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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提案或重创中国CDM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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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中国联合商报
发布时间:2010/12/7 9: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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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社12月6日讯 11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提案,要求从2013年1月起,全面禁止特定工业气体减排用于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该提案禁止的特定工业气体范围包括三氟甲烷(HFC-23)分解项目和乙二酸生产中的氧化二氮(N2O)减排项目。如果该提案最终获得通过,将重创中国发展CDM项目。一位不愿具名的发改委官员对《中国联合商报》表示:“这对中国发展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是一个好消息。”

  中国CDM之困

  据悉,该提案所提及的三氟甲烷(HFC-23)是生产空调、冰箱制冷剂HCFC-22的主要副产品,是一种无毒、无嗅、无色的气体,但是HFC-23的温室效应要比二氧化碳高11700倍。

  目前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已经批准的19个HFC-23项目中,中国占11个。2007年,HFC-23项目产生的“经核准减排量”(CER)占中国CDM项目产生的CER总量曾高达96%。中国目前已经是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中该类项目最大的核准减排量供应国。

  目前美国由于执意拒绝强制减排承诺,不愿参与CDM项目的CER额度。目前欧盟国家是全球CDM项目的最大买家,约占全球每年CDM项目交易额80%以上。此项提案如果最终获得欧盟27国批准,以后欧盟企业将不能从发展中国家购买HFC-23和N2O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用于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上进行交易,其对中国一些严重依赖CDM补贴发展的企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中国CDM减排项目以后将面临无法获得减排补贴。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能源和碳融资专家沈一扬对《中国联合商报》表示:“欧盟国家是支持全球节能减排的,至于欧盟这份提案能否获得批准还是一个未知数。如果短期内没有通过,不排除少数欧盟国家单独采取行动限制购买HFC-23和N2O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的可能性。另外以前也有缔约方提出将HFC-23纳入《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管辖范围,蒙特利尔议定书框架下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要逐渐淘汰臭氧层的温室气体,这个原因也会有些影响。”

  目前在国际上对于HFC-23和N2O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一直都存在争论。欧盟国家的这一提案如果获得通过,那么以前签署协议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相关企业的减排量的损失如何协调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上述发改委官员表示,中国作为全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最主要的减排量提供来源之一,如果欧盟全面禁止购买HFC-23和N2O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会影响其他非欧盟国家购买HFC-23和N2O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的积极性。

  据《中国联合商报》了解,中国巨化股份已经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两期HFC-23CDM项目,估计每年减排额1000万吨。按照目前市场价12欧元/吨来计算,那就是1.2亿欧元(约合人民币10亿元以上)。对于如何分担经济损失,中国石油伦敦排放权交易主管爱德华认为,如果有的减排购买合同规定,买方必须购买CDM项目产生的所有减排量,不论法律是否改变,中国的减排项目方就不会有损失。

  如果有的买家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了远期合约,就可以对冲风险。沈一扬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国际社会应该抱更扶持的态度。

  注册愈加艰难

  今年8月7日至8月22日,先后有6家中国化工企业的8个CDM项目收到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发出的调查要求,要求企业对之前申请的CDM项目的相关数据作出解释和澄清。这引起了中国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在此次中国8个CDM项目被联合国调查之前,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在去年12月份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召开前夕就已经因电价问题拒绝了10个中国企业风电CDM项目注册,而在今年8月份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第55次会议上,中国又有19个风电和水电CDM项目遭到否决。尽管否决的理由各有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EB对中国项目的审查越来越严格了。

  从2008年7月开始,中国成功注册CDM项目的比例开始下降。因为有欧盟的议员已经对中国通过注册CDM项目每年获利数十亿美元表示出不满并要求欧盟拿出一些限制措施。

  一位内部分析人士表示,总部位于德国波恩的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主要是由欧盟国家主导的,欧盟国家认为HFC-23项目挤压了其它公共CDM项目的空间,应该把CDM的重点转向其他领域。处于一些政治和经济考量,欧盟这次提出此项提案。

  据了解,目前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签发的中国CDM项目中,HFC-23项目占了一半,过去几年,中国签发的CDM项目都是大项目,累计达千万吨,每年有数亿美元流入中国,对此,在国际气候谈判以及未来碳市场前景不明确的情况下,欧盟国家有些议员建议打压中国的HFC-23项目,如果每年的减排量减少一半,那么中国从CDM项目中的获利就能减少一半,欧盟就可以把这些资金投向其他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欧盟也可以在这些国家之间有一个相对平衡。

  而本报从相关机构获得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注册成功的11个HFC-23项目,总共可申请CER的HCFC-22共计为20.6万吨,占去年中国HCFC-22总量还不到一半。从CDM的成本和收益的对比来看,因为CDM项目所获收入中扣除上交国家的65%和运营成本后,最后企业所得只有总收益的15%左右,为生产HCFC-22成本的不到四分之一。中国企业不存在故意多生产HCFC-22的动机。

  如果中国的HFC-23和N2O项目在欧盟无法获批准后,这将推动中国发展CDM项目方向的转型。比如转向农村沼气项目等等。这对刺激中国企业研发相关节能环保技术是比较有利的。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刘兰翠和中国科学院预测科学中心吴刚说:“实施(HFC-23)此类项目只能带来减排量上的收益,而不能带来先进的减排技术,对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也比较小,而且HFC-23减排带来的巨大CERs收益,严重阻碍了中国能效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因此,未来中国优先领域的CDM项目合作必需加大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

  即使欧盟不设限,目前全球CDM项目基本上是买方市场,发展中国家企业的CDM项目没有议价权,许多CDM项目购买单位对2012年后的市场持观望态度,中国企业预期的收益可能会缩水。这将促使中国在发展CDM项目上的转型。

  沈一扬认为,目前气候变化谈判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要求的“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减排,还是发展中国家所要求的技术及资金援助,实际上现有的CDM机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正是实际可操作的实施方式。如能在未来10年内保持该机制的平稳运行,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真正实施,以及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减排机制的能力建设都有莫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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