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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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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11/27 12: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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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在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并公布,该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了该《促进法》。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财产和合法收益。
  在资金支持方面,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改进金融服务。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在创业扶持方面,国家在创办条件、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鼓励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在技术创新方面,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在市场开拓方面,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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