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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用安全附件2004年实施国家制造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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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2/2 15: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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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证安全附件的产品质量,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加强对安全附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的安全技术质量管理,现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等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相应许可证资格单位制造的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及液面计不得安装在锅炉、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和罐式集装箱)上。
    现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中的鉴定评审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颁发质检锅函[2003]59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已认可中国石油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设备设计专业委员会作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机构,具体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技术评审工作。
    为了规范安全附件鉴定评审工作,中国石油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设备设计专业委员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颁发质检锅函[2003]80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用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资格评审管理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用安全附件型式实施细则》并成立安全鉴定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安全制造单位资格鉴定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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