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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经营审批改为登记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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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4/3 11: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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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日前发出通知,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规定自7月10日起,除外商投资等企业外,取消原来的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的审批制度,改为实地登记和核准制。这意味着对非公经济外贸领域的准入限制从此完全取消。
    通知规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只须拥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和其他条件;生产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只要具备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及其他条件,即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所在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受权主管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通知规定,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远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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