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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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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10/11 9: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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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共分9章113条。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规定更细更全面。尤其是在加强税收征管,防范纳税人偷、逃税方面,新《实施细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并对法律责任作了更严厉的规定。今后,凡依法由税务机关进行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为鼓励群众依法监督税收征管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了相应的物质奖励办法。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为加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监控,新《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也将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采用同一代码,做到信息共享。新《实施细则》不但规定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还规定了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以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
    在对记账凭证的管理上,新《实施细则》规定了“税控装置”的使用。第28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此外,新《实施细则》还对关联企业可能发生的非法避税行为作了更加有效的防范措施。新《实施细则》不仅详细阐明了关联企业的定义,还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对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以非法避税为目的的非正常的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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