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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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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5/30 10: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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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此通知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的,通知中明确了西部大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通知同时明确,上述企业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这里的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还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通知还要求,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而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中国机械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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