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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五咱行为被列为价格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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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五种行为被列为价格垄断,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为不同经营者营造公司的竞争环境。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将以下行为列为价格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二是经营都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经营者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责,《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的出台,既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先期探索,也是促进市场价格竞争的重要保障。该规定将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注意:本栏目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其中涉及了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在核实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为减少服务器的外部调用流量负载,本网所有的pdf,rar,caj,zip格式的文件,均使用防盗链技术保护文件。 如何下载保存此附件? 请直接点击下载连接进入文件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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