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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认识上的六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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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3/10 10: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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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倾销在我国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反倾销调查申请数量激增,各种宣传文章也频频见诸媒体。

    我们在欣喜地看到企业自觉地拿起反倾销这一法律武器未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无忧虑地发现有关的认识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误区。

    误区一:反倾销的宗旨

岂是冤冤相报

    谈及反倾销立法的目的,不少文章中都存在着明显的报复论观点,也即:以往其他国家对我出口商品进行多次反倾销调查,涉及商品种类多、范围广,反倾销措施严厉,使我蒙受经济损失。我建立反倾销法律体系,就是要针对性地进行反倾销,以回应、威慑国外对我的反倾销活动。

    这种论调,在情感上很容易被众人接受。试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确实是件令人扬眉吐气、拍手称庆之事。但这同时也是一种狭隘的报复心理的充分表露。让我们冷静思考一下,难到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只是为了用来钳制其他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行为?难到我们对此要眶毗必报,锱铢必较,一味地要求形式上的对等与公平?绝不是这样。笔者不否认在世界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发展历程中,最初阶段确实是存在着这种情况,同时也承认我国目前的反倾销立法具有这样的机制与功能。但是这绝非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目的所在。

    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宗旨在于维护正常的国际经贸秩序,营造一个各类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地开展竞争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外来倾销的损害。这一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确阐述的。

    在有关的文章中,有人干脆就把反倾销界定为“非关税壁垒”,笔者对此更不敢苟同。无论是关税壁垒还是非关税壁垒,都是与WTO的宗旨相违背的,都是WTO所明文要求予以取缔的,也是世界各国所谴责的。而反倾销制度则是WTO所明文规定的、各国通行的、合法的措施。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截然的区别,不可混同。如果说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其实践运用中,起着与非关锐壁垒相同的作用,那么也只能是有关国家滥用了反倾销制度的结果。要把这种滥用与反倾销制度的正常运用严格区分开来,不能一概而论。

    误区二:反倾销的实施

几家欢乐几家愁

    纵观当前各种媒体对反倾销的相关报道,几乎是千篇一律的赞誉之词,诸如“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等正面肯定的言辞.而反面的批评、否定之声几乎是绝元仅有的。其实,反倾销的正面积极作用不容置疑,但是其负面的作用也有目共睹。如,由于反倾销约实施,国外物美价廉的产品退出国内市场,该产品的用户或者消费者被迫使用高价的同类国内产品,其利益受到损害。同样,下游产品企业也因此增加了成本,减少了收益。同时,倾销产品竞争压力的消失,也会令部分国内企业失去进取心,他们不去积极采取措施提高产品的竞争力,而只是单纯依赖反倾销措施的扶持,从而活力下降。

    是否实施反倾销措施,本身就是利弊权衡后的选择,是两种利益相冲突、“二者不可兼得”的情况下,不得已采用的保护一方面的利益而牺牲另一方面利益的一种机制。有时,这两方面的利益大小,也难以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比较。有些文章只代表正面,而把反倾销调查机构比喻成企业的“守护神”、“救星”,是否添加了太多的感情色彩呢?

    误区三:反倾销的作用

灵丹妙药或绣花枕头

    近来,常有企业界代表对调查机关的办事效果十分不满乃到加以指责,其理由言之凿凿;企业已无路可走,其生死系于调查机关的行动,调查机关行动迟延就是在加快企业的死亡。这种舆论也令调查机关负有很大的心里理压力。

    笔者认为,这种论调是完全不成立、近乎荒谬的。过分夸大反倾销的作用,有百害而无一利。企业本身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人、财、物、产、供、销等各环节,有一个出下问题、都会影响到全局,导致企业效益低下,而市场竞争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苦练内功,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与竞争力,从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单单依赖反倾销措施的保护,救得了一时,也救不得长远。更何况反倾销的效力还会因存在着时滞问题、规避问题、非法走私等问题而大订折扣。那种过份依赖反倾销措施,认为“一反就灵”的想法、是过于天真了。

    更有一些企业,其自身经营管理不病况。无法与国外产品竞争、只希望靠反倾销措施来苟延残喘。这种情况,更是掩耳盗铃的行为。

    反倾销有着积极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国外同类产品倾销损害的作用,但也只是为企业赢得一个短暂喘息的机会。如果企业就此止步不前,自以为可以高枕无忧,那就是大错特错了。 误区四: 反倾销的理论与实践 欲速则不达 对于我国反倾销的理论与实践情况,社会各界表示了不少不满。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理论方面过于简单、抽象、笼统,可操作性差;实务方面效率低下。相关的建议、呼吁乃至抱怨、指责之声日盛。笔者不否认当前反倾销不尽人意的现状,对各界这种由爱而怨,爱之愈深、怨之愈切之情也充分理解,但还是要谈一点个人想法。

    加顾国际上的反倾销立法历史,澳大利亚在1901年、加拿大在1904年、美国在1916年相继有了本国的反倾销立法。当前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的历史,有着完整的理论体系、丰富的实践经验、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系统的相关配套措施、充裕的人力物力资源保障等。这一切,都是目前我们无法比拟的。

    应该看到,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从起草到实施的全过程来说,都是与国际惯例衔接得最好的一部法规,自始自终贯穿着遵循国际通行做法的原则。实践中第一例新闻纸案耗时弥久,也正是这种注重借鉴国外成熟经验、严谨扎实工作所致。客观地说,我国的反倾销工作尽管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提高水平,但其在初始的探索阶段就表现出了向国际通行规范学习、严谨求实、认真负责的精神和态度。这样的高起点,是难能可贵的,由此也受到了各国的好评。

    一件新事物,总有一个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成长与完善的历程,不要因其缺点而否认它明显的优点。我国的反倾销工作在其起步阶段,理所应当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理解、肯定、关爱与支持,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我国反倾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误区五:反倾销的效力

现实中的悖论

倾销产品以低于国内公平价格在进口国销售,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否则也就不会构成倾销。然而倾销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出于某种需要。企业为了更有效的开拓国际市场,将其出口产品价格的定位低于国内市场销售价格,这是各国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也就是说,倾销是各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惯用的手段之一。倾销产品在价格上低廉只是一个表面现象,这是以先进的技术、雄厚的实力为后盾的。(通常情况,在倾销情况下,企业仍可以获利。当然也不排除倾销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特别情形。)这样,我国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在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情况下,如果仍无法与国外同类产品竞争,取得竞争的优势,那么只能表明我们在质量、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落后。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反倾销措施的强行介人,人为地驱走国外产品,保护国内产业,那么是不是等于保护了落后呢?这一点是否有违于反倾销立法的初衷呢?如果企业一直躲在反倾销的保护伞下,不思进取,那么“日落之际”(反倾销措施限期界满自动失效),岂不也正是他们的垂暮之时?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进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世界各地普遍要求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今天,资源的全球合理配置也是现代企业的现实需要,这种情况下,反倾销已日益丧失其经济学基础。

    这里涉及到了反倾销的深层次理论基础问题,已经超出了本文所能讨论的范围。笔者的本意是,对于反倾销的作用与效力,不应单单看到其合理的一面。它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不宜过分突出宣传其一个方面而忽略了另一方面。反倾销法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但却绝不会是为了保护落后,而实际运行中却偏偏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误区六: 反倾销的发展 喧嚣关注不是真

    在我国短暂的反倾销史中,反倾销一直被列为社会中的敏感话题。外部媒体颇为关注,成为一时的卖点,内部也是严格把关。我国的反倾销工作从第一天起就在这种各界瞩目的情况下进行着,有关人员无疑承受着很大的压力。随着反倾销理论的不断丰满与实务的顺利进展,相信人们会更清楚地认识和理解这一新兴事物。我想,如果有一天大家都以一种平和、平淡的态度来对待反倾销工作,媒体不会对之大加喧染,人们也不会对之特别关注,正如对待当前日常的司法工作一样,那么这一天就是我国反倾销工作走向成熟之日。平平淡淡,方是真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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