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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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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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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层级类别 } 山西
{ 所属类别 } 生产安全     
{ 发布单位 }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文号 } 高政发[2006]106号
{ 发布日期 } 2006-10-20
{ 生效日期 } 2006-10-20
{ 效力状况 } 有效
 
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财产的安全,杜绝报废的特种设备再次流入使用环节,根据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特种设备(气瓶除外)进行报废处理时,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下,由设备所有者或回收部门对需报废处理设备进行不可修复的破坏性处理,并由高平市物资回收公司做回收处理(气瓶由检验机构统一报废处理)并出具报废证明。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持高平市物资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处理证明和相关资料到高平市质监局监察机构办理注销使用登记手续,市质监部门要加大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力度,坚决杜绝报废的特种设备再次流入市场,并对使用报废特种设备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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