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渴望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将猛攻欧美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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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6/14 11: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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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站:突破欧盟
    在新西兰宣布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后,4月27日,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同澳大利亚贸易部长马克·维尔会谈时,要求澳大利亚尽快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马克·维尔在与薄熙来共同主持"中澳部长级经济联委会第十次会议"后表示,要等到同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可行性研究结束之后,澳大利亚才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目前双方正在努力加快这一研究进程。
    反观中国同欧盟就这一"地位"的争执则要复杂得多。是否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有很大影响。
    5月1日,欧盟大家庭的成员由15位扩大到25位。对于中国来说,另外一个重要的数字也随之改变,那就是欧盟即将超越日本和美国,一跃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
    欧盟作为统一市场,对外的关税水平已经很低,不过非关税壁垒特别是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措施的存在,给中欧贸易的快速增长设置了很多障碍。
    据商务部提供的数据,自1979年至今,欧盟对华共提起近百起反倾销调查,对华产品立案总数位列第二,仅次于美国,影响到中国出口金额约40多亿美元,涉案产品涵盖对欧出口的各个领域,其中以电器、纺织品等行业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最多。
    5月初的温家宝总理的欧洲之行,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就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同欧盟委员会进行磋商。欧盟驻华代表团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温总理同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发表的联合声明的第15条是这样表述的:
    "中方重申中国要求早日解决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强调了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普罗迪主席确认2004年6月底前将向中方提交对这一问题的且无损于最后结果的初步评估结果。双方强调该问题对于他们的重要性。普罗迪主席强调欧盟将继续对此进行认真评估。"
    一位出席峰会的欧盟官员说,欧盟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美国等其他国家有重要的示范作用,而且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对欧盟贸易进一步发展。欧盟对中国企业的"倾销"调查将更"透明、可操作和公平"。
    有专家分析,欧盟最终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仍有很多障碍,有来自产业界和成员国的双重压力。如果欧盟承认中国这一地位,欧盟对华贸易逆差可能有所增加。
    而欧盟驻华代表团副大使弗兰斯·叶森在接受《经济》杂志记者的专访时否认了在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存在着来自其成员国及产业联盟的压力。
    他认为,欧盟对于什么样的经济属于市场经济有着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中国所能做的就是去逐步满足这些规定。这是技术层面上的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就好像游乐园里的设施,多大年龄的小孩被允许玩什么都是有规定的,并不能说,我喜欢这个孩子,就破例让他去玩。"
    1998年,欧盟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但仍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从而允许中国企业在个案中"抗辩"市场经济地位,逐个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中国整体的市场经济地位仍未被欧盟认可。
    叶森先生介绍,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现在来看只和反倾销有关,并不是对一个国家经济的总体评价。与中国政府及学界的高度重视不同,他认为,市场经济地位所能影响到的不过是中欧贸易总额的0.5%,并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在欧盟对于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进行个案调查,很多企业已经被赋予了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他同时还强调,也有很多企业没有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比如说一些国有企业,和政府直接参与经营或给予政策支持的企业。而一旦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今后中国所有的企业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都要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对待,所以欧盟在这个问题上,也是非常慎重。
    0.5%对于中欧贸易总额来说不重要,对于欧盟来说也不是特别重要,但是如果我们把这0.5%承载的贸易额微观到中国和欧洲的一些企业头上,都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实际上对于中国来说,这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东方信邦的分析师认为,除市场经济地位之外,欧盟还有其他手段保护欧盟内部市场,中国公司仍可能被诉以反倾销,因此欧盟很可能在6月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有迹象显示,欧盟的决策者可能会讨价还价,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前争得中国做出一些让步。
    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宝:第三国参照
WTO关于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的行为。通常我们理解为:在进口国内的销售价格低于在出口国内的生产成本加运费的总额。
    由于WTO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其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因此毫无疑问,一种产品的"正常价值"当然是以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的产品价格来衡量。从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
    换言之,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增税措施。
    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其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经济国家,即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所以只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要采用与该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该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在反倾销案中,十有八九会使该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该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
    这就是一些发达国家频繁打着"非市场经济国家"大旗,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歧视政策的手段和工具的原因所在。
来源:《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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