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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环境监管开念“紧箍咒”----访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主任高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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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2/2 1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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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十五”计划,2005年我国将初步建立国家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今后在新化学物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化学品专项管理、废弃化学品监管模式等方面将出现哪些变化?就此问题笔者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主任高映新研究员。
    新化学物质发现瞒报将重罚
    高映新介绍,环保总局去年9月发布了旨在通过先行审查,对新化学物质进行预防性控制的新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通过这一办法,理论上新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化学污染物就不会获得批准产生,从而可以在源头上杜绝污染。
    然而,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办法出台较晚,加上人们深受事后处置的传统观念影响,致使企业、科研单位等对管理办法缺乏了解,认知度不高。随着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该办法在新物质申报受理审批的操作程序上亟须修改,与这一法规接轨。此外,新物质的产生过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若企业不对外公开,外人很难知道,这就导致监管新化学物质的难度很大。
    根据这一状况,环保总局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开展新物质申报后的监管。高映新说,能够研制出新物质的一般都是具备一定规模的大企业,普遍关注信誉度,环保总局今后将加大瞒报后被发现的追惩力度。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强化后续监管
    对于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环境管理,目前依据1994年开始施行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所有进出口化学品都必须依此规定进行登记。2002年10月,国务院对此规定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如今有8种POPs物质在此规定的限制之列。
    高映新说,目前这一规定存在的弊端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管理没有后续行动,完成登记之后即不再监管。此外,规定所涉及的监管物质名单10年来没有变化,滞后于现实需求。如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等都对其提出了变更要求。
    为此,环保总局拟出台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办法,以危险化学晶进出口管理为切入点,追根溯源,延伸管理,监控进口危险化学品流向、追溯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的污染,同时兼顾《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履约,将公约的相关条例纳入管理办法。
    化学品专项管理更加严格
    我国化学品专项管理主要针对汞、砷、铬等物质。高映新介绍,中国是汞生产、使用大国,汞污染问题严重。2000年国家曾暂停对进口汞的审批,后来迫于某些方面的压力,主管部门依照以用定进、总量控制、逐步减少、追踪管理的原则,在确保进口汞得到有效追踪监控的前提下,2002年和2003年分别限量、定点审批进口了280多吨和260多吨汞,而2000年前每年的进口量都在1000多吨。他透露,为进一步对汞进行严格控制,环保总局不久将下发加强汞专项管理的通知,现已进入行政审核程序。
    在砷的管理方面,环保总局对广西、湖南等砷制品密集省份的生产加工情况做了调查,在湖南省开展砷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要求企业提高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对出口的砷制品进行溯源,实现定点生产、定点出口和总量核定。
    对于铬的管理,现在是初步掌握全国铬盐、铁合金等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其铬渣的产生、堆存、污染和处置情况,随后下发《关于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札高映新说,由于铬的污染是几十年累积下来的问题,许多生产、流通、使用企业都已消亡或变更,给调查追踪带来了很大麻烦,治理和控制工作难度很大。目前,尚处于调研阶段。
    废弃化学品即将出台管理办法
    对废弃化学品原则上是要为其找到用户,找到生产厂做相应处理,或者直接将其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环保总局目前正在起草废弃化学品环境管理办法,预计将于不久出台。
    高映新介绍,化学品突发事件环境应急也在化学品环境管理的范畴之内。在这方面,我国目前的做法主要是编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打击和防范利用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在经济全球化快速推进的今天,这一机制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李宏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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