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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加工单耗标准下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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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3/3 9: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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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将于3月1日起实施。长期困扰海关执法和原油加工贸易的最大羁绊就此解除。 标准对以原油为原料加工生产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产品、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重油、石油沥青、粗苯类、石油焦、液化气、润滑油、润滑油基础油和石蜡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该《标准》中的单耗是指原油炼制产品的复出口收率,即加工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耗用单位重量(千克)的原油加工生产的石脑油、汽油、柴油以及其他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的数量。具体内容包括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复出口总收率标准、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复出口收率范围。两部门指出,原油单耗标准一般设定复出口收率的最低下限值,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应按加工贸易的生产实际或合同约定,审批和核定加工企业生产成品的产品复出口收率和复出口总收率。 《标准》由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负责制订、由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负责起草,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组织协会和两大集团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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