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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消保委瓶装供给液化石油气比较试验与消费体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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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瓶装供给液化石油气日益成为群众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油气价格的不断攀升和燃气支出在生活支出中比重的逐渐增加,消费者愈加敏感瓶装供给液化石油气商品的质量、数量和价格。绍兴市消保委围绕“消费与民生”年主题,深入贯彻落实“月月3·15”活动实施意见,日前完成了瓶装供给液化石油气比较试验和消费体验,旨在履行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职能,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客观、公正、详实的比较试验和消费体验信息,提示消费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次比较试验和消费体验得到了绍兴市工商局、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消费维权义工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比较试验和消费体验情况如下:
一、比较试验与消费体验的依据、对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GB 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绍兴市区经营有地域代表性的燃气公司8个液化石油储配站(配送点)。 比较试验:由市工商局、市消保委、市技监局、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工作人员,消费维权义工代表现场检验: 1、抽取一定数量YSP35.5钢瓶(原YSP-15号),检测灌装(充气)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灌装(充气)净含量=灌气后抽检的毛重-钢瓶标称自重(瓶中残液默认为净含量); 2、定量抽取液化石油气样品送交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并出具报告; 3、校验液化气供应单位设置的自动灌装秤具。 消费体验:消保委组织消费维权义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体验液化石油储配站(配送点)的规范化经营情况和燃气价格: 1、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证照; 2、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燃气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等); 3、察看自有气瓶质量和周期检验制度、执行时间; 4、体验钢瓶内残液量超过1kg的应倒残密闭回收; 5、消费维权义工以个人名义购买YSP35.5 (原YSP-15)钢瓶和液化气的实际价格。 二、比较试验情况 (一)YSP35.5 (原YSP-15)钢瓶液化气充装净含量比较 绍兴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净含量比较试验情况汇总表
(二)送检液化石油气样品抽样情况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检样品抽样情况汇总表
抽检单位: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液化石油气自动灌装设备计量校验结果 液化石油气自动灌装机校验结果汇总表
检验单位: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消费体验情况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消费维权义工体验了液化石油储配站(配送点)的规范化经营情况。经了解查看,8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均符合相应经营资质,气瓶充装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充装人员技能资格证(公司保管)等一应俱全。经营场所位置均远离居民区,消防安全措施及制度比较规范。但由于人员持证上岗证件由公司统一管理,故现场调查时从业人员岗位资格一一认证较为复杂和困难,不能完全排除个别无证及超期作业的情况。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比较注重自有和私有产权气瓶周期检验制度和使用年限。“焊接瓶”替代“螺丝瓶”的工作在推进中但较为缓慢。残液量抽查情况在正常范围,体验中未发现钢瓶内残液量超过1kg的情况。 液化石油气自动灌装机计量校验结果均为合格,但自动灌装机可以预先设定灌装量,如设定量为下限,因气压、灌装机技术和部分人为操作原因,极可能造成负偏差,这也是计量器具校验准确而实际会发生偏差的原因。另外,绍兴福城煤气有限公司九里灌装站自动灌装机计量检验标识显示其有效期至2011年4月,已失效但仍在灌装。 绍兴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调查情况 采价于2011年6月24日
四、比较试验与消费体验结果评析 (一)充装量集体紧扣负偏差值系行业“潜规则”,涉嫌违反国家标准短斤缺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8个液化石油储配站执行的是国家标准的净充装量下限14.00㎏。业内人士也坦称,所有批发业务就是紧扣下限标准。市消保委本次瓶装液化气计量比较试验中,10瓶抽样平均净含量未达到最低下限14.0kg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绍兴市东浦液化石油气贮灌有限公司、绍兴市海光液化气有限公司皋埠分公司、绍兴福城煤气有限公司九里灌装站,平均偏差值为-0.13kg、-0.05 kg、-0.02 kg;计量抽检80瓶中,充气净含量平均偏差大于等于零的63瓶,占78.75%,有21.25%达不到国家最低标准。达到14.5 kg值的仅有4瓶,占5%,能达到14.90 kg上限值的是零。 根据国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9 钢瓶的充装量标准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GB 5842-1996), YSP35.5 (原YSP-15)型号的钢瓶充装允许偏差由14.5±0.5kg,修改为14.5 kg,正偏差0.4kg, 负偏差0.5kg。从《条件》规定理解,允许单瓶净充装量出现规定值内的误差,包括正偏差和负偏差。通常情况下一定数量随机抽检应当有正偏差和负偏差,且充装量平均值应当≥14.5 kg方属正常。事实上,液化气灌装站受利益驱使,集体将眼光锁定在标准的下限上,导致产生基本统一有得于己方的“误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有甚者,“紧扣”下限“走钢丝”的结果是,极易因设备、气压、气重、操作等因素影响突破下限底线,造成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后果,三家公司10瓶液化石油气的平均偏差值低于14 kg出现负值是最好的说明。 以现平均价97元/14.00 kg/瓶, “潜规则”克扣0.5 kg /瓶计算,则消费者每瓶损失3.46元,如果钢瓶内再留有残液,一瓶液化气则被克扣更多。若一瓶气充14.9 kg,1吨气可以充67瓶,如果只充14 kg ,1吨气可增充71.4瓶,可多充4.4瓶。按照目前液化气均价97元/瓶价格计算,一吨气可多获利近400元。实际上,因消费者无法判断的因瓶自重、残液(平均残液每瓶约≥0.2 kg)等不确定因素,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的实际侵害更加严重。 消保委认为,液化气属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准确,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瓶自重、残液和气重均属不确定因素,消费者无法判断所购买气的数量,消费得不明不白。在液化气销售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消费者对瓶装液化气计量不足现象反映强烈。应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9 钢瓶的充装量14.5kg的平均值(而不是单瓶值)标准,从根本上解决瓶装液化气灌(充)气净含量紧扣下偏差的行业“潜规则”问题。 (二)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主要质量指标隐患依然存在。 本次比较试验中,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市流通领域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质量监测,共抽查了绍兴市煤气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液化石油气库(站)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商品8批次,共提取8组24kg样品,委托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进行质量检验(详见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检样品检验结果汇总表)。经检验,合格6批次,不合格2批次,合格率为75%。本次抽检的液化石油气商品,主要检测项目有密度、蒸气压、C5及C5以上组分含量、残留物、铜片腐蚀、游离水等6项。从检验项目来看,密度、蒸气压、铜片腐蚀和游离水4项全部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残留物、C5及C5以上组分含量(V/V)。 残留物过多存在的危害是,使用过程中会对管道和灶具燃烧头形成污染,缩短燃烧头的使用寿命,甚至会使管道和灶具燃烧头发生堵塞,并有可能产生管道及灶具爆裂。 C5及C5以上组分含量(V/V)过多的危害在于,含量的增加,液化石油气的气化程度会降低,使得真正被利用的液化石油气达不到要求。换句话说,用户买了一瓶15kg的液化石油气,真正能用于燃烧的只有13.5kg左右甚至更少。 检验报告结论显示,绍兴市城乡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银翔液化气站、绍兴市海光液化气有限公司皋埠分公司两家单位的抽检气样,判定残留物、C5及C5以上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不合格。对于本次比较试验中两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燃气产品案件,工商部门正在查处中。上述两公司使用的气源分别由扬子石化百江能源有限公司(2011年4月24日进货)、上海高桥炼油厂(2011年4月26日进货)生产。 宁波镇海炼油的石化产品质量上乘,工商部门本次及历次检验中均合格。 消保委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和其他产品的商品检验,强化计量抽查监督和计量器具的审验,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产品、短斤缺两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检样品检验结果汇总表
检验单位: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体验中发现“螺丝瓶”在灌装现场的大量存在,并时有锈迹斑斑的“螺丝瓶”出现,翻新瓶中仍有“螺丝瓶”的踪迹。 目前我市市场上有1996年10月1日前按照GB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的“螺丝瓶”、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2月1日按照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和2007年2月1日以后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的三种钢瓶,其中“螺丝瓶”还大量存在。目前市场上流通的“螺丝瓶”,是按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1986)制造的。据了解,该国家标准已于1996年10月1日废止。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的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期限为15年,到使用期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报废处理,不得再投入使用。新标准又对液化气钢瓶的安全性能作了大幅度提升,其中两点最为明显:一是钢瓶的使用年限从过去15年压缩至8年,“寿命”几乎缩减了一半,增强了使用可靠性;二是新标准将液化气钢瓶瓶阀由过去的可拆卸式变成了不可拆卸式,增强了结构安全性。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一种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因其盛装的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若使用管理不当,将引发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为了确保气瓶安全使用,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下发了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的规定,对于超年限使用、没有永久性制造标记、或制造日期等关键项目不全且无据可查的“螺丝瓶”,一律不予检验,作报废处理。 消保委了解到,不少市民认为,煤气瓶的使用寿命是无限制的,因而对“螺丝瓶”的隐患视而不见,十分“惜售”旧瓶,而不愿调用更优质、更安全的新瓶。储配站也受瓶的所有权等问题制约,迎合部分居民的要求,使推进替代工作裹足不前。 消保委建议应宣传和普及新标准安全知识,超年限强制报废、补贴政策、租赁、加强督查、企业自律多措并举,加速推进我市新标准钢瓶换代工作。 (四)个人代灌(批发)服务乱象丛生,安全、消费侵权问题不可小视。 比较试验和消费体验中,我们发现储配站主要的业务是批发,其中多半是使用电动三轮车代为灌装服务者个人,批发多则几十瓶少至几瓶,在储配站范围经常可以看到这些人。代灌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了群众生活,但其中的的问题也不可小视。一是代灌装服务者个人违规从事“批发”业务,涉嫌无证无照经营,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些人除走街穿巷收取代灌装空瓶赚取劳务外,还从事所谓的“批发”业务,从储配站批量购入储存代沽。批量存储又缺少必要的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如存储地毗邻居民区,这无疑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二是代灌装服务存在诸多“猫腻”,各经营企业提供给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个人(通常为使用电动三轮车代为灌装服务者)的所谓“批发价”往往较低(84元左右),其提供的灌装标准为14kg乃至更低,有短斤缺两的嫌疑。比较试验中有缺量情况的,基本出自场内已完成灌装待“批发”的产品中。低廉的价格是短斤缺两的货,或者消费者付出的是正常的零售价,收到的是不足量的产品,差价进了灌装服务者的腰包。 消保委建议重视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居民区集中储存风险的排查,规范代灌装者的服务行为,查处企业违规提供气源,灌装服务者从事“批发”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消费者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五、消费提示 本次消费比较试验与消费体验评价结果显示,液化气经营单位将灌装净含量紧扣下偏差存在行业“潜规则”,部分气源存在质量问题,“螺丝瓶”存在安全隐患,淘汰工作亟待加速推进,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仍待规范,代灌装涉嫌安全、消费侵权问题。为此,消保委发布以下消费提示: (一)关注权威信息渠道关于液化石油气及压力容器质量检测和价格变动资讯信息,选择优质的气源和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选择诚信经营者,以能提供优质气源和灌(充)气净含量足的燃气经营企业为首选,用自己的消费选择,让产品质量问题、克扣分量等不诚信的液化气公司失去市场份额; (三)关注代灌装服务中的短斤缺两问题,了解气功瓶的自重和灌装数量情况,及时抽取残液。有条件实施复秤核实; (四)超期服役的“螺口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消保委提醒市民,最好检查一下自家的液化气瓶,检查钢瓶的使用时间和检验周期,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将瓶体送到附近站点,由各站点统一送到燃气公司进行集中销毁。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螺丝瓶”已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应选用新标准优质的“焊接瓶”,以确保消费安全; (五)了解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及时检查设备配件,如减压阀、连接管、控制阀,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以防止泄漏。 (六)发现违规在居民区内集中存放液化石油气,受到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的侵害,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注意:本栏目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其中涉及了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在核实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为减少服务器的外部调用流量负载,本网所有的pdf,rar,caj,zip格式的文件,均使用防盗链技术保护文件。 如何下载保存此附件? 请直接点击下载连接进入文件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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