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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须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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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6/10 9: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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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发布第39号、第40号公告,明确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要求、备案机构分工、确定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具体原则,并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进口旧机电产品凭证报检制度。

  随着对外贸易不断发展和利用外资的逐年增多,旧机电产品的进口量越来越大。国外旧机电产品虽然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先进性,但也存在很多安全、卫生、环保隐患,特别是一些与人们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旧机电产品,如旧机动车辆等,存在更加严重的隐患。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收货人退货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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