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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全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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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4/2 9: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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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成品油零售一旦被发现“缺斤短两”,将被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全面施行。

  据了解,最新施行的《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油站应该依法使用经过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向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对于未依法使用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短斤少两的,责令改正,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 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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