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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取消50种机电产品的限制进口管理措施浏览次数:824
外经贸部近日发布最新公告,自1月1日起,取消50种机电产品限制进口管理措施,并发布2003年《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履行入世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50种机电产品的限制进口管理措施,其中包括进口配额管理措施的商品和特定进口管理措施的商品。按照2002年海关目录,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中,配额产品由原来的76个海关税则号减少为45个,削减幅度达40.8%;特定产品由42个税则号减少为23个,削减幅度达45.2%。 取消进口配额管理措施的商品包括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等31种。 取消特定进口管理措施的商品包括其他输出功率超过14千瓦,但小于132.39千瓦(180马力)的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235.36千瓦(320马力)的履带式推土机及侧铲推土机、其他机动压路机、额定容量在400兆伏安及以上的液体介质变压器、电动轮非公路用货运自卸车等19种。 注意:本栏目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其中涉及了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在核实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为减少服务器的外部调用流量负载,本网所有的pdf,rar,caj,zip格式的文件,均使用防盗链技术保护文件。 如何下载保存此附件? 请直接点击下载连接进入文件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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