伤口,然后速送医院救治。切勿将外露的断骨推回伤口内。
3.3.2 疑有颈推损伤,在使伤员平卧后,用沙士袋(或其它代替物)放置头部两侧(图12)使
颈部固定不动。不能再将头部后仰移动或转动头部,以免引起截瘫或死亡。
3.3.3 腰椎骨折应将伤员平卧在平硬木板上,并将腰椎躯干及二侧下肢一同进行固定预防
瘫痪(图13)。搬动时应数人合作,保持平衡,不能扭曲。


图12 颈椎骨折固定 图13 腰椎骨折固定

3.4 颅脑外伤
3.4.1 应使伤员采取平卧位,保持气道通畅,若有呕吐,应扶好头部和身体,使头部和身
体同时侧转,防止呕吐物造成窒息。
3.4.2 耳鼻有液体流出时,不要用棉花堵塞,只可轻轻拭去,以利降低颅内压力。也不可
用力擤鼻,排除鼻内液体,或将液体再吸入鼻内。
3.4.3 颅脑外伤时,病情可能复杂多变,禁止给予饮食,速送医院诊治。
3.5 电灼伤、火焰烧伤或高温气、水烫伤均应保持伤口清洁。伤员的衣服鞋袜用剪刀剪开
后除去。伤口全部用清洁布片覆盖,防止污染。四肢烧伤时,先用清洁冷水冲洗,然后用清洁布片或消毒纱布覆盖送医院。
3.5.2 强酸或灼伤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彻底冲洗,迅速将被侵蚀的衣物剪去。为防止酸、碱
残留在伤口内,冲洗时间一般不少于10min。
3.5.3 未经医务人员同意,灼伤部位不宜敷搽任何东西和药物。
3.5.4 送医院途中,可给伤员多次少量口服糖盐水。
3.6 冻伤急救
3.6.1 冻伤使肌肉僵直,严重者深及骨赂,在救护搬运过程中动作要轻柔,不要强使其肢
体弯曲活动,以免加重损伤,应使用担架,将伤员平卧并抬至温暖室内救治。
3.6.2 将伤员身上潮湿的衣服剪去后用干燥柔软的衣服覆盖,不得烤火或搓雪。
3.6.3 全身冻伤者呼吸和心跳有时十分微弱,不应误认为死亡,应努力抢救。
3.7 动物咬伤急救
3.7.1 毒蛇咬伤后,不要惊慌、奔跑、饮洒,以免加速蛇毒在体内扩散。
3.7.1.1 咬伤大多在四肢,应迅速从伤口上端向下方反复挤出毒液,然后在伤口上方(近心
端)用布带扎紧,将伤肢固定,避免活动,以减少毒液的吸收。
3.7.1.2 有蛇药时可先服用,再送往医院救治。
3.7.2 犬咬伤
3.7.2.1 犬咬伤后应立即用浓肥皂水冲洗伤口, 同时用挤压法自上而下将残留伤口内唾
液挤出,然后再用碘酒涂搽伤口。
3.7.2.2 少量出血时,不要急于止血,也不要包扎或缝合伤口。
3.7.2.3 尽量设法查明该犬是否为“疯狗”,对医院制订治疗计划有较大帮助。
3.8 溺水急救
3.8.1 发现有人溺水应设法迅速将其从水中救出,呼吸心跳停止者用心肺复苏法坚持抢救
。曾受水中抢救训练者 在水中即可抢救。
3.8.2 口对口人工呼吸因异物阻塞发生困难,而又无法用指除去时,可用两手相叠,置于
脐部稍上正中线上(远离剑突)迅速向上猛压数次,使异物退出,但也不可用力太大。
3.8.3 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窒息缺氧。由于淡水在人体内能很快经循环吸收,而气管能
容纳的水量很少,因此在抢救溺水者时不应“倒水”而延误抢救时间,更不应仅“倒水”而不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
3.9 高温中暑急救
3.9.1 烈日直射头部,环境温度过高,饮水过少或出汗过多等可以引起中暑现象,其症状
一般为恶吐、胸闷、眩晖、嗜睡、虚脱,严重时抽搐、惊厥甚至昏迷。
3.9.2 应立即将病员从高温或日晒环境转移到阴凉通风处休息。用冷水擦浴,湿毛巾覆盖
身体,电扇吹风,或在头部置冰袋等方法降温,并及时给病人口服盐水。严重者送医院冶疗。
3.10 有害气体中毒急救
3.10.1 气体中毒中开始时有流泪、眼痛、呛咳、咽部干燥等症状,应引起警惕。稍重时头
痛、气促、胸闷、眩晖。严重时会引起惊厥昏迷。
3.10.2 怀疑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时,应即将人员撤离现场,转移到通风良好处休息。抢救人
员进入险区必须带防毒面具。
3.10.3 已昏迷病员应保持气道通畅,有条件时给予氧气吸入。呼吸心跳停止者,按心肺复
苏法抢救,并联系医院救治。
3.10.4 迅速查明有害气体的名称,供医院及早对症治疗。


附 录 八

SF6 新气质量暂行标准
******237页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提出。
本标准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归口。
本标准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负责起草,全国有关电管局、电力局等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余文、蔡树人、陈祖嘉、陈其祥、柏克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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