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注册 | 二级域名申请 | 我能做什么? | 网站说明书 | 协议书下载 | 广告预定 | 企业邮局 | 标准库 | 关于我们
免费法律咨询
首页 企业目录 产品目录 求购信息 二手设备 备品备件 行业资讯 行业论文 行业标准 技术专利 企业管理 行业书库 人才招聘 专家介绍 技术交流 友情链接 我的交易区
您当前的位置: 气体分离设备商务网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电力安全规程--电建安规(变电所)

作者:
出处:
发布时间:2005/10/4 15:17:13

浏览次数:11392

收藏


浏览字体设置: -   +

2 引 用 标 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102-74 圆股钢丝绳
GB3608-83 高处作业分级
GB3805-83 安全电压
GB3878-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4387-84 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5082-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5082-86 爆破安全规程
GB50194-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锅字18号文颁发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锅字10号文颁发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建设部
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5009·3-199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所部分)
Gode ofo safety operation in 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of substation)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
分委会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网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文号:电综[1997]678号


中国电力出版社
1997 北京


关于发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综[1997] 678号


国家电力公司,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有关单位: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
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5009·3-1997
该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DL 5009·3-1997
前言
本规程是在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基础上编写的。原
能源部(1992)129号文“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的通知”中指出:“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但在执行过程中多有不便。为此又组织编写了变电所施工专用的安全工作规程,即本规程。
本规程应遵照国务院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95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人本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并应与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DL5009·2-94《电力建
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输电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相符合。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变电所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行业标准。
本规程由原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网部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蔡新华、潘裕章、王瑞武、宋耐坚、华士元、解德山、朱海、何英。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负责解释。

DL 5009·3-1997


    1 范 围
本规程规定了高压变电所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而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要求,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变电所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和启动带电等工作。
0 0 0 0 0 0 1 8  赺       3 通 则

    3.1 总则
3.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适应发展高电压和大容量
变电所、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变电工程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3.1.2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
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1.3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施工人员必须熟
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1.5 从事特种作业或第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
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3.1.6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2 施工现场
3.2.1 一般规定
3.2.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3.2.1.2 临时建设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
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2.1.3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
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3.2.1.4 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
审批手续。
3.2.1.5 施工现场及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及危险场所等均应设防护设施
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2.1.6 凡在有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通风装置,并设置其他安全设施。
3.2.1.7 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拆、挪或移作它用。
3.2.1.8 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宜隔开,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2.1.9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严禁穿拖鞋、凉鞋、高
跟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2.1.10 从事高处、粉尘或有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3.2.1.11 下坑井、隧道或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或有毒等气体,
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3.2.1.12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垃圾或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3.2.2 道路
3.2.2.1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主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5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
于3.5m。
3.2.2.2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
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
小于3.5m。便桥的两侧应设有可靠的栏杆。
3.2.2.3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门的同意
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3.2.2.4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h。机动车辆行驶沿途的
路旁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或“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2.3 材料、设备堆放及保管
3.2.3.1 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
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他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3.2.3.2 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放场所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3.4.2
.6条的有关规定。
3.2.3.3 器材不得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50cm以上的间距,并封闭两端。
3.2.3.4 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通风处并符合防腐、
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3.2.3.5 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有关规
定严格管理。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3.4.2.6条的有关规定。
3.2.3.6 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应
保持通风。
3.2.3.7 建筑材料的堆放高度应遵守表3.2.3.7的规定。

表3.2.3.7 建筑材料堆高限度
******5页

3.2.3.8 电气设备、材料的保管与堆放应符合下 列要求:
a) 瓷质材料拆箱后,应单层排列整齐,不得堆放,并采取防碰措施。
b) 绝缘材料应存放在有防火、防潮措施的库房内。
c) 电气设备应分类存放稳固、整齐,不得堆放。重心较高的电气设备在存放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3.3 施 工 用 电
3.3.1 一般规定
3.3.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
定。
3.3.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
3.3.1.3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由专业班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
气专业人员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3.3.2 施工用电设施
3.3.2.1 施工用电设备应按具体使用环境进行选择。
3.3.2.2 电压35kV及以下的施工用的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10kV、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
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不得小于0.2m。
b) 56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
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及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c)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的接地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3.3.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坏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
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3.3.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
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易腐蚀场所以及热力管道。
3.3.2.5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
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3.3.2.5-1、表3.3.2.5-2的要求。

   表3.3.2.5.-1 线路交叉的最小垂直距离
   *****7页
   表3.3.2.5.2-2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7页

3.3.2.6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裸线时,架空线高度不得低于3m,穿过交
通要道时不得低于6m,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 2。
3.3.2.7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或固定构筑物等的
边缘直线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 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
m。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触电的措施。
3.3.2.8 现场集中控制的配电箱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被
物体打击。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3.3.2.9 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导线剥
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裸露。
3.3.2.10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
做防水弯。
3.3.2.11 照明、动力分支开关箱,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3.3.2.12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流动开关箱;流动开
关箱至固定式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只能用橡套软电缆。
3.3.2.13 施工用电的维护人员,应配备足够的绝缘用具。绝缘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
周期及要求见表3.3.2.13。

表3.3.2.3 常用电气绝缘用具试验要求
*********8页

3.3.2.14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
先切断电源。
3.3.3 施工用电及照明
3.3.3.1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3.3.3.2 多路电源配电箱宜采用密封式。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
禁倒接。负荷应标明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3.3.3.3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相应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3.3.3.4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3.3.3.5 手动操作开启式低压断路器、闸刀开关或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
缘工具。
3.3.3.6 闸刀开关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
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3.3.3.7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
可送电。
3.3.3.8 连接电动机械或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设有保护装置。移动式
时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3.3.3.9 现场110V以上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
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3.3.3.10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
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的照明电源。
3.3.3.11 特殊照明灯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3.3.3.12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绝
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
3.3.3.13 开关应控制火线,使用螺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口上。
3.3.3.14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墙时应套绝缘
套管。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3.3.3.15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42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或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3.3.3.16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变压器必须
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侧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二次侧不得 接地。
3.3.3.17 在光线不足的工作场所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均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
路灯。
3.3.3.18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3.3.3.19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 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b)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c)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d)设专人监护。
e)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3.3.4 接地及接零保护
3.3.4.1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a)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
b)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c)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d)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e)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f)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g)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h)吊车的轨道及焊工等的工作平台。
i)架空线路的杆塔(木杆除外)。
j)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3.3.4.2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
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下的系
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3.3.4.3 当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宜按GB50194,采
用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开的接地保护。
3.3.4.4 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开关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b) 吊车轨道接零后,再重复接地。
c) 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必须与保护零线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d) 接引至移动式或手提式时机具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
3.3.4.5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
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钩挂。
3.3.4.6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护。
3.3.4.7 使用外接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接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
致。
3.3.4.8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
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3.3.4.9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3.3.4.10 施工现场防雷接地装置的规定:
a) 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机具、烟囱及水塔等均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组立起的构架应及时接地。
b) 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m。
c) 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3.3.4.11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必须可靠地接地或
接零。
3.3.4.12 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
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3.3.4.13 下列设施均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a) 用于加工、储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b) 汽车油槽车行驶时,必须用金属链条连接在底盘上, 另一端拖在地面上。
3.3.5 施工用电管理
3.3.5.1 施工用电系统的运行应设专人管理,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3.3.5.2 应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专业维护人员必
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3.3.5.3 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和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扫和检修;
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
3.3.5.4 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3.3.5.5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3.4 防火
3.4.1 一般规定
3.4.1.1 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械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
面积每120m2设置标准灭火器一个。
3.4.1.2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灭火器有效;砂桶(
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它用。
3.4.1.3 在油库、木工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
的明显标志。
3.4.1.4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4.1.5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
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
3.4.1.6 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和存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
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的距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3.4.1.7 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
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入库。
3.4.1.8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进行。
3.4.1.9 施工单位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
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3.4.1.10 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严禁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3.4.1.11 烘燥间或烘箱的使用及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3.4.1.12 熬制沥青或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物不得小于10m,严
禁在室内进行。
3.4.1.13 进行沥青或冷底子油作业时必须通风良好,作业时及施工完毕后的24h内,其作
业区周围30m内严禁明火。在室内施工时,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3.4.1.14 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制订相应的防火和防止一氧化
碳中毒措施并设有不少于2人的值班。
3.4.2 临时建筑及仓库防火
3.4.2.1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4.2.2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领、退料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火墙。
3.4.2.3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3.4.2.4 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必须用防火材料隔离。烟囱伸出
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50cm。严禁用汽油或煤油引火。
3.4.2.5 氧气、乙炔气、汽油等危险品的仓库,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
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氧气瓶仓库的室温下不得超过35℃。
3.4.2.6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4.2.6的规定。
   表3.4.2.6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m
   ******14页

3.5 季节性施工
3.5.1 夏季、雨汛期施工
3.5.1.1 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洪等准备工作。现场排水系统应整修畅通,必要时
应筑防汛堤。
3.5.1.2 各种高大建筑及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
接地电阻测定。&127;
3.5.1.3 台风和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建设施以及高架机械均应进行修缮
和加固,防汛器材应及早准备。
3.5.1.4 暴雨、台风、汛期后,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电源线路等进行检查
并及时修理加固。险情严重者应立即排除。
3.5.1.5 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电阻测定。
3.5.1.6 夏季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3.5.2 冬季施工
3.5.2.1 入冬之前,对消防器具应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及施工用水外露管道,应做
好保温防冻措施。
3.5.2.2 对取暖设施应进行全面检查。用火炉取暖时,严防一氧化碳中毒;加强用火管理
,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
3.5.2.3 现场道路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等,应及时清除积水、积霜、积雪并采取防滑措
施。
3.5.2.4 施工机械及汽车的水箱应予保温。停用后,无防冻液的水箱应将存水放尽。油箱
或容器内的油料冻结时,应采用热水或蒸汽化冻,严禁用火烤化。
3.2.5.5 汽车及轮胎式机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

     3.6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3.6.1 高处作业
3.6.1.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
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3.6.1.1。
    表3.6.1.1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m
    ******16页
3.6.1.2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的挡脚板,或设
防护立网。
3.6.1.3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必须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3.6.1.4 特殊高处作业宜设有与地面联系的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3.6.1.5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3.6.1.6 在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宜设取暖休息室,取暖设施
应符合防火规定。
3.6.1.7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
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3.6.1.8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3.6.1.9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高处作业
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3.6.1.10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
用料应随用随吊。严禁在脚手架上使用临时物体(箱子、桶、板等)作为补充台架。
3.6.1.11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手立杆或横杆等攀爬,也不得任意攀
登高层构筑物。
3.6.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应用传递绳,严
禁抛掷。
3.6.1.13 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
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3.6.1.14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
方,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3.6.1.15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
线。
3.6.1.16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
措施。
3.6.1.17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用
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在构架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登高用具应按表3.6.1.17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
   表3.6.1.17 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
   *****17页
3.6.1.18 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严禁人员
逗留或通行。
3.6.2 交叉作业
3.6.2.1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须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
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3.6.2.2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3.6.2.3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应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
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3.6.2.4 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抛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
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3.7 脚手架及梯子
3.7.1 一般规定
3.7.1.1 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65kPa(270kg/m2)。脚手架搭设后应经施工及使用部门验
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3.7.1.2 荷重超过2.65kPa(270kg/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
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3.7.1.3 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必须验算构筑物强度。
3.7.1.4 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垫木。竹、木立杆应埋入地下3
0~50cm,杆坑底部应夯实并垫以砖石;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横杆必须平行并与立杆成直角搭设。
3.7.1.5 竹、木立杆或大横杆搭接均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3.7.1.6 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支杆埋入地下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3.7.1.7 脚手板的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或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b) 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
大于20cm。
c)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d) 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
e) 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3.7.1.8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设1.05m高的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临街或靠近带电设施的脚手架应采取封闭措施,里脚手架的高度应低于外墙20cm。
3.7.1.9 斜道板、跳板等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并应钉防滑条。防滑
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3.7.1.10 直立爬梯的梯挡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得大于30cm,使用时应用攀登自锁器,严禁
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
3.7.1.11 竹、木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直径4mm镀锌铁丝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棕绳或水
葱竹篾。
3.7.1.12 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应抬高、加固,不得阻碍通行。在搬运器材或有车
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应设围栏,并悬挂警告牌。
3.7.1.13 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
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7.1.14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递
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监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3.7.1.15 拆除脚手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3.7.1.16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3.7.1.16的规定。
     3.7.1.16 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 m
    ******29页

3.7.2 脚手架及脚手板选材与规格
3.7.2.1 钢管脚手架及钢脚手板
a) 现场宜采用扣碗式钢脚手架。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的钢管,长
度以4~6.5m及2.1~2.8m为宜。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使用。
b)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c) 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搭接长度不得小
于8c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有穿销并用扣件连接,不得用铁丝或绳子绑扎。
d) 钢脚手板应用厚2~3mm的A3钢板,规格以长度1.5~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
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或防滑花纹。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3.7.2.2 木脚手架及木脚手板
a) 木杆应采用去皮木或其他坚韧硬木。凡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以及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严禁使用。
b) 木质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
c) 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cm为宜,长度以不超过6m为宜。凡腐
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严禁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3.7.2.3 竹脚手架及竹脚手板
a)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6~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虫蛀的,严禁使用。
b) 竹片脚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须拧紧。竹片脚手板的长度以2.2~2.3m、宽度以40cm为宜。
3.7.2.4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
a) 挑式脚手架的斜撑杆上端应与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扒钉或铁丝等连接,下端固定在立柱或构筑物上。
b) 在门窗洞口搭设的挑架(或称外伸脚手架),其斜杆与墙面的夹角一般大于30°,并应支
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处。墙内大横杆两端伸过门窗洞两侧应不少于25cm,挑梁的所有受力点都应绑双扣,挑梁应设防护栏杆。
c)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建筑物绑牢,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d) 悬吊式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系统应设计。使用前,应进行两倍设计荷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悬吊式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在工作中,对其结构、挂钩及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及维护。
3) 全部悬吊系统所用钢材应为A3钢的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扣紧。
4) 吊架的挑梁必须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5) 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以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备有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使用中,应防止绳索与构筑物的棱角摩擦。
6) 应满铺脚手板并设1.05m高的栏杆及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护立网。
7) 使用时脚手架应固定在构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8) 脚手架的升降过程应缓慢、平稳。
9) 悬挂式钢管吊架在搭设过程中,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立杆的上下两端还
应加设一道保险扣件。立杆两端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得少于20cm。
3.7.3 梯子
3.7.3.1 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梯子必须坚实可靠并
应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7.3.2 梯子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搁置应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梯脚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与构筑物应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应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b) 上下梯子时应面部朝内,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工作应备工具袋。
c) 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
d) 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e) 严禁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
f) 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g)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专人扶持或设置临时围栏.
h) 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i) 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j) 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梯子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k) 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l) 长度在4m以上的梯子,搬运应由两人进行。在设备区及屋内应放倒平运。
m) 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3.7.3.3 使用铝合金升降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前应详细检查上下滑轮及控制爪是否灵活可靠,滑轮轴有无磨损。
b) 梯子升出后,升降拉绳必须牢固可靠绑扎在梯子下部。
c) 在带电区作业,严禁使用铝合金升降梯。

       3.8 起重与运输
3.8.1 一般规定
3.8.1.1 起重工作
a)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b)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1) 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2)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 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 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c) 起吊物应绑牢,并有防止倾倒措施。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护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d) 吊索(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得超过120°。
e)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f)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g)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有人停留场所上空越过;对起吊的重物进行加工、清扫等工作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h)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i)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
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j)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 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的允许起重量。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
k) 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l) 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m)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n)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3.8.1.2 起重机械
a)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
b) 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c)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必须在轨道末端2m处设车档。轨道应设接地装置。
d)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e) 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需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f) 悬臂式起重机工作时,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最大仰角一般不得超过78°。 如必需超过规定的最大仰角时,应经过计算并采取防止吊臂后仰的可靠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起吊。
g) 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h) 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作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静负荷试验。应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min,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
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00%。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使用。
2)动负荷试验。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则应更换或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3.8.1.3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
a)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30t及以上的大型起重机操作人员,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级及以上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
b)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下述规程和有关知识:
1) 所操作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 熟悉GB6067、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以及有关法令。
3) 安全运行要求。
4)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 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 指挥信号。
7) 保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
c) 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该机械的保养规定,在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后方可启动。
d) 雨、雪天工作,应保持良好视线,并防止起重机各部制动器受潮失效。工作前应检查各部制动器并进行试吊(吊起重物离地10cm左右,连续上下数次),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工作。
e) 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防碍起重机回转及行走的障碍物。
f) 起重机工作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操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未经指挥人员许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g) 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违章指挥、指挥信号不清或有危险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
h) 操作人员在起重机开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起吊重物时,吊臂及被吊物上严禁站人或有浮置物。
i) 起重机工作中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下时应低速轻放。严禁在斜坡上吊着重物回转。
j) 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械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k) 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工作,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l) 起重机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m)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落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置40°~60°,如遇大风,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切断电源,操作室的门窗关闭并上锁后方可离开。
n) 对各种电动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 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2) 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制动器和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
3) 熔丝应符合规定。
4) 电气装置在接通电源后,不得进行检修和保养。
5) 操纵控制器时应逐级扳动,不得越级操纵。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逆向逐级扳动,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
6) 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得强行合闸。
7) 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3.8.1.4 起重机指挥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1) 指挥人员应根据GB5082的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行联系。
2) 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3) 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进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及障碍物。
4) 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5) 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应先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一人负责指挥起吊。
6) 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保同步。
3.8.2 钢丝绳、吊钩和滑轮
3.8.2.1 钢丝绳
a) 钢丝绳应符合GB1102的规定,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b) 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从钢丝绳上取样进行试验。整绳的破断拉力按单丝破断拉力总和的85%(对6×19+1钢丝绳)或82%(对6×37+1钢丝绳)作为该钢丝绳的
技术数据。
c)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和滑轮直径应不小于表3.8.2.1-1的要求。
    表3.8.2.1-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滑轮直径
    ******28页

d)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和扭曲。
e) 切断钢丝绳时,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f) 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g)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垫以半圆管、木板或其他柔软物。
h)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i) 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发生摩擦。
j) 钢丝绳严禁与任何带电体接触。
k) 钢丝绳应存放在室内通风、干燥处,并防止损伤、腐蚀或其他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l)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3.8.2.1-2的要求。
   表3.8.2.1-2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绳卡的数量
   ******29页

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3.8.2.1-2的要求增加50%

m) 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n) 钢丝绳用编结法插接绳套时,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
o) 穿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p) 符合GB1102标准的钢丝绳,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
1) 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3.8.2.1-3数值时应报废。
   表3.8.2.1-3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29页
2) 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表3.8.2.1-3报废断丝数应按表3.8.2.1-4折减,并按折减后的
断丝数报废。
   表3.8.2.1-4 折减系数 %
   *****30页

3) 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
4) 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5) 压扁严重。
6) 受过火烧或电灼。
q) 卸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卸卡不得横向受力。
2) 卸卡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3) 不得使卸卡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卡。
3.8.2.2 吊钩和滑轮
a) 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b) 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c)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1) 裂纹。
2)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3)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 扭转变形超过10°。
5)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6)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衬套应报废。
7) 板钩芯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芯轴应报废。
d) 滑车及滑车组的使用应遵守下述规定:
1) 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负荷使用。如无铭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
2) 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滑轮转动不灵、吊钩变形、槽壁磨损达原尺寸的10%,槽底磨损达3mm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者,不得继续使用。
3)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表3.8.2.1-1 的要求。
4)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5) 使用开门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6) 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3.8.2.2的要求。
   表3.8.2.2 滑车组两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31页

3.8.3 人字架、走线滑车、扒杆、绞磨和地锚
3.8.3.1 人字架和走线滑车的组立,应由起重工按要求进行,所用材料应经计算确定,并
经检查合格。
3.8.3.2 人字架及走线滑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地锚、基础或垫木应稳固。
b) 拖拉绳不得设在未经核算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
c) 走线绳、拖拉绳应经荷重试验合格,使用时应拉紧。
d) 不得超负荷起吊或偏拉斜吊。
e) 走线滑车至少应有三个滑轮。如载重量大时,还应增加滑轮个数。
3.8.3.3 扒杆至少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有两根缆风绳。
3.8.3.4 向前倾斜的人字扒杆如不能设置前稳定缆风绳时,必须在其后面架设支撑以防后
倾。
3.8.3.5 绞磨应放在平稳、坚固的地面上,并应有逆止装置。操作时,应有统一指挥。
3.8.3.6 绞磨牵引钢丝绳应从绞磨下方卷入,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道以上,并不得重
叠。磨芯应有防止钢丝绳跑出的安全装置。
3.8.3.7 拉磨尾绳不得少于两人,所站位置距绞磨不得小于2.5m,并不得占在尾绳圈内,应
位于锚桩后面。
3.8.3.8 地锚的埋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不同土质及地锚的受力情况经计算确定。
b)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的2m范围内不应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
c) 地锚引出线应与受力方向一致,并作防腐处理。
d) 地锚埋设后地面应平整,不得有积水。
e) 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3.8.4 运输
3.8.4.1 公路运输
a) 运输超高、超宽、超长或重量大的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运输道路的桥梁、涵洞、沟道、路基下沉、路面松软、冻土开化以及路面坡度等进行详细调查。
2) 对运输道路上方的通信、电力线及桥梁等进行详细了解和测试。
3) 制定运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 物件的重心与车厢的承重中心基本一致。
5) 运输超长物体需设置超长架;运输超高物件应采取防倾倒的措施;运输易滚动物件应有防止滚动的措施。
6) 运输途中有专人领车、监护,并设必要的标志。
7) 中途夜间停运时,设红灯示警,并设专人看守。
b)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押运人员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3.8.4.2 水上运输
a) 参加水上运输的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
b) 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稳程度装载,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超长。
c) 器材在运输船上应分类码放整齐并系牢。油类物质应隔离并妥善放置。
d) 船只靠岸停稳前不得上下,上下船只的跳板应搭设稳固。
e) 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严禁水上运输。
3.8.4.3 装卸及搬运
a) 沿斜面搬运时,应搭设牢固可靠的跳板,其坡度不得大于1∶3,跳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
b) 在坡道上搬运时,物件应用绳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倾倒的措施,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下坡时应用绳索溜住。
c) 车(船)装卸用平台应牢固、宽敞,荷重后平台应均匀受力,并应考虑到车、船承载卸载
时弹簧回落、弹起及船体下沉和上浮所造成的高差。
d) 自卸车的制翻装置可靠,卸车时,车头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倾倒。
e) 使用两台不同速度的牵引机械卸车(船)时,应采取使设备受力均匀、拉牵速度一致的可
靠措施。牵引的着力点应在设备的重心以下。
f) 拖运滑车组的地锚应经计算,使用中应经常检查。严禁在不牢固的建筑或运行的设备上绑扎滑车组。打桩绑扎拖运滑车组时,应了解地下设施情况。
g) 添放滚杠的人员应蹲在侧面,在滚框端部进行调整。
h) 在拖拉钢丝绳导向滑轮内侧的危险区内严禁有人通过或逗留。
3.8.5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
3.8.5.1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
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塌措施。
3.8.5.2 工作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3.8.5.3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离不得
小于表3.8.5.3的规定。
    表3.8.5.3 起重机械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34页

3.8.5.4 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3.8.5.5 汽车式及轮胎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支好全部支撑,折合式起重臂应伸直。汽车起重
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驶。起吊工作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
3.8.5.6 机械传动的汽车式起重机,只可用一档或二档的速度进行操作。
3.8.5.7 全液压传动的汽车式起重机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前应放好支腿,调平机架,不得在支腿未完全伸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b) 带负荷伸缩臂杆时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操作。接近满负荷时,应注意臂杆的挠度,回转、起落臂杆应缓慢,不得紧急制动。
c) 作业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
3.8.6 塔式起重机
3.8.6.1 起重机的电源线应采用软橡胶电缆。
3.8.6.2 工作前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检查轨道是否平直,有无沉陷,轨距及高差是否
符合规定。
3.8.6.3 起重机工作前应先松开夹轨钳,并将保险销插牢。
3.8.6.4 操作时应确认指挥信号。操作室内应有防寒、防暑设施,并应有防止触电及火灾
的措施。
3.8.6.5 起重机在运行中,无关人员不得上下扶梯,操作或检修人员必须上下时,不得手
拿笨重物品。
3.8.6.6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将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并采取防风措施。
3.8.6.7 工作完毕,应将起重机停放在轨道中部,各控制器拨至零位,切断电源并锁紧夹
轨钳后方可离开。
3.8.7 卷扬机
3.8.7.1 卷扬机基座应平稳牢固,卷扬机应搭设防护工作棚,其操作位置应有良好视野。
3.8.7.2 卷扬机的旋转方向应和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
3.8.7.3 卷扬机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
3.8.7.4 卷扬机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平
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对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且应不小于15m。
3.8.7.5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工作时最少应保留5圈;
最外层的钢丝绳应低于卷筒突缘,其距离不得小于一根钢丝绳的直径。
3.8.7.6 卷扬机工作前应先进行试车,检查其是否固定牢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
器、制动装置、保险刺轮、导向滑轮、索具等完全合格后方可使用。
3.8.7.7 卷扬机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
b) 严禁在滑轮或卷筒附近用手扶正在行走的钢丝绳。
c) 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行走的钢丝绳以及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
d) 重物被长时间悬吊时,应用棘爪支住。
e) 工作中遇突然停电,应立即拉开电源,并将运送物件放下。
3.8.7.8 卷扬机运转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停机检修:
a) 电气设备漏电。
b) 控制器的接触点发生电弧或烧坏。
c) 电动机及传动部分有异常声响。
d) 电压突然下降。
e) 防护设备松动或脱落
f) 制动器失灵或不灵活。
g) 牵引钢丝绳发生故障。
3.8.8 起重机及起重工具检验
3.8.8.1 起重机械检验
a) 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
1) 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
2) 新安装、经过大修或改造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进行。
3)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进行。
4) 经过暴风、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在使用前进行试验。
b) 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程度和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周期进行,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 安全及防护装置。
3) 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他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4)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5) 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6)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7) 链条的磨损、弯形、伸长情况。
8) 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铺具。
c) 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程度和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 3.8.8.1 条之b)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2) 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3) 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4) 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5) 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3.8.8.2 起重工具检验
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的周期及要求见表3.8.8.2。
     表3.8.8.2 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的周期及要求
     *****37页

      3.9 焊接与切割
3.9.1 一般规定
3.9.1.1 从事焊接或切割操作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性身体检查。对准备从事焊接或
切割操作人员,应进行身体检查,合格者才允许参加该项工作。
3.9.1.2 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操作人员应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鞋、防护手套等符合
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衣着不得敞领卷袖。
3.9.1.3 焊接与切割的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50~100lm/m2),应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气体
、粉尘和烟雾等,使之符合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进行焊接工作时,宜设挡光屏。
3.9.1.4 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
并应防止灼伤。
3.9.1.5 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必须经常检查并注意工作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有危及安
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3.9.1.6 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除应遵守本规程中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
守下列规定:
a) 工作开始前应清除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b) 不得随身带着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此时,电焊导线、软管应在切断电源或气源后用绳索提吊。
c) 在高处进行电焊工作时,宜设专人进行拉合闸和调节电流等工作。
3.9.1.7 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m范围内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3.9.1.8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
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3.9.1.9 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和切割作业。如确实需要时,应采取遮蔽
雨雪、防止触电和火花飞溅等措施。
3.9.1.10 盛装过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在确认容器冲洗干净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
施焊或切割时,容器盖口必须打开,工作人员严禁站在容器的封头部位。
3.9.1.11 在充氢设备运行区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
及有关单位部门批准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行。工作前,必须先测量空气中的含氢量,低于0.4%时方可进行。
3.9.1.12 气焊与气割应使用乙炔瓶供气。
3.9.1.13 焊接或切割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或气源,整理好器具,仔细检查工作场所
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3.9.2 电弧焊
3.9.2.1 施工现场的电焊机应根据施工区需要而设置。多台电焊机集中布置时,应将电焊
机和控制刀闸作对应的编号。一、二次线应布置整齐,牢固可靠。
3.9.2.2 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防雨措施。
3.9.2.3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或接零。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不得多台串
联接地。
3.9.2.4 电焊机各电路对机壳的热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4MΩ。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3.9.2.5 电焊机应有单独的电源控制装置。
3.9.2.6 电焊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合闸。
3.9.2.7 电焊机倒换接头,转移工作地点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
3.9.2.8 焊钳及电焊线的绝缘必须良好;导线截面积应与工作参数相适应。焊钳应具有良
好的隔热能力。
3.9.2.9 严禁将电缆管、电缆外皮或吊车轨道等作为电焊地线。在采用屏蔽电缆的变电站
内施焊时,必须用专用地线,且应在接地点5m范围内进行。
3.9.2.10 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电焊导线穿过道路应采
取防护措施。
3.9.2.11 电焊工作台应可靠接地。在狭小或潮湿地点施焊时,应垫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
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3.9.2.12 电焊工宜使用反射式镜片。清降焊渣时应戴平光眼镜。
3.9.2.13 进行氩孤焊或有色金属焊接时应戴防护口罩,脖领周围用毛巾围严。
3.9.2.14 在冬季施焊时,对水冷却的弧焊机要采取防冻措施。
3.9.3 气焊与气割
3.9.3.1 气瓶的使用、保管和运输
a) 气瓶在现场临时存放的规定:
1) 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夏季应防止日光暴晒。
2) 严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3) 严禁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4) 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5) 乙炔气瓶应保持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到的措施。
6) 乙炔气瓶严禁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b) 气瓶运输的规定:
1) 气瓶运输前应旋紧瓶帽。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 气瓶用汽车装运时,除乙炔气瓶外,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侧并应垫牢,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
3) 车上严禁烟火,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具。
4) 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5) 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直燃烧、爆炸的气瓶严禁同车运输。
6) 运输气瓶的车厢上不得乘人。
c) 气瓶的检验应按国家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的规定进行检验。过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严禁使用。
d) 气瓶应按下列规定漆色和标注气体名称:
1) 氧气瓶涂天蓝色,用黑色标注“氧”字
2) 乙炔气瓶涂白色,用红色标注“乙炔”字
3) 氩气瓶涂灰,用绿色标注“氩”字
4) 氮气瓶涂黑色,用黄色标注“氮”字
e) 各类气瓶严禁不装减压器直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减压器。
f) 气瓶瓶阀及管接头处不得漏气。应经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g) 气瓶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
h) 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47MPa(1.5kgf/cm2),输气流速每瓶不得超过1.5~2m3
/h。
i) 气瓶的阀门应缓慢开启。开启乙炔气瓶时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
j) 乙炔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得卧放。
k) 气瓶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l)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浸40℃热水的棉布盖上使其缓慢解冻。
m) 气瓶内的气体不得全部用尽,氧气瓶应留有0.2MPa(2kgf/cm2)的剩余压力;乙炔气瓶必
须留有不低于表3.9.3.1规定的剩余压力。用后的气瓶应关紧其阀门并标注“空瓶”字样。
表3.9.3.1 乙炔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42页

3.9.3.2 减压器的使用
a) 减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器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作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2) 减压器应定期进行检验。
3) 外套螺帽的螺纹应完好,螺帽内应用纤维质垫圈,不得使用皮垫或胶垫。&127;
4) 安全阀完好可靠。
b) 减压器的螺帽、螺杆等严禁沾有油脂,不得沾有砂粒或金属屑。如有油脂,必须用四氯乙烷洗刷干净。
c) 安装减压器前应先将气瓶阀门出口的灰吹洗干净;吹灰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任何人不得正对阀门出口。
d) 氧气瓶与减压器的连接接头处发生自燃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的阀门。
e) 减压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只能用热水、蒸汽解冻或自然解冻。
f) 减压器有损坏、漏气或其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g) 装卸减压器或因连接头漏气紧螺帽时,操作人员严禁戴沾有油污的手套和使用沾有油污的扳手。
h) 减压器装好后,应站在侧面将调节螺丝拧松,缓慢开启气瓶阀门。停止工作时,应关闭气瓶阀门,拧松减压器调节螺丝,放出软管中的余气,最后卸下减压器。
3.9.3.3 焊炬、割炬的使用
a) 焊炬、割炬点火前应检查连接处和各气阀的严密性。对新使用的焊炬和射吸式割炬还应检查其射吸能力。
b) 焊炬、割炬点火时应先开乙炔阀、后开氧气阀,嘴孔不得对着人。
c) 焊炬、割炬的焊嘴因连续工作过热而发生爆鸣时,应用水冷却;如因堵塞而爆鸣时,则应停用,剔通后方可继续使用。
d) 严禁将点燃的焊炬、割炬挂在工件上或放在地面上。
e) 气焊、气割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当使用移动式半自动气割机或固定式自动气割机时,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并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f) 气割时应防止割件倾倒、坠落。距离混凝土地面或构件太近或集中进行气割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g) 焊接、切割工作完毕后,应关闭氧气、乙炔气的供气阀门,并卸下减压器、焊炬和割炬,整理输气胶管,才能离开工作场所。
3.9.3.4 橡胶软管
a) 橡胶软管应具有足够的承受内压的强度,氧气软管应耐压1.96MPa(20kgf/cm2),乙炔气
软管应耐压0.49MPa(5kgf/cm2)。
b) 橡胶软管应按下列规定着色:
1) 氧气管为黑色或蓝色。
2) 乙炔气管为红色。
3) 氩气管为绿色。
c) 不得使用有鼓包、裂纹或漏气的橡胶软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时,应将其损坏部分切除,不得用贴补或包缠的办法处理。
d) 乙炔气橡胶软管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方法。
e) 氧气软管或乙炔气软管严禁触及赤热物体,亦不得被重物挤压,并应防止金属熔渣掉落在软管上。
f) 氧气橡胶软管、乙炔气橡胶软管严禁沾染油脂,严禁串通连接或互换使用。
g) 氧气橡胶软管、乙炔气橡胶软管不得与电线、电焊线敷设在一起或交织在一起。
h) 橡胶软管横穿过道路时应有防压保护措施。
i) 乙炔气瓶橡胶软管冻结或堵塞时,严禁用氧气吹通或用火烘烤。

    3.10 小 型 施 工 机 具
3.10.1 一般规定
3.10.1.1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各种机具都应由专人进行维护
、保管,并应随机挂安全操作牌。修复后的机具应经试验鉴定合格方可使用。
3.10.1.2 机具外露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罩。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3.10.1.3 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侧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
全阀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3.10.1.4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
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3.10.1.5 电动机具必须接地良好
3.10.1.6 电动或风动的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不
得站在移动式梯子上或其他不稳定的地方使用电动或风动的机具。
3.10.1.7 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除严格遵守说明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爆
破的有关规定。
3.10.2 小型施工机械
3.10.2.1 砂轮机和砂轮锯
a) 砂轮机、砂轮锯的旋转方向不得正对其他机器、设备和人。
b) 严禁使用有缺损或裂纹的砂轮片。砂轮片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1/3时,必须更换。
c) 安装砂轮机的砂轮片时,砂轮片两侧应加柔软垫片,严禁猛击螺帽。
d) 安装砂轮据的砂轮片时,商标纸不宜撕掉,砂轮片轴孔比轴径大0.15mm为宜,夹板不应
夹得过紧。
e) 砂轮机或砂轮锯必须设坚固的防护罩,无防护罩严禁使用。
f) 砂轮机或砂轮锯达到额定转速后,才能切削或切割工件。
g) 砂轮机安全罩的防护玻璃应完整。&127;
h) 砂轮机必须装设托架。托架与砂轮片的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得超过3mm;托架的高度应调整到使工件的打磨处与砂轮片中心处在同一平面上。
i) 使用砂轮机时应站在侧面并戴防护眼镜;不得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片进行打磨;不得在砂轮机的砂轮片侧面进行打磨;不得用砂轮机打磨软金属、非金属。
j) 使用砂轮锯时,工件应牢固夹入工件夹内。工件应垂直砂轮片轴向,严禁用力过猛或撞击工件。
3.10.2.2 空气压缩机
a) 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自动起、停装置灵敏,安全阀可靠,并应由专人维护;压力表、安全阀及调节器等应定期进行校验。
b) 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空气滤清器以及其他空气通路的零件。
c) 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送风阀前,应事先通知工作地点的有关人员。
d) 出气口处不得有人工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严禁日光曝晒或高温烘烤。
e) 运动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机进行检修:
1) 气压、机油压力、温度、电流等表计的指示值突然超出规定范围或指示不正常。
2) 发生漏水、漏气、漏油、漏电或冷却液突然中断。
3) 安全阀连续放气或机械响声异常且无法调整。
3.10.2.3 钻床
a) 操作人员应穿工作服、扎紧袖口,工作时不得戴手套,头发、发辫应盘入帽内。
b) 严禁手拿有冷却液的棉纱冷却转动的工件或钻头。
c) 严禁直接用手清除钻屑或接触转动部分。
d) 钻床切削量应适度,严禁用力过猛。工件将要钻透时,应适当减少切削量。
e) 钻具、工件均应固定牢固。薄件和小工件施钻时,不得直接用手扶持。
f) 大工件施钻时,除用夹具或压板固定外,还应加设支撑。
3.10.2.4 滤油机及烤箱
a) 滤油机及油系统的金属管道应采取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b) 滤油设备如采用油加热器时,应先开启油泵、后投加热器;停机时操作顺序相反。
c) 滤油设备应远离火源及烤箱,并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d) 使用烤箱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烤箱的门应密封良好。
2) 烘烤新滤油纸时应有温度控制,一般不宜超过100℃。
3) 烘烤已浸油的滤油纸时,应采取防止油滴滴在炉丝上面引起着火的措施。
4) 遇到烤箱着火时,应切断电源时,严禁打开箱门。
e) 使用真空滤油机时,应严格按照制造厂提供的操作步骤进行。常规的操作步骤是按水泵→真空泵→油泵→加热器的顺序开机,停机时的顺序相反。
f) 压力式滤油机停机时应先关油泵的进口阀门。
3.10.2.5 其他机械
a) 真空泵应润滑良好,冷却水流量应充足,冬季应有防冻措施,并由专人维护。
b) 电动弯管机、坡口机、套丝机、母线弯曲机等应先空转,待转动正常后方可带负荷工作。运行中严禁用手脚接触其转动部分。
c) 采用潜水泵时,应根据制造厂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潜水泵运行时,严禁任何人进入被排水的坑、池内。进入坑、池内工作时,必须先切断潜水泵的电源。
3.10.3 手动工具&127;
3.10.3.1 千斤顶
a) 千斤顶使用前应擦洗干净,并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液是否干净。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损坏,或螺旋、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严禁使用。
b) 千斤顶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工作时千斤顶必须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c) 千斤顶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d)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e) 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及时将重物垫牢。
f)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g)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h) 千斤顶不得长时间在无人照料情况下承受荷重。
i) 千斤顶的下降速度必须缓慢,严禁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3.10.3.2 链条葫芦
a) 使用前应全面检查,吊钩、链条等应良好,传动及刹车装置应可靠。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5%时,严禁使用。
b) 链条葫芒的刹车片严防沾染油脂。链条葫芦不得超负荷使用,拉链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操作时,人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c)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时,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d) 链条葫芦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固定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3.10.3.3 喷灯
a) 喷灯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使用:
1) 油筒不漏油,喷油嘴的螺纹丝扣不漏气。
2) 使用煤油或柴油的喷灯内没注入汽油。
3) 加油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
4) 加油嘴的螺丝塞已拧紧。
b) 喷灯内压力不可过高,火焰应调整适当。喷灯如因连续使用而温度过高时,应暂停使用。工作场所应空气流通。
c) 喷灯使用中如发生喷嘴堵塞,应先关闭气门,待火灭后站在侧面用通针处理。
d) 使用喷灯的工作场所不得靠近易燃物。
e) 在带电区附近使用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满足表3.10.3.3的要求。
   表3.10.3.3 喷灯火焰与带电部分的最小允许距离
   *******49页

f) 喷灯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加油时,必须灭火、放气,待喷灯冷却后方可加油。
g) 喷灯使用完毕后,应先灭火、泄压,待喷灯完全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h) 液化气喷灯必须配有配套的减压阀。点燃时,应先点燃火种后开气阀。
i) 液化气喷灯在室内使用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以防中毒。
3.10.3.4 其他手动工具
a) 平锤、压锤、剁斧、冲子、扁铲等冲击性工具严禁用高速工具钢制作,锤击面不得淬火,冲击面毛刺应及时打磨清理。
b) 大锤、手锤、手斧等甩打性工具的把柄应用坚韧的木料制作,锤头应用金属背楔加以固定。打锤时,握锤的手不得戴手套,挥动方向不得对人。
c) 使用撬杠时,支点应牢靠。高处使用时严禁双手施压。
d) 使用钢锯时工件应夹紧,工件将要锯断时,应用手或支架托住。
e) 使用活动扳手时,扳口尺寸应与螺帽相符。不得在手柄上加套管使用。
f) 在同一张虎钳台两边凿、铲工件时,中间应设防护网,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3.10.4 电动机具
3.10.4.1 移动式电动机具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必须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
源线必须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接线时,缆线护套应穿进设备的接线盒内并予以固定。
3.10.4.2 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下列各项:
a) 外壳、手柄无裂缝、无破损。
b) 接地保护线或接零保护线连接正确、牢固。
c) 插头、电缆或软线完好。
d) 开关动作正常。
e) 转动部分灵活。
f) 电气及机械保护装置完好。
3.10.4.3 电动机具的绝缘电阻应定期用500V的兆欧表进行测量,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绝
缘电阻达不到2MΩ时,必须进行维修处理。
3.10.4.4 电动机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
3.10.4.5 电动机具的操作开关应置于操作人员伸长可及的部分。休息、下班或工作中突然
停电时,应切断电源侧开关。
3.10.4.6 使用可携式或移动式电动机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移动电动机
具时,不得提着电线或机具的转动部分。
3.10.4.7 在金属构架上或在潮湿地场地上应使用Ⅲ类绝缘的电动工具,并设专人监护。
3.10.4.8 磁力吸盘电钻的磁盘平面应平整、干净、无锈。进行侧钻或仰钻时,应采取防止
失电后钻体坠落的措施。
3.10.4.9 使用电动扳手时,应将反力矩支点靠牢固并确实扣好螺帽后方可开动。
3.10.5 风动工具
3.10.5.1 风动工具的风管应与供气的金属管连接牢固,并在工作前通气吹洗,吹洗时排气
口不得对着人。
3.10.5.2 风动工具工作前,必须将附件牢固地接装在套口中,严防在工作时飞出。
3.10.5.3 风锤、风镐、风枪等冲击性风动工具必须在置于工作状态后方可通气、使用。用
风钻打眼时,手不得离开钻把上的风门,严禁骑马式作业。更换钻头应先关闭风门。
3.10.5.4 风动工具使用时,风管附近不得站人。
3.10.5.5 风管不得弯成锐角。风管遭受挤压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3.10.5.6 更换工具附件必须待余气排尽后方可进行。
3.10.5.7 严禁用氧气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3.10.6 电动液压工具
3.10.6.1 液压工具使用前应检查下列各部件:
a)油泵和液压机具应配套。
b) 各部部件应齐全。
c) 液压油位足够。
d) 加油通气塞应旋松。
e) 转换手柄应放在零位。
f) 机身应可靠接地。
g) 施压前必须将压钳的端盖拧满扣,防止施压时端盖蹦出。
3.10.6.2 使用快换接头的液压管时,应先将滚花箍向胶管方向拉足后插入本体插座,插入
时要推紧,然后将滚花箍紧固。
3.10.6.3 电动液压工具在接通电源前应先核实电源电压是否符合工具工作电压。电动机的
转向应正确。
3.10.6.4 液压工具操作人员应了解工具性能、操作熟练。使用时应有人统一指挥,专人操
作。操作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
3.10.6.5 夏季使用电动液压工具时应防止爆晒,其液压油油温不得超过65℃。冬季如遇油
管冻塞时,严禁用火烤解冻。
3.10.6.6 停止工作、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并挂上“严禁合闸”标志牌。
切配合。
3.10.6.5 夏季?  t? 4 建筑工程

    4.1 土石方及打桩
4.1.1 土石方开挖
4.1.1.1 一般规定
a) 土石方开挖前应了解水文地质和地下设施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b) 挖掘区域内如发现不能辩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严禁擅自敲拆,必须报告上级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c) 在有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的地方进行土石方开挖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严禁用冲击工具或机械挖掘。
d) 挖掘土石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使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堆土的距离及高度。
e) 在电杆或地下构筑物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必须加固。在靠近建筑物处挖掘基坑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坍措施。
f) 在施工区域内挖掘沟道或坑井时,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围栏离坑边不得小于0.8m。
g) 施工中(特别是雨后、解冻期及机械挖土时)应经常检查土方边坡及支撑,如发现边坡有
开裂、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工作。
h) 上下基坑应使用铺设有防滑条的跳板,跳板宽度不得小于0.75m,若坑边狭窄,则可使用靠梯。严禁攀登挡土支撑架上下或在坑井的边坡脚下休息。
i) 采用防冻维护法施工时,应将覆盖在土上的保温材料压牢,并划定防火范围,设“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j) 解冻期开挖冻时,应按规定放大边坡并经常检查,严禁用人工掏挖冻土。
k) 土石方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必须遵照GB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
l) 从事爆破的人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
4.1.1.2 排水
a) 在有地下水或地面水流入处进行基坑挖土时,应制定排水措施,并应防止因抽水而引起坍方。
b) 采用井(针)点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井(针)点排水方案应经设计确定。
2) 所用设备的安全性能应良好,水泵接管必须牢固、卡紧,工作时严禁将带压管口对准人体。
3) 人工下管时应有专人指挥,起落动作一致,用力均匀,人字扒秆必须系好缆绳。
4) 机械下管、拔管时、吊臂下严禁站人。
5) 在有车辆或施工机械通过的地点,敷设的井(针)点应予加固。
4.1.1.3 边坡支掌及挖土
a) 边坡的开挖应按施工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否则应采取支撑措施。
b) 拆除固壁支撑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应先装后拆。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考虑到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c) 人工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工具应完整、牢固。
2) 挖土时,两人间距以不互相碰撞为宜。
3) 在基坑内向上运土时,应在边坡上挖设台阶,其宽度不得小于0.7m,相邻台阶的高差不
得超过1.5m。严禁利用挡土支撑搁置传土工具或站在支撑上传递。
4) 用杠杆式或推磨式提升吊桶运土时,应经常检查绳索的牢固程度。吊桶下方严禁人员逗留。
5) 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坑边1m以外,高度不得超过1.5m。
d) 发现基坑有流砂时,在采取防坍措施前不得挖掘。已挖出的基坑地槽遇水、降雪浸湿时应采取防坍措施。
4.1.1.4 石方开挖
a) 开挖工具必须完好,工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稳。打锤与扶钎者不得对面工作,扶钎者应戴防护手套。
b) 撬挖爆破后的岩石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2) 在撬挖工作地点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警戒。
3) 撬挖工作应在将悬浮层清除并撬挖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4) 撬挖人员间应保持适当间距。在悬岩陡坡上工作时应系安全带。
c) 不能装运的大石块应劈成小块。用铁锲劈石时,人间距离不得小于1m;用锤劈时,人间距离不得小于4m。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d) 人工清理或装卸石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搬运石料的工具应牢固。
2) 装车时,每人搬运的重量不得超过20kg。装堆时,堆高不得超过1m。
3) 用手推车、斗车或汽车卸渣时,车道距卸渣边坡或槽边应在1m以上。
4.1.1.5 机械开挖
a) 采用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的停放、行走、运土方法及挖土分层深度等制定出具体施工方案。
b) 大型机械进入基坑时应有防止机身下陷的措施。
c) 挖土机行走或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任何人在伸臂及挖斗下面通过或逗留。
2) 严禁人员进入斗内,不得利用挖斗递送物件。
3) 严禁在挖土机的回转半径内进行各种辅助工作或平整场地。
4) 往机动车上装土应待车辆停稳后方可进行。挖斗严禁从驾驶室上方越过。
5) 开动挖土机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d) 挖土机暂停工作时,应将挖斗放到地面上,不得使其悬空。
e) 清除斗内的泥土,应在挖土机停止运转、司机许可后进行。
4.1.2 打桩
4.1.2.1 打桩机在安装、拆卸及运行时,其工作现场应用标志旗绳围栏,严禁非工作人员
进入,遇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工作。
4.1.2.2 桩帽与衬垫必须与桩型、桩架、桩锤相适应。如有损坏,则应及时整修或更换。
4.1.2.3 打混凝土桩、钢管桩、钢板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吊桩前应将桩锤提起并固定牢靠。
b) 钢丝绳应按规定的吊点捆扎,棱角处应垫以麻袋或草包,桩身应绑扎牢固并系好溜绳。
c) 不得偏吊或远距离起吊桩身。
d) 起吊速度应均匀,桩身应平稳,吊起后严禁在桩身下通过。
e) 桩身吊离地面后,如发现桩架后部翘起,则应立即将桩身放下检查缆风、地锚的稳固情况。
f) 锤击不应偏心,开始时落距要小。如遇贯入度突然增大,桩身突然倾斜或位移、桩头严重损坏、桩身断裂、桩锤严重回弹等情况,则应停止锤击,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g) 套送桩时,应使送桩、桩锤或桩身中心在同一轴线上。
h) 送桩拔出后,地面孔洞必须及时回填或加盖。
i) 移动桩架和停止作业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置。
4.1.2.4 打桩指挥者应站在能顾及全面并能与操作人员直接联系的位置。指挥信号必须明
确。
4.1.2.5 桩身沉入到设计深度后应将桩锤升高到4m以上,锁住后方可检查桩身或浇注混凝
土。
4.1.2.6 钻孔灌注桩不能及时浇注混凝土时,孔口应加盖板,附近不得堆放重物。
4.1.2.7 移动桩架应缓慢,统一指挥,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4.2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4.2.1 模板工程
4.2.1.1 一般规定
a) 模板安装应按工序进行。支柱和拉杆应随模板的铺设及时固定,拉杆不得钉在不稳固的物件上。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b) 在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
c) 在高处安装与拆除模板必须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应从木梯上下,不得在模板、支撑上攀登。严禁在高处独木或悬吊式模板上行走。
d) 高处、复杂结构模板的安装及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e) 模板装车一般应平放,装车高度以5~6层为宜。
f) 钢模板的安装应经设计和计算,模板、支撑不得和脚手架连接在一起。
4.2.1.2 模板安装
a) 模板顶撑应垂直,底端应平整并加垫木,木楔应钉牢,支撑必须用横杆和剪刀撑固定,支撑处地基必须坚实,严防支撑下沉、倾倒。
b) 支设4m以上立柱模板时,其四周必须固定牢固。操作时应搭设临时工作台。支设独立梁模板时,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或在梁的底模上行走。
c) 采用钢管脚手架兼作模板支撑时必须经过计算,每根立柱的荷载不得大于2t。立柱必须
设水平拉杆及剪刀撑。
d) 采用桁排架支撑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桁排架的承载能力应经计算,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一般承重木结构的规定。
2) 成批新做的桁架、排架应抽样试验,对周转使用的旧桁排架,每期工程使用前应作荷载试验,以确定其实际承载能力。
3) 桁排架支模应绘制施工图,确定安全网搭设部位和层数,安全网的外挑宽度不得小于2m。
4) 排架应设纵向及横向剪刀撑。排架立柱上下层应对直,其偏差不得大于立柱直径的1/3,且不得超过3cm。排架立柱底端应有通长垫板。竹排架不得超过2层,木排架不得超过3层。立柱间距不得大于1m。
5) 桁架搁置长度不得少于12cm,桁架间应设水平拉条;梁下设置单桁架时,应与毗邻的桁
架拉链稳固。
e) 琵琶撑的立柱搭接部位不得在立柱下部,接头数在同一平面上不得超过总数的25%,每个接头搭接木不少于三根,接触面拼缝必须严密。
f) 用绳索捆扎、吊运模板时,应检查绳扣的牢固程度及模板的刚度。
g) 独立柱或框架结构中长度较大的柱安装后应用缆风绳拉牢。
h) 用支撑在楼面上支承模板时,应复核支承楼面的强度,支承着力点应根据计算确定。
i) 桁排架支模时,应事先考虑拆模顺序和方法。
j) 组装、固定钢模板的横、竖连杆的间距、规格及断面的选用,均应通过计算确定,并明确规定最大模板尺寸。
k) 安装钢模板架设的支撑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支撑下的地面应平整、夯实并加垫木板,湿陷性地区应作防止湿陷的处理。支撑应与模板面垂直,用斜撑时角度不得小于60°。
l) 钢模板安装应自下而上进行。模板就位后应及时连接固定。两块大模板的拼接处应增设横、竖连杆并用斜撑支稳。
4.2.1.3 模板拆除
a) 模板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拆模工作应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应确定拆除及运输方法。
2) 高处拆模应划定警戒范围。
3) 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负责人同意。
4) 拆除模板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及大面积撬落或拉倒。
5) 拆模工作场所附近及安设在模板上的临时电线、蒸汽管道等,应在通知有关部门拆除后方可进行拆模工作。
6) 拆除模板时应选择稳妥可靠的立足点,高处拆模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7) 拆除模板严禁高处撬落,应用绳索吊下或由滑槽(轨)滑下。滑槽(轨)周围不小于5m处应
用危险标志旗绳围住并设专人监护。
8) 拆除薄腹梁、吊车梁、桁架等易失稳的预制构件的模板,应随拆随顶,防止构件倾倒。
9) 在施工设备附近拆模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在邻近生产运行部位拆模时,应征得运行单位同意。
10) 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不得堆放在脚手架或临时搭设的工作台上。
11) 下班时,不得留下松动的或悬挂着的模板。
12) 钢模板的拆除,应先拆侧墙板,后拆底板;先拆非承重部分,后拆承重部分;按顺序分段进行。
b) 拆除的单块钢模板应用绳子吊运或用传递方法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严禁从高处抛扔。模板拆除时“U”型卡和“L”型插销应逐个拆卸,防止整体塌落。
4.2.2 钢筋工程
4.2.2.1 钢筋加工
a) 钢筋、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类堆放整齐,制作场地应平整,工作台应稳固,照明灯具应加设网罩。
b) 手工加工钢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工作前应检查板扣、大锤等工具是否完好。
2) 在工作台上弯钢筋时应防止铁屑飞溅入眼,工作台上的铁屑应及时清理。
3) 切短于30cm的短钢筋必须用钳子夹牢,严禁直接用手把持。
c) 钢筋碰焊工作必须在碰焊室内进行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碰焊室顶棚、墙面应设石棉板或其他防火材料。
2) 碰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碰焊时严禁调整电流。
3) 室内应配备灭火设备。
d) 钢筋冷拉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冷拉设备应试拉合格并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2) 冷拉设备及地锚应按最大工件所需牵引力进行计算。成套冷拉设备应标明额定牵引力及冷拉钢筋的允许直径及延伸率。
3) 冷拉设备的布置应使司机能看到设备的工作情况。冷拉卷扬机的前面应设防护挡板,否则应将卷扬机与冷拉方向成90°布置,并应用封闭式导向滑轮。
4) 冷拉前应检查钢丝绳是否完好,轧钳及特制夹头的焊缝是否良好,卷扬机刹车是否灵活,平衡箱的架子是否牢固等,确认各部良好后方可使用。
5) 冷拉用夹头应经常检查,夹齿有磨损者不得使用。冷拉钢筋应上好夹具,发现有滑动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先停车并放松钢筋后方可进行检修。
6) 冷拉钢筋的夹钳应具有防止钢筋滑脱时飞出的装置。操作人员不得在正面工作。冷拉钢筋周围应设置防止钢筋断裂飞出的安全装置。
7) 冷拉时,沿线两侧各2m为特别危险区,严禁一切人员和车辆通行。
e) 采用立式碰焊机进行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立式碰焊机的设置应稳固并便于操作。当风力达3级以上时应设挡风屏。
2) 碰焊机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应及时清理。工作完毕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3) 电源设备应安全可靠,并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4) 工作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
4.2.2.3 钢筋搬运
a)多人抬运钢筋时,起、落、转、停等动作应一致,人工上下传递时不得站在同垂直线上。
b)在平台上堆放钢筋应分散、稳妥,钢筋的总重量不得超过平台的允许荷重。
c)搬运钢筋时与电气设施应保持安全距离,严防碰撞。在施工过程中应严防钢筋与任何带电体接触。
d)吊运钢筋必须绑扎牢固并设溜绳,钢筋不得与其他物件混吊。
4.2.3 混凝土工程
4.2.3.1 搅拌站
a) 搅拌站的布置及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搅拌站附近应布设平坦的环形道路。搅拌站四周应设排水沟并随时清理,保持畅通。砂石堆物应有适当坡度。
2) 搅拌台出料口应有足够的高度和宽度。
3) 散装水泥的装卸过程应密封,并装除尘设备。运输设备应加防尘罩。
b) 搅拌系统的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开车前应检查各系统是否良好。下班后应切断电源,电源箱应上锁。
2) 运行中严禁用铁铲伸入滚筒内扒料,也不得将异物伸入传动部分,发现故障应停车检修。
3) 清理搅拌斗下砂石,必须待送料斗提升固定稳妥后方可进行。清扫闸门及搅拌器应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4) 在送料斗提升过程中严禁在斗下敲击斗身或从斗下通过。
5) 皮带输送机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进行检修。皮带发生偏移等故障时,应停车排除。严禁从运行中的皮带上跨越或从其下方通过。
6)皮带输送机运转正常时不得上料,如遇停电或发生故障,则应先切断电源再清除皮带上的材料。
7) 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湿润。
4.2.3.2 混凝土运输
a) 各种混凝土运输工具均应按规定路线行驶,采用自卸车运送混凝土时应有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b) 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运输道路应平坦,斜道坡度不得超过10%。
2) 脚手架跳板应顺车向铺设,两板搭接处加钉三角木楔,固定牢固,并留有回车余地。
3) 在溜槽入口处应设5cm高的档木。
c) 用吊罐运送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吊钩、吊扣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连接应牢固。
2) 吊罐转向、行走向缓慢,不得急刹车,下降时应听从指挥信号,吊罐下方严禁站人。
3) 卸料时罐底离浇制面高度不得超过1.2m。如吊罐需降落在工作平台上,则该平台应足以
承受吊罐的重量。
4.2.3.3 混凝土浇捣
a) 浇灌混凝土前应先确定运输及浇罐方法,检查模板及脚手架的牢固情况。
b) 由高处向结构内浇灌混凝土时,应使用溜槽或串筒。串筒宜垂直放置,串筒之间应连接牢固,串筒连接较长时,挂钩应予加固。严禁攀登串筒疏通混凝土。
c) 往混凝土中加放块石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块石应吊运或传递,当下方有人工作时,不得向下抛扔。
2) 块石不得集中堆放在已绑扎的钢筋或脚手架上。
d) 浇灌框架、梁、柱混凝土,应设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
e) 震动器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电动震动器应用绝缘良好的四芯橡皮软线并应接地良好,开关及插头应完整、良好。严禁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
2) 搬移震动器或暂停工作时应将电源切断。
3) 不得将震动着的震动器放在模板、脚手架或已捣固但尚未凝固的混凝土上。
4.2.3.4 混凝土冬季养护
a) 混凝土预制构件上易存水的孔洞、凹槽等处理严防积水。养护用保温材料应注意防火,并防止随风飞扬。
b) 采用暖棚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暖棚应经设计并绑扎牢固,施工中应经常检查并备有必要的灭火器材。
2) 地槽式暖棚的槽沟土壁应加固,以防冻土坍塌。
c) 采用蒸汽加热法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引用高压蒸汽作为热源时,应设减温减压装置并有压力表监视蒸汽压力。
2) 室外部分的蒸汽管道应保温,阀门处应挂指示牌。
3) 所有阀门的开闭及汽压的调整均应由训练合格的人员操作,总阀门应由专人管理并上锁。
4) 采用桁排架支模的,应考虑冰雪及冷凝水等荷重。凝结在结构上的冰块应随时清除。
5) 采用喷气加热法时应保持视线清晰。
6) 使用蒸汽软管加热时,蒸汽压力不得高于0.049MPa。
7) 只有在蒸汽温度低于40℃时工作人员方可进入蒸汽室。
d) 进行测温工作所需的照明、走道、脚手等均应根据需要设置。
e) 采用冷混凝土施工时,化学附加剂的保管和使用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发生误食中毒事故。
4.2.4 吊装
4.2.4.1 吊装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重大吊装工作应经总工程师批
准后方可进行。
4.2.4.2 预制构件在吊装前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4.2.4.3 吊装前应根据构件的最大重量确定相应的起吊工具,并指定起重运输、机具操作
及安装等作业人员。
4.2.4.4 构件的吊点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吊索及吊环应经计算选择。
4.2.4.5 构件应绑扎平稳、牢固。用钢丝绳多圈绕扎时应顺序绕扎,不得重叠、打结或扭
曲。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品应用钢丝绳绑扎牢固或用吊笼吊送。构件吊起作水平运输时,其底部应高出所跨越障碍物50cm以上。
4.2.4.6 柱子起吊前,应设临时爬梯或工具式操作台。
4.2.4.7 引柱子进杯口时,撬棍应反撬。
4.2.4.8 构件就位后,应待接头焊牢或设临时支撑固定,并经负责校正人员同意后方可松
钩。
4.2.4.9 缆风绳跨越道路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7m,并应设警告标志。
4.2.4.10 采用一钩多吊法吊装连系梁或屋面板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索具及挂钩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b) 设起重机械操作监护人。
c) 就位时严禁站在上下两吊件之间工作,应使用长柄铁钩牵引构件就位。

      4.3 砖石砌体及粉刷工程
4.3.1 砖石砌体施工
4.3.1.1 严禁站在墙身上进行砌墙、勾缝、检查大角垂直度及清扫墙面等工作或在墙身上
行走。不得用砖垛或灰斗搭设临时脚手。
4.3.1.2 采用里脚手砌砖时,必须安设外侧防护墙板或安全网。墙身每砌高4m,防护墙板
或安全网即应随墙身提高。
4.3.1.3 用里脚手砌筑突出墙面30cm以上的屋檐时,必须搭设挑出墙面的脚手架进行施工

4.3.1.4 脚手板上堆放的砖、石材料距墙身不得小于50cm,荷重不得超过2.65kPa(270kg/m
2),砖侧放时不得超过三层。
4.3.1.5 轻型脚手架(吊脚手、挑脚手)上一般不得堆放砖、石。必须堆放时,应先经计算
及试验。
4.3.1.6 使用滑轮起吊灰、砖时,应检查其稳固性,吊升时不得碰撞脚手架。灰、砖吊上后
应用铁钩向里拉至操作平台上,不得直接用手牵引吊绳。
4.3.1.7 化灰池的四周应设围栏,其高度不得小于1.05m。
4.3.1.8 在高处砍砖时,应注意下方是否有人,不得向墙外砍砖。下班前应将脚手板及墙
上的碎砖、灰浆清扫干净。
4.3.1.9 采用井字架、门式架起吊灰、砖时,应明确升降联络信号。吊笼进出口应设带插
销的活动栏杆,吊笼到位后应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
4.3.1.10 山墙砌完后应立即安装桁条或加设临时支撑。
4.3.1.11 搬运石料和砖的绳索、工具应牢固。搬运时应相互配合,动作一致。
4.3.1.12 往坑、槽内运石料不得乱丢,应用溜槽或吊运。卸料时坑、槽内不得有人。
4.3.1.13 在脚手架上砌石不得使用大锤。修整石块时,应戴防护眼镜,严禁两人对面操作

4.3.2 粉刷施工
4.3.2.1 粉刷时所用脚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得在易损建筑物或设备上搁置脚手。
b) 不得将梯子搁在楼梯或斜坡上工作。
c) 严禁站在窗台上粉刷窗口四周的线脚。
d) 高处粉刷应搭设正式脚手。
e) 室内抹灰使用的木登、金属支架应搭设稳固,脚手板跨度不得大于2m,架上堆放材料不得过于集中,在同一跨度内不得超过两人。
4.3.2.2 进行磨石工程时应防止草酸中毒。使用磨石机应戴绝缘手套,穿胶靴。
4.3.2.3 进行仰面粉刷时,应采取防止粉末等侵入眼内的防护措施。
4.3.2.4 在调制胶泥和铺设耐酸瓷砖时室内应通风良好,工作人员应戴耐酸手套。
4.3.2.5 机械喷浆、喷涂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压力表、安全阀应灵敏可靠。输
浆管各部接口应拧紧卡牢,管路应避免弯折。
4.3.2.6 输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压力进行。发生超压或管道堵塞时,应在停机泄压后进行检
修。

       4.4 拆除工程
4.4.1 拆除工程开工前应对被拆除建筑物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
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简单的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措施。
4.4.2 重要的拆除工程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施工。多人拆除同一构筑物时,应指定专
人统一指挥。
4.4.3 拆除工程开工前,应将建筑物上的各种力能管线切断或迁移。现场施工照明应另外
设置配电线路。
4.4.4 拆除区域周围应设围栏,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过或
逗留。
4.4.5 拆除工作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
他部分发生倒塌。
4.4.6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得采用推倒方法。遇到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砍切墙根不得超过墙厚的1/3。
b) 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应设牢固的支撑。
c) 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全体人员远离该建筑物高度两倍以上距离后方可进行推倒。
4.4.7 在相当于拆除建筑高度的距离内有其他建筑物时,严禁采用推倒的方法。
4.4.8 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及楼板等应与建筑物整体同时拆除,不得先行拆除。
4.4.9 拆除后的坑穴应填平或设围栏。
4.4.10 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及横梁,应待其所承担的结构全部拆除后方可拆除。
4.4.11 拆除时,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来的材料。拆除物应及时清理。
4.4.12 拆除时,如所站位置不稳固或在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完全带并挂在暂不拆
除部分的牢固的结构上。
4.4.13 拆除石棉瓦等轻型结构屋面时,严禁直接踩在屋面上,必须使用移动板或梯子,并
将其上端固定牢固。
4.4.14 清挖土方遇接地网及力能管线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作出妥善处理。
4.4.15 地下构筑物拆除前,应将埋设在地下的力能管线切断。不能切断时,必须采取隔离
措施,并应防止地下有毒气体伤人。
4.4.16 在高压线路及带电设备附近的拆除工作应在停电后进行。如不能停电时,必须办理
安全施工作业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5 其他施工
4.5.1 水暖、白铁施工
4.5.1.1 水暖施工
a) 工作台应平稳,套丝时应支平、夹牢,两人以上操作时动作应协调。
b) 管子煨弯用的砂子必须烘干。装砂架应搭设牢固并设栏杆。装砂用人工敲打时,上下工作人员应错开。用卷扬机煨管时,地锚、靠桩应牢固,人员不得站在钢丝绳内侧。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站人。
c) 弯制小管时,不得将管子固定在不牢固的地方。
d) 弯制大管应在专设的弯管平台上进行。
e) 管内砂子的清除工作应待管子表面温度降至常温后方可进行。
f) 沟内施工遇有土方松动、裂纹、渗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加设固壁支撑。严禁用固壁支撑代替上下扶梯或吊装支架。
g) 人工往沟槽内下管时,所有索具、桩锚应牢固,沟槽内不得有人。
h) 在深1m以上的管沟或坑道中施工时,沟、坑两侧或周围应设围栏或派专人监护。
i) 水压试验用临时管道系统的焊接质量应严格检验。
j) 试压泵周围应设置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k) 水压试验进水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l) 水压试验时,不得站在焊接堵头的对面或法兰盘的侧面。
4.5.1.2 白铁施工
a) 剪铁皮时应防止毛刺伤手,剪掉的铁皮应及时清除。
b) 稀释盐酸时,应将盐酸缓慢注入水中,严禁将水注入盐酸中。烧热的烙铁蘸盐酸时,应防止盐酸气体伤眼。
c) 熔锡时锡液不得着水。熔锡用火应遵守防火的有关规定。
4.5.2 沥青、油漆施工
4.5.2.1 沥青、油漆施工
a)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10m,并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在电线的垂直下方熬制沥青;严禁在室内熬制沥青或调制冷底子油。熬制沥青前,应清除锅内杂质和积水。
b) 熬制沥青必须由有经验的工人看守并控制沥青温度。沥青量不得超过沥青锅容量的3/4,下料应缓慢溜放,严禁大块投放。下班时应熄火、关闭炉门并 盖好锅盖。
c) 锅内沥青着火时,应立即用铁锅盖盖住,停止鼓风,封闭炉门,熄灭炉火,并用干砂、湿麻袋或灭火机扑灭,严禁往燃烧的沥青锅中浇水。
d) 配制冷底子油下料应分批、少量、缓慢且不停地搅拌。下料量不得超过锅容量的1/2,温度不得超过80℃并严禁烟火。
e)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通风必须良好。作业时及施工完毕后的24h内,其作业区周围30m内严禁明火。室内施工时,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f) 装运沥青的勺、桶、壶等工具不得用锡焊。盛沥青量不得超过容器量的2/3。肩挑或用手推车时,道路应平坦,索具应牢固。垂直吊运时下方严禁有人。
g) 屋面铺设卷材时,靠近屋面边缘处应侧身操作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h) 沾有油漆的棉纱、破布及油纸等易燃废物,应收集存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并及时理

i) 配漆场所必须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应有消防设施。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漆料和熔剂。
j) 使用喷漆、喷浆机时,沾有油料或浆水的手不得操作电源开关。疏通堵塞的喷嘴时不得对着人。
k) 油漆外开窗扇时必须将安全带挂在牢固的地方。油漆封檐板、水落管等应搭设脚手架或吊架。在坡度大于25°的地方工作时,应设置活动板梯、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l)沥青、油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熬制沥青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的脸和手应涂以专用软膏或凡士林,戴好防护眼镜,穿专用工作服并配备有关防护用品。
2) 患皮肤病、眼结膜病及对沥青、油漆等有严重过敏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3) 进行沥青、油漆作业应适当增加间歇时间。
4) 在地下室、基础、池壁进行有毒有害涂料的防水防腐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时轮换和适当增加间歇时间,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 使用汽油、煤油、松香水、丙酮等稀释剂时必须空气流通,戴个人防护用品并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6) 进行喷漆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并涂以防护油膏,作业地点应通风良好,周围不得有火种。
4.5.2.2 环氧树脂施工
a) 进行环氧树脂粘结剂作业时,操作室内应保持通风良好,配料室应设排风装置。配制时,人应站在上风方向,并戴防口罩及橡皮手套。
b) 工作人员应扎紧袖口和裤脚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严禁在工作室内和工作过程中进食或吸烟。配制酸处理液时,应把酸液缓慢地注入水中并不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注入酸液内。
c) 使用电炉或喷灯加热时,热源与化学药品柜及工作台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工作室内应备有砂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
d) 各种有毒化学药品必须设专人、专柜分类保管,严格执行保管及领用制度。保管和使用人员必须掌握各种药品的性能,无关人员严禁随便动用。
4.5.2.3 玻璃施工
a) 切割玻璃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切下的边角余料应集中堆放、及时处理,搬运玻璃时应戴防护手套。
b) 在高处安装玻璃时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严禁有人工作或通行,必要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隔离措施。
c) 在天窗上或其他高处危险部位安装玻璃时应铺设脚手板,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并应备有工具袋,不得口含铁钉或卡簧进行工作。

4.6 施工机械
4.6.1 一般规定
4.6.1.1 传动装置的传动部分(轴、齿轮、皮带等)应设防护罩,其构造应便于检查及进行
保养工作。
4.6.1.2 固定式的施工机械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移动式施工机械使用时应将轮子或底
座固定好。
4.6.1.3 机械上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他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运转时,操作
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6.1.4 机械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进行润滑等工
作。
4.6.1.5 重型机械通过的桥、涵洞及路堤应复核其强度,必要时应加固后通行。
4.6.1.6 机械在架空输电线路下方工作或通过时,其最高点与架空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应
按本规程3.8.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6.1.7 移动式机械的电源线应悬空加设,不得随意放在地面上。
4.6.1.8 电动机械工作前应空转1~2min,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4.6.1.9 新装、革新、自制和大修后的机械应试验鉴定,并经主管机务人员和操作人员共
同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6.2 土、石方机械
4.6.2.1 一般规定
a) 机械启动前应将离合器分离或将变速杆放在空档位置,确认周围无人和无障碍物后方可启动。
b) 机械行驶时不得上下人员及传递物件,严禁在陡坡上转弯、倒行或停车,下坡时不得用空档滑行。
c) 机械停车或在坡道上熄火时,必须将车刹住,刀片、铲斗落地。
d) 搅拌机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进滚筒内。
e) 搅拌机在现场检修时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人员进入滚筒时,外面应有人监护。
f) 搅拌机运转中遇突然停电,应将电源切断。在完工或因故停工时,必须将滚筒内的余料取出,并用水清洗干净。
4.6.3.2 磨石机(水磨机)
a) 磨石机工作中如发现零件脱落或有异常声响,则应立即停车检修。电源线应使用绝缘橡皮软线。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穿胶靴。
b) 磨石机工作完毕应冲洗干净,用道木垫起平放于干燥处,并应有防雨措施。
c) 磨石切片机应遵守本规程圆锯的有关规定。
4.6.4 木工机械
4.6.4.1 一般规定
a) 木工机床开动前应进行检查,锯条、刀片等切削刀具不得有裂纹,紧固螺丝应拧紧,机床上不得放有木料或工具。
b) 使用木工机床时,严禁在机床完全停止前挂皮带或手拿木棍制动。
c) 木工机床注油应在停车后进行,或不停车用长嘴油壶加注。机床运转中如遇异常情况,则应立即停车检查处理。
d) 使用木工机床加工潮湿或有节疤的木料时,应严格控制送料速度,严禁猛推或猛拉。
4.6.4.2 平刨机
a) 平刨机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严禁使用。
b) 刨料操作时应保持身体平稳、双手操作。刨大面时,手应按在料上面;刨小面时,手指不得低于料高的一半并不得小于3cm,不得用手在料后推送。
c) 每次刨削量一般不超过1.5mm,进料速度应均匀,经过刨口时用力要轻,不得在刨刀上方回料。
d) 厚度小于1.5cm或长度小于30cm的木料不得用平刨机加工。
e) 遇有节疤、戗槎应减慢推料速度,不得将手按在节疤上推料。刨旧料时必须将铁钉、泥砂等清除干净。
f) 平刨机换刀片时应切断电源或摘掉皮带。
g) 同一台刨机的刀片重量、厚度必须一致,刀架、夹板必须吻合。刀片焊缝超出刀头和有裂纹的刀具都不得使用。紧固刀片的螺钉应嵌入槽内,并离刀背不少于10mm。
4.6.4.3 压刨机(包括三面刨、四面刨)
a) 压刨机应采用单向开关,不得采用倒顺开关。三、四面刨应顺序开动。
b) 进行压刨作业时,送料和接料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刨机的一侧,刨削量每次不得超过5mm。
c) 压刨机操作时,进料应平直。发现材料走横或卡住时,应停机降低台面拨正;遇硬节应减慢送料速度。送料时手指必须离开滚筒20cm以外,接料必须待料走出台面。
d) 刨短料时,其长度不得短于前后压滚距离。刨厚度小于1cm的木料时必须垫托板。
4.6.4.4 圆盘锯(包括吊截锯)
a) 圆盘锯(吊截锯)操作前应进行检查,锯片不得有裂口,螺丝应拧紧。
b) 操作圆盘锯时应戴防护眼镜,站在锯片一侧,不得站在正面,手臂严禁越过锯片。
c) 截取木料时,进料应紧贴靠山,不得用力过猛,遇硬节应慢推。接料应待料出锯片15cm
后进行,不得用手硬拉;锯短窄料应用棍推,接料应使用刨钩,超过锯片半径的大料不得上锯。
4.6.4.5 锉锯机
a) 拆成捆的锯条时,应踏紧锯条的端头,控制松放。
b) 锉锯时应戴防护眼镜,砂轮应有防护罩,操作时应站在砂轮的侧面。
c) 锯条的结合必须严密、平滑均匀、厚薄一致。
4.6.5 钢筋机械
4.6.5.1 切断机
a) 机械运转正常后方可断料,断料时手与刀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cm,活动刀片前进时严禁
送料。
b) 切断钢筋不得超过机械的负载能力,切低合金钢等特种钢筋时,应使用高硬度刀片。
c) 切长钢筋时应有人扶抬,操作时应动作一致。切短钢筋应用套管或钳子夹料,不得用直接送料。
d) 切断机旁应设放料台,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口附近的短头和杂物。在钢筋摆动范围内及刀口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4.6.5.2 除锈机
a) 操作除锈机时应戴口罩和手套。
b) 除锈应在钢筋调直后进行,操作时应放平握紧,操作人员应站在钢丝刷的侧面。带钩的钢筋严禁上机除锈。
4.6.5.3 调直机
a) 调直机上不得堆放物件。
b) 钢筋送入压滚时,手与滚筒应保持一定距离。机械运转中不得调整滚筒。严禁戴手套操作。
c) 钢筋调直到末端时,严防钢筋甩动伤人。
d) 调直短于2m或直径大于9mm的钢筋时应低速进行。
4.6.5.4 弯曲机(弯钩机)
a) 弯曲时,钢筋应贴紧挡板,插头放入的位置和回转方向应正确。
b) 弯曲长钢筋时应有专人扶抬,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的外侧。
c) 钢筋调头时应防止碰撞。更换插头、加油以及清理等工作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4.6.5.5 点焊机、对焊机
a) 焊机应设在干燥的地方并放置平稳、牢固。焊机应可靠接地,导线应绝缘良好。
b) 焊接前应根据钢筋截面积调整电压,发现焊头漏电应立即停电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c) 焊接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及手套,并站在橡胶绝缘垫或木板上。工作棚应用防火材料搭设,棚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备有灭火器材。
d) 对焊机开关的触点、电极(铜头)应定期检查维修。冷却水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漏水或超
过规定温度。
4.6.6 其他机械
4.6.6.1 运料井架、门架
a) 运料井架、门架必须根据运送材料、物件的重量进行设计。
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b) 搭设井架、门架时,相邻两立杆的接头应错开且不得小于50cm,横杆与斜撑应同时安装
,滑轮应垂直,滑轮间距的误差不得大于10mm。
c) 井架、门架应固定在建筑物上,否则必须拉设缆风绳。缆风绳应每隔10~15m高度设一组
,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得大于60°。
d) 井架、门架不得利用树木或电杆作地锚用。
e) 井架、门架应设有安全保险装置和过卷扬器。
f) 运料井架、门架严禁乘人。进料口应搭设防护棚。
g) 钢门架整体竖立时,底部须用拉索与地锚固定,防止滑移,上部应绑好缆风绳,对角拉牢,就位后收紧固定缆风绳。
h) 井架、门架运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跨越卷扬机钢丝绳。
4.6.6.2 机动翻斗车
a) 机动翻斗车行驶时严禁带人,转弯时应减速。
b) 装载时,材料的高度不得影响操作人员的视线。
c) 机动翻斗车向坑槽或混凝土集料斗内卸料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坑槽或集料斗前应设置挡墩,以防翻车。

     4.7 构架安装
4.7.1 排杆、组焊及现场喷涂
4.7.1.1 混凝土电杆在现场堆放时,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堆放的地面应平整坚硬,杆段下
面应支垫,两侧应掩牢。
4.7.1.2 混凝土电杆在现场倒运时,宜采用机具装卸,装卸时应用控制绳控制杆段方向;
装车后必须绑扎牢固,周围掩牢,防止滚动、滑脱。严禁采用直接滚动方法卸车。
4.7.1.3 采用人力滚动杆段时,应动作协调,滚动前方不得有人。杆段横向移动时,应随
时将支垫处用木楔掩牢。
4.7.1.4 利用棍、撬杠拨杆段时,应防止滑脱伤人。不得利用铁撬棍插入预留孔转动杆身

4.7.1.5 混凝土电杆应在杆位排杆、组焊,排杆前应将地面垫平、压实。
4.7.1.6 每根杆段应支垫两点,支垫处两侧应用木楔掩牢。
4.7.1.7 两端封死的混凝土电杆焊接时,应先在一端凿排气孔,然后施焊。
4.7.1.8 钢管构架宜集中排杆、组焊。组焊场地应平整、坚实,并用道木和工字钢搭设简
易组焊平台。平台钢板、工字钢等应连接在一起并做不少于两点的可靠接地,此接地应与动力线接地网分开。组焊所用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并作重复接地。
4.7.1.9 施工现场使用的砂罐应有压力容器合格证明。
4.7.1.10 喷涂作业场所应设在远离生活区和其他作业区,场地四周应设保护围屏,道路应
畅通。
4.7.1.11 喷涂作业前应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完好,操作前应将防护用品配戴齐全。袖口
必须扎紧,戴好防尘面罩。
4.7.1.12 喷涂时,严禁站在砂枪、喷枪前方。
4.7.1.13 装砂、移动机具前,或喷涂作业完毕,必须先停机、后切断电源,并将余气放掉

4.7.2 构架运输
4.7.2.1 重量大、尺寸大、集中排组焊的钢管构架的运输,除应符合本规程3.8的有关规定
外,载重车辆上尚应设支撑构架的支撑物,其结构应根据材质及运输重量选择。
4.7.2.2 运输道路应坚实、宽敞、平坦,载重汽车行驶应平稳、缓慢,并有专人监护。
4.7.2.3 构架摆好后应绑扎牢固,确保车辆行驶中构架不发生摇晃。
4.7.3 构架吊装
4.7.3.1 吊装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4.7.3.2 固定构架的临时拉线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使用钢丝绳,不得使用白综绳等;
b) 绑扎工人必须由技工担任;
c) 500kV单A型构架拉线不得少于四根;
d) 固定在同一个临时地锚上的拉线最多不超过两根。
4.7.3.3 在起吊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各个临时拉线应设专人松紧,各个受
力地锚必须有专人看护,做到动作协调。
4.7.3.4 吊物离地面10cm时,应停止起吊,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继续起吊,起吊
应平稳。
4.7.3.5 吊装中引杆段进杯口时,撬棍应反撬。
4.7.3.6 在杆根部及临时拉线未固定好之前,严禁登杆作业。
4.7.3.7 起吊横梁时,应在横梁两端分别系拉绳,控制横梁方位。
4.7.3.8 横梁就位时,构架上的施工人员严禁站在节点顶上;横梁就位后,应及时固定。
4.7.3.9 在杆根没有固定好之前及二次浇灌混凝土未达到规定的强度时,不得拆除临时拉
线。
?
诘7 2 2 跆 故糜党鹌刂鹌醯5 0  T^       5 电气装置安装

   5.1 对施工人员的基本要求
5.1.1 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本规程和DL408的有关部分,并每年考试一次,合
格后方可参加工作。
5.1.2 学徒工、实习人员、临时工、合同工及参加劳动的干部,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
可在师傅指导下参加指定的工作。
5.1.3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情况和进行有关
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5.1.4 工作人员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适宜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的病症者不得
参加工作。
5.1.5 独立进行安装及调试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气技术理论知识,掌握有关工具、
机具、仪表的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方法。
5.1.6 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人员应学会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等紧急救护法。

5.2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
5.2.1 一般规定
5.2.1.1 在已投入运行的变电所和配电所中,以及正在试运的已带电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工
作或停电作业时,其安全施工措施应按DL408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
5.2.1.2 在生产单位管理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工作或停电作业时,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
规定。
5.2.1.3 邻近带电体作业时,施工全过程必须设有经验的监护人。
5.2.1.4 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运行区进行下列作业时应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电击的措施

a) 攀登构架或设备。
b) 传递非绝缘的工具、非绝缘材料。
c) 2人以上抬、搬物件。
d) 拉临时试验线或其他导线以及拆装接头。
e) 手持非绝缘物件不应超过本人的头顶,设备区内严禁撑伞。
5.2.1.5 在330kV、500kV电等级的正在运行的变电所构架上作业,必须采取防静电感应措
施,例如,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等。
5.2.1.6 吊车、升降车在带电区内工作时,车体应良好接地,并有专人监护。
5.2.2 断开电源
5.2.2.1 需停电进行工作的电气设备,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其中:
a) 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
b) 严禁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c) 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将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倒送电。
5.2.2.2 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
锁,并挂警告牌。
5.2.2.3 在靠近带电部分工作时,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应大于
表5.2.2.3的规定。
  表5.2.2.3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81页

5.2.3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5.2.3.1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5.2.3.2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或电装置中的某一间隔内工作时,在工作地点两旁及对面的间
隔上均应设遮栏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5.2.3.3 在室外高压设备上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的四周设遮栏,并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5.2.3.4 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5.2.3.5 在室外构架上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
险!”的标示牌。
5.2.3.6 警戒区的遮栏应醒目、牢固。严禁任意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标示牌及其他
安全防护设施。
5.2.3.7 标示牌、遮栏等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正确、及时,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2.4 验电及接地
5.2.4.1 在停电的设备或停电的线路上工作前,必须经检验确无电压后方可装设接地线。
装好接地线后方可进行工作。验电与接地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其中一人应为监护人。进行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5.2.4.2 验电时,必须使用同样电压等级而且合格的验电器,严禁用低压验电器检验高压
。验电前,应先在确知的带电体上试验,在确证验电器良好后方可使用。验电应在已停设备的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进行。
5.2.4.3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及电压表的指示等,均不得作为设备有无电
压的根据,必须验电。如果指示有电,严禁在该设备上工作。
5.2.4.4 对停电设备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进行三相短路接地。凡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
的各部位均应装设接地线。在停电母线上工作时,应将接地线尽量装在靠近电源进线处的母线上,必要时可装设两组接地线。接地线应明显,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5.2.4.5 接地应用可携型软裸铜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5.2.4.6 接地线在每次装设前应做详细检查。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做接地线或短路
线用,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装拆接地线应使用绝缘棒,戴绝缘手套。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再接设备端,拆接地线时顺序相反。
5.2.5 恢复送电
5.2.5.1 停电设备恢复送电前,必须将工器具、材料清理干净,拆除全部地线,收回全部
工作票,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向运行值班人员交办工作票等手续。接地线一经拆除,设备即应视为有电,严禁再去接触或进行工作。
5.2.5.2 严禁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5.3 电气设备安装
5.3.1 变压器安装
5.3.1.1 油浸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安装
a) 大型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安装前必须依据安装使用说明书编写安全施工措施。
b) 充氮变压器、电抗器未经充分排氮(其气体含氧密度>18%),严禁工作人员入内。充氮变
压器注油时,任何人不得在排气孔处停留。
c) 大型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在放油及滤油过程中,外壳及各侧绕组必须可靠接地。
d) 变压器、电抗器吊芯检查时,不得将芯子叠放在油箱上,应放松起吊绳索前,不得在芯子上进行任何工作。
e) 变压器、电抗器吊罩检查时,应移开外罩并放置干净垫木上,再开始芯部检查工作。吊罩时四周均应设专人监护,严禁外罩碰及芯部任何部位。
f) 变压器、电抗器吊芯或吊罩时必须起落平稳。
g) 进行变压器、电抗器内部检查时,通风和照明必须良好,并设专人监护;工作人员应穿无钮扣、无口袋的工作服、耐油防滑靴,带入的工具必须拴绳、登记、清点,严防工具及杂物遗留在器体内。
h) 外罩法兰螺栓必须对称均匀地松紧。
i) 检查大型变压器、电抗器芯子时,应搭设脚手架,严禁攀登引线木架上下。
j) 储油和油处理现场必须配备足够可靠的消防器材,必须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场地应平整、清洁,10m范围内不得有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k) 变压器附件有缺陷需要进行焊接处理时,应放尽残油,除净表面油污,运至安全地点后进行。
l) 变压器引线焊接不良需在现场进行补焊时,应采取绝热和隔离措施。
m) 对已充油的变压器、电抗器的微小渗漏允许补焊,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电抗器的顶部应有开启的孔洞。
2) 焊接部位必须在油面以下。
3) 严禁火焊,应采用断续的电焊。
4) 焊点周围油污应清理干净。
5) 应有妥善的安全防火措施,并向全体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n) 瓷套型互感器注油时,其上部金属帽必须接地。
5.3.1.2 变压器干燥
a) 变压器进行干燥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必要的管理制度。
b) 干燥变压器使用的电源及导线应经计算,电路中应有过负荷自动切断装置及过热报警装置。
c) 干燥变压器时,应根据干燥的方式,在铁芯、绕组或上层油面上装设温度计,但严禁使用水银温度计。
d) 干燥变压器应设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各部位温度有无过热及异常情况,并作好记录。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干燥现场。
e) 采用短路干燥时,短路线应连接牢固。采用涡流干燥时,应使用绝缘线;使用裸线时必须用低压电源,并应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f) 使用外接电源进行干燥时,变压器外壳应接地。
g) 使用真空热油循环进行干燥时,其外壳及各侧绕组必须可靠接地。
h) 干燥变压器现场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并应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5.3.2 调相机及电动机安装(电气部分)
5.3.2.1 拆卸或安装电机部件时,两人的抬运重量不得超过100kg,起重高度不得超过1m。
5.3.2.2 对电机进行干燥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必要的管理制度。
5.3.2.3 开启式电机在安装期间应有防止杂物掉入机内的措施。
5.3.2.4 在滑环上打磨碳刷应在不高于盘车的转速下进行。打磨碳刷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5.3.2.5 调相机引出线包绝缘时应加强通风,严禁烟火。操作人员应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
,操作时应有人监护。
5.3.3 断路器、隔离开关及组合电器
5.3.3.1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搬运开关设备:
a) 隔离开关、闸刀型开关的刀闸处在断开位置时。
b) 断路器、气动低压断路器、传动装置以及有返回弹簧或自动释放的开关,在合闸位置和未锁好时。
5.3.3.2 在调整、检修开关设备及传动装置时,必须有防止开关意外脱扣伤人的可靠措施
,工作人员必须避开开关可动部分的动作空间。
5.3.3.3 对于液压、气动及弹簧操作机构,严禁在有压力或弹簧储能的状态下进行拆装或
检修工作。
5.3.3.4 放松或拉紧断路器的返回弹簧及自动释放机构弹簧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快
速释放。
5.3.3.5 凡可慢分慢合的断路器,初次动作时不得快分快合。空气断路器初次试动作时,
应从低气压作起。施工人员应与被试开关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设置防护隔离设施。
5.3.3.6 就地操作分合空气断路器时,工作人员应戴耳塞,并应事先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
,特别是高处作业人员。
5.3.3.7 在调整断路器、隔离开关及安装引线时,严禁攀登套管绝缘子。
5.3.3.8 隔离开关采用三相组合吊装时,应检查确认框架度符合起吊要求,否则应进行加
固。
5.3.3.9 断路器、隔离开关安装时,在隔离刀刃及动触头横梁范围内不得有人工作。必要
时应在开关可靠闭锁后方可进行工作。
5.3.3.10 六氟化硫组合电器安装过程中的临时支撑应牢固。
5.3.3.11 对六氟化硫断路器、组合电器进行充气时,其容器及管道必须干燥,工作人员必
须戴手套和口罩。
5.3.3.12 取出六氟化硫断路器、组合电器中的吸附物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橡胶手套、护目
镜及防毒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5.3.3.13 六氟化硫气瓶的搬运和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六氟化硫气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应齐全,安全帽应拧紧;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溜放。
b) 气瓶应存放在防晒、防潮和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靠近热源和油污的地方,严禁水分和油污粘在阀门上。
c) 六氟化硫气瓶与其他气瓶混放。
5.3.4 蓄电池组安装
5.3.4.1 蓄电池室应在设备安装前完善照明、水源、通风、下水道和取暖设施。蓄电池注
电解液前必须将蓄电池室内的临时用电设施拆除。蓄电池注电解液后,室内严禁烟火,并不得再进行与充电无关的其他工作。
5.3.4.2 安装蓄电池的工作人员,应穿戴防酸和防止铅中毒的防护用品,充电后不得穿容
易引起静电的衣着入内。
5.3.4.3 配制电解液的容器应完好。配制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缓慢地注入蒸馏水中,并
用玻璃棒或塑料棒不断搅动,严禁将蒸馏水注入硫酸中。
5.3.4.4 蓄电池室应备有足够的小苏打溶液和清水。电解液、小苏打溶液及清水等应贴有
明显的标志并分别存放。
5.3.4.5 在配制电解液的过程中,如硫酸溅洒在身上,应立即用小苏打溶液清洗;如洒在地
上,应及时用清水冲洗干净。
5.3.4.6 搬运酸酸瓶时,应有防止震动和酸瓶破损的措施。搬运未封口或破裂的硫酸瓶时,
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4.7 储存、输送电解液的一切设施必须是耐酸制品。
5.3.4.8 配制电解液使用的工器具及防护用品用过后,应用小苏打溶液及清水进行清洗,
清洗前不得光手触摸。
5.3.4.9 安装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配制和存放电解液应用耐碱器具,并将碱慢慢倒入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中,并用干净耐碱棒搅动,严禁将水倒入电解液中。
b) 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初充电前应将催化栓旋下,等初充电全过程结束后重新装上。
c) 带有电解液并配有专用防漏运输螺塞的蓄电池,补充电前应取下运输螺塞换上有孔气塞,并检查液面,液面不应低于下液面线。
5.3.4.10 不得在蓄电池室内进餐、存放食物或饮料。
5.3.5 盘、柜安装
5.3.5.1 动力盘、控制盘、保护盘等应在土建条件满足安装要求时,方可进行安装。
5.3.5.2 动力盘、控制盘、保护盘在安装地点拆箱后,应立即将箱板等杂物清理干净,以
免阻塞通道或钉子扎脚。
5.3.5.3 盘撬动就位时人力应足够,指挥应统一;狭窄处应防止挤伤。
5.3.5.4 盘底加垫时不得将手伸入盘底,单面盘开列安装时应防止靠盘时挤伤手。
5.3.5.5 盘在安装固定好以前,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特别是重心偏在一侧的盘。
5.3.5.6 安装盘上设备时应有专人扶持。
5.3.5.7 在墙上安装操作箱及其他较重的设备时,应做好临时支撑,待确实固定好后方可
拆除该支撑。
5.3.5.8 动力盘、控制盘、保护盘内的各式熔断器,凡直立布置者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
接负荷。
5.3.5.9 新装盘的小母线在与运行盘上的小母线接通前,应有隔离措施。
5.3.5.10 对执行器、变送器稳定性差的设备,安装就位后必须立即将全部安装螺栓紧好,
严禁浮放。
5.3.5.11 在已运行或已装仪表的盘上补充开孔前应编制施工措施,开孔时应防止铁屑散落
到其他设备及端子上。对邻近由于震动可引起误动的保护应申请临时退出运行。
5.3.5.12 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屏、保护盘、控制盘及各式操作箱等需要部分带电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a) 需要带电的系统,其所有设备的接线确已安装调试完毕,并应设立明显的带电标志。
b) 带电系统与非带电系统必须有明显可靠的隔断措施,确认非带电系统无串电的可能,并应设警告标志。
c) 部分带电的装置,应设专人管理。
5.3.5.13 在部分带电的盘上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了解盘内带电系统的情况。
b) 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穿绝缘鞋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穿背心、短裤工作。
c) 工具手柄必须绝缘良好。
d) 必须设监护人。
5.3.6 其他电气设备安装
5.3.6.1 凡新装的电气设备或与之连接的机械设备,一经带电或试运后,如需在该设备或
系统上进行工作时,安全措施应严格按本规程5.2的有关规定执行。
5.3.6.2 远控设备的调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5.3.6.3 凡具有甲、乙两系统的回路及远控回路必须经过校核,确认一次及二次回路均对
应无误后方可启动。
5.3.6.4 所有转动机械的电气回路应经操作试验,确认控制、保护、测量、信号
回路无误后方可启动。转动机械在初次启动时就地应有紧急停车设施。
5.3.6.5 干燥电气设备或元件,均应控制其温度。干燥场地不得有易燃物,并应有消防设
施。
5.3.6.6 严禁在阀型避雷器上攀登或进行工作。
5.3.6.7 安装瓷套(棒)电器时吊装用的索套应安全可靠,不能危及瓷质的安全,安装时若
有交叉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
5.3.6.8 电力电容器试验完毕必须经过放电才能安装,已运行的电容器组需检修或增加容
量扩建新电容器组时,对已运行的电容器组也必须放电才能工作。
5.3.6.9 在10kV及以上电压的变电所(配电室)中进行扩建时,已就位的设备及母线应接地
或屏蔽接地。
5.3.6.10 在运行的变电所及高压配电室搬运梯子、线材等长物时,应放倒搬运,并应与带
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5.3.6.11 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或皮卷尺进行测量工作,应用木尺或其他绝缘量
具。
5.3.6.12 拆除电气设备及电气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确认被拆的设备或设施不带电,并应按本规程4.4的有关规定作好安全措施。
b) 不得破坏原有安全安全设施的完整性
c) 防止因结构受力变化而发生破坏或倾倒。
d) 拆除旧电缆时应从一端开始,严禁在中间切断或任意拖拉。
e) 拆除有张力的软导线时必须徐徐释放,严禁突然释放。
f) 弃置的旧动力电缆头,除有短路接地外,应一律视为有电。

      5.4 母线安装
5.4.1 软母线架设和硬母线安装
5.4.1.1 测量软母线档距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以保证绳、尺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5.4.1.2 新架设的导线与带电母线靠近或平行时,新架主设的母线应接地,并保持安全距
离。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在此类母线上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母线上再挂临时地线。
5.4.1.3 母线架设前应检查金具是否符合要求,构架应验收合格。
5.4.1.4 放线应统一指挥,线盘应架设平稳。导线应由盘的下方引出。放线人员不得站在
线盘的前面。当放到线盘上的最后几圈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导线突然蹦出。
5.4.1.5 紧线应缓慢,并检查导线是否有挂住的地方,防止导线受力后突然弹起,严禁跨
越正在收紧的导线。
5.4.1.7 切割导线前,应将切割处的两侧扎紧并固定好,防止导线割断后散开或弹起。
5.4.1.8 软母线引下线与设备连接前应进行临时固定,不得任意悬空摆动。
5.4.1.9 在软母线上作业前应检查金具连接是否良好,横梁是否牢固。只能在截面积不小
于120mm2的母线上使用竹梯或竹杆横放在导线上骑行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
5.4.1.10 压接软母线用的油压机的压力表应完好。压接过程中应有专人监视压力表读数,
严禁超压或在夹盖卸下的状态下使用,并应经常检查油压机油位,油位低应及时补充。
5.4.1.11 压接用油压机的操作者应位于压钳作用力方向侧面进行观察,防止超压损坏机械
,所有连接部位应经常检查连接状态,如发现有不良现象必须消除后再进行工作。
5.4.1.12 对钢模应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有裂纹,应停止使用。
5.4.1.13 硬母线焊接时应通风良好,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应遵守本规程3.9
的有关规定。
5.4.1.14 绝缘子及母线不得作为施工时吊装承重的支持点。
5.4.1.15 大型支持型铝管母线宜采用吊车多点吊装;铝管就位前施工人员严禁登上支持绝
缘子。
5.4.1.16 大型悬吊式铝管母线吊装应根据施工要求编写安全施工措施,吊装时两端应同时
起吊就位悬挂。
5.4.2 软母线爆炸压接
5.4.2.1 进行爆炸压接作业,每次不得超过两炮,作业时严禁吸烟。
5.4.2.2 炸药、导火索、导爆索及雷管应分别存放并设专人管理,由专人领用,用毕后应及时将剩余的炸药及雷管退库;从事的爆破的人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
5.4.2.3 严禁在运行区内进行爆炸压接。
5.4.2.4 导火索在使用前应作燃速试验,其长度应保证点火人离开后到起爆之间的时间不少
于20s,但不得短于200mm。
5.4.2.5 切断导爆索及导火索应使用锋利的刀子,严禁使用剪刀或钳子。雷管与导火索连接
时,必须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触雷汞部分, 严禁用牙咬雷管口或用普通钳子夹雷管口。
5.4.2.6 爆炸点离地面一般不得小于1m,人员应离开30m以外,距爆炸点50m以内的的建筑物
的玻璃窗应打开,并挂好风钩。
5.4.2.7 放炮时应通知周围作业人员,并设警戒。
5.4.2.8 遇有哑炮时,必须等15min后方可重新引爆。
5.4.2.9 爆炸压接操作的其他安全规定应按SDJ276-90《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SDJ277-90《架空电力线内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5.5 电缆
5.5.1 电缆管配抽及电缆架安装
5.5.1.1 加热弯制电缆管时应有防火措施,管内所装的沙子必须干燥。
5.5.1.2 电缆支架应安装牢固,放电缆前应进行检查。
5.5.2 电缆敷设
5.5.2.1 运输电缆盘时,应有防止电缆盘在车、船上滚动的措施。盘上的电缆头应固定好。
卸电缆盘严禁从车、船上直接推下。滚动电缆盘的地面应平整,破损的电缆盘不得滚动。
5.5.2.2 敷设电缆时,电缆盘应架设牢固平稳,盘边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00mm,电缆应从盘
的上方引出,引出端头的铠装如有松弛则应绑紧。
5.5.2.3 在开挖直埋电缆沟时,应取得有关地下管线等的资料,否则在施工时应采取措施,
加强监护。只有在确知地下无其他管线时方可用机械开挖。
5.5.2.4 敷设电缆前,电缆沟及电缆夹层内应清理干净,做到无杂物、无积水,并应有足
够的照明。
5.5.2.5 敷设电缆应由专人指挥、统一行动,并有明确的联系信号,不得在无指挥信号时随
意拉引。
5.5.2.6 在高处敷设电缆时,应有高处作业措施。直接站在梯式电缆架上作业时,应核实
其强度。强度不够时,应采取加固措施。严禁攀登组合式电缆架或吊架。
5.5.2.7 进入带电区域内敷设电缆时,应取得运行单位同意,办理工作票,采取安全措施
,并设监护人。
5.5.2.8 用机械敷设电缆时,应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加强巡视,并有可靠的联络信号。放
电缆时应特别注意多台机械运行中的衔接配合与拐弯处的情况。
5.5.2.9 电缆通过孔洞、管子或楼板时,两侧必须设监护人,入口侧应防止电缆被卡或手
被带入孔内。出口侧的人员不得在正面接引。
5.5.2.10 敷设电缆时,拐弯处的施工人员应站在电缆外侧。
5.5.2.11 敷设电缆时,临时打开的隧道孔应设遮栏或警告标志,完工后立即封闭。
5.5.2.12 不得在电缆上攀吊或行走。
5.5.2.13 电缆穿入带电的盘入内时,盘上必须有专人接引,严防电缆触及带电部位。
5.5.3 电缆头制作
5.5.3.11 制作电缆头时,熔化绝缘胶、化铅使用的各种炉子都应有防火措施,熔化绝缘胶
、化铅应在通风良好处进行,加热应缓慢。
5.5.3.2 熔化锡块、铅块、绝缘胶的容器和工具必须干燥,熔化过程中严防水滴带入熔锅引
起爆溅伤人。熔化材料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3/4。
5.5.3.3 绝缘胶的加热和搬运应用有嘴的容器,不得使用密封容器,传递时应放在地上换
手。
5.5.3.4 熔化或浇制焊锡、封铅及绝缘胶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手套。
5.5.3.5 制作环氧树脂电缆头应在通风良好处进行,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手套。
5.5.3.6 做完电缆头后应及时灭火,清除麻包、油纸等杂物。

5.6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
5.6.1 一般规定
5.6.1.1 试验人员应充分了解被试设备和所用试验设备、仪器的性能。严禁使用有缺陷及
有可能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设备。
5.6.1.2 进行系统调试工作前,应全面了解系统设备状态。对与运行设备有联系的系统进
行调试应办理工作票,同时采取隔离措施,必要的地方应设专人监护。
5.6.1.3 通电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不得中途离开。
5.6.1.4 试验电源应按电源类别、相别、电压等级合理布置,并设明确标志。试验场所应
有良好的接地线,试验台上及台前应根据要求铺设橡胶绝缘垫。
5.6.2 高压试验
5.6.2.1 高压试验设备(如试验变压器及其控制台、西林电桥、试油机等)的外壳必须接地
。接地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多股软裸铜线。接地必须良好可靠,严禁接在自来水管、暖气管及铁轨上。
5.6.2.2 被试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高压引线的接线应牢固并应尽量缩短,高压引
线必须使用绝缘物支持固定。
5.6.2.3 现场高压试验区域、被试系统的危险部位或端头,均应设临时遮栏或标志旗绳,向
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设专人警戒。
5.6.2.4 合闸前必须先检查接线,将调压器调至零位,并通知现场人员离开高压试验区域。
5.6.2.5 高压试验必须有监护人监视操作。加压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精神集中,监护人传
达口令应清楚准确。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并戴绝缘手套。
5.6.2.6 试验用电源应用断路器明显的双刀开关和电源指示灯。更改接线或试验结束时,
应首先断开试验电源,再进行放电(指有电容的设备),并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短路接地。
5.6.2.7 电气设备在进行耐压试验前,应先测定绝缘电阻。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时,被试
设备应确实与电源断开。试验中应防止带电部分与人体接触,试验后被试设备必须放电。
5.6.2.8 高压试验设备的高压电极应用接地棒接地(试验时除外)。被试设备做完耐压试验
后应接地放电。
5.6.2.9 进行直流高压试验后的高压电机、电容器、电缆等应先用带电阻的接地棒或临时
代用的放电电阻放电,然后再直接接地或短路放电。
5.6.2.10 在使用中的一切高压设备,其接地线或短路线拆除后即应认为已有电压,不得接
近。
5.6.2.11 遇有雷雨和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高压试验。
5.6.2.12 试验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断开电源,并经放电、接地后方可检查。
5.6.2.13 试验工作结束后,必须检查被试设备上有无被遗忘的工具和导线等其他物件,拆
除临时遮栏或标志旗绳,并将被试验设备恢复原状。
5.6.3 二次回路传动试验及其他
5.6.3.1 对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作通电试验时,高压侧隔离开关必须断开,二次回路必须
与电压互感器断开,严禁将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
5.6.3.2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严禁开路,经检查无开路并接地完好,方可在一侧进行通电
试验。
5.6.3.3 进行与已运行系统有关的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调试时,必须将有关部分断开或申
请退出运行,必要时应有运行人员配合工作,严防误操作。
5.6.3.4 做开关远方传动试验时,开关处应设专人监视,并应有通信联络和就地可紧急操作
的措施。
5.6.3.5 测量二次回路的绝缘电阻时,被试系统内的其他工作应暂停。
5.6.3.6 转动着的调相机及励磁机,即使未加励磁也应视为有电压。如 在其主回路(一次
回路)上进行测试工作,则应有可靠的绝缘防护措施。
5.6.3.7 测量轴电压或在转动中的调相机滑环上进行测量工作时,应使用专用的带绝缘柄
的电刷,绝缘柄的长度不得小于300mm。
5.6.3.8 使用钳形电流表时,其电压等级应与被测电压相符。测量时应带绝缘手套。测量
高压电缆线路的电流时,钳形电流表与高压裸露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表5.6.3.8所列数值。
    表5.6.3.8 钳形电流表与高压裸露部分的最小距离
    *****96页

5.6.4 启动及带电
56.4.1 电气设备及电气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全部完成后,在通电及启动前应检查是否已经
做好下列工作:
a) 通道及出口畅通,隔离设施完善,孔洞堵严,沟道盖板完整,屋面无漏雨、渗水情况。
b) 照明充足、完善,有适合于电气灭火的消防设施。
c) 房门、网门、盘门该锁的已锁好,警告标志明显、齐全。
d) 人员组织配套完善,操作保护用具齐备。
e) 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符合设计要求。
f) 通信联络设施足够、可靠。
g) 所有开关设备均处于断开位置。
5.6.4.2 上列各项工作检查完毕并符合要求后,所有人员应离开将要带电的设备及系统。
非经指挥人员许可、登记,不得擅自再进行任何检查和检修工作。
5.6.4.3 带电或起动条件具备后,应由指挥人员按启动方案指挥操作。操作应按DL 408 有
关规定执行。
5.6.4.4 设置在一般房间或车间内的电气设备准备启动或带电时,其附近应设遮栏及标示
牌或派专人看守。
5.6.4.5 在配电设备及母线送电以前,应先将该段母线的所有回路断开,然后再接受所需
回路,防止窜电至其他设备。
5.6.4.6 调相机及具有双回路电源的系统,并列运行前应核对相位。
5.6.4.7 用系统电压、负荷电流检查保护装置时应做到:
a) 工作开始前经值长向调度人员申请停用被检查的保护装置。
b) 应有防止操作过程中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短路的措施。
c) 带负荷切断二次电流回路时,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垫上或穿绝缘鞋。
d) 操作过程应有专人监护。

注意:本栏目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其中涉及了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在核实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为减少服务器的外部调用流量负载,本网所有的pdf,rar,caj,zip格式的文件,均使用防盗链技术保护文件。

如何下载保存此附件?

请直接点击下载连接进入文件下载页面.

相关资讯

广告

最新政策法规

更多...


Copyright©2001版权所有_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webmaster@cngspw.com  浙ICP备10209442号-1 ICP经营许可证 浙B2-20100450
服务热线:0571-85065806  传真:0571-85065896 地址:杭州下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电子商务园区费家塘路588号4号楼402-403室
主办单位: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网站法律顾问:汪卓君律师(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cngspw.com(hangzhou_china),Ltd;Allrights Reserved 版权声明  

execute:164.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