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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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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0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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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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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锅字[199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
  第5条 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 设计
  第6条 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7条 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和种类、特性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
  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
  6、标准化审查报告;
  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8条 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但钢瓶的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9条 对填料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损害。
  2、不得有穿透性裂纹或溃散。填料上方的导流孔内,必须填满合适的填充物。
  3、孔隙率、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孔洞、与瓶壁总间隙等技术要求,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的标准的规定。
  4、按规定要求充装溶剂和乙炔气的乙炔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0条 对溶剂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
  2、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乙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件下,通过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验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1条 每只乙 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第12条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二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第1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第6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1、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
  2、改变钢瓶设计壁厚;
  3、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
  第1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6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1、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乙炔瓶的质量或性能;
  2、改变易熔合金塞的数量、孔径或安装位置;
  3、改变溶剂种类或规定充装量;
  4、增加乙炔充装量。
  第三章 制造
  第15条 乙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第16条 乙炔瓶正式投产前,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证书。乙炔瓶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并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1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1、正常生产满五年;
  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3、产品安全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第18条 改变乙炔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钢瓶的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19条 乙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同一钢瓶批号连续生产的要求分批。
  2、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500只;公称容积小于10L的乙炔瓶,第批不得多于200只。
  3、在同一蒸压釜或专用加热装置内进行填料蒸压的乙炔瓶不得跨批。
  4、钢瓶数量不足时,允许组成混合批。每一混合批中最多含三个批号的钢瓶(不包括回用钢瓶)。混合批应在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钢瓶批号及其数量。
  第20条 制造钢瓶的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气瓶用钢。采用新研制的钢材试制乙炔瓶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材料牌号和数量参照本规程第4条进行试制和技术鉴定。
  第21条 乙炔瓶填料用原材料,应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制造厂应制定严格的填料配制、蒸压和烘干工艺操作规程。生产操作时,应认真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22条 乙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23条 钢瓶阀座、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型式、规格和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瓶阀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锥螺纹。
  2、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PZ19.2圆锥螺纹;或采用GB7306《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规定的Rc1/4Rc1/8圆锥螺纹。
  第24条 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钢印标记的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25条 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见本规程附录21)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26条 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27条 乙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附件
  第28条 乙炔瓶附件包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29条 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第30条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同一制造单位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3、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并应注明旋紧力矩。
  第31条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
  2、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第32条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
  2、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
  3、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
  4、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33条 防震圈应满足下列要求:
  1、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
  2、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防震圈,重量允差不超过5%
  3、除用户要求自配者外,新乙炔瓶出厂,应由乙炔瓶制造单位配齐防震圈。
  第34条 检验标记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铝或铝合金制;
  2、套在瓶阀与阀座之间,能在固定瓶帽中转动。
  第五章 充装
  第35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察机构提出充装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充装注册登记证,未办理充装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乙炔充装工作。
  乙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重新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办者,停止充装工作或取消充装资格。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年度汇总本辖区乙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36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乙炔瓶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2、有熟悉乙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37条 乙炔瓶实行固安充装单位制度。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
  1、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列出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用户名单,报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以后每年111日前将当年的变动情况报送一次;
  2、乙炔瓶充装单位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逐只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记录,充装记录等;
  3、乙炔瓶充装单位要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4、乙炔瓶用户要就地就近选择充装单位,不购买、不使用违反规定充装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安全的乙炔瓶;
  5、严禁违反规定充装乙炔瓶,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乙炔瓶。
  第38条 用户改变固定充装单位时,应办理乙炔瓶和其档案的转户手续。
  用户临时改变充装单位时,可不办理转户手续,但充装单位应对临时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
  第39条 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
  1、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
  2、不符合本规程第5条规定的进口乙炔瓶;
  3、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留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外)
  第40条 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2、超过检验期限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
  4、附件不全、损坏或符合规定的;
  5、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
  6、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的;
  7、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示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
  8、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
  第41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乙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
  第42条 乙炔瓶的充装操作:
  1、充装容积流速应进行适当控制一般应小于0.015m3/h.L
  2、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以强制冷却;
  3、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43条 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充装量和静置8小时后的瓶内压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不得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
  第44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逐只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前检查结果、充装日期、充装间室温、乙炔瓶编号、皮重、实重、剩余压力、剩余乙炔量、溶剂补加量、乙炔充装量、静置后压力、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操作者签字等、乙炔瓶充装记录应到少保留12个月。
  第45条 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负责保护好乙炔瓶的外表面颜色标记,并应做好使用中受损漆层的修复工作。
  第46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保持充装前的检查人员和充装时的操作人员相对稳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47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档案和充装记录。
  第48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的重点是:固定充装制度执行情况,充装安全与充装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抽查结果应书面报告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49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批评,令其改正;对屡犯不改的,由省级劳动部门撤销其充装注册登记证。
  乙炔瓶充装单位不遵守、不执行本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致使用发生事故,后果严重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50条 承担乙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乙炔瓶定期检验资格,方可检验乙炔瓶。
  从事乙炔瓶检验的检验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含有Q项检验资格的检验员证。
  第51条 乙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乙炔瓶的定期检验;
  2、对乙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乙炔瓶的表面除锈和涂敷;
  4、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对乙炔瓶检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52条 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53条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3、乙炔瓶皮重异常;
  4、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5、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
  6、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第54条 乙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以及检验后的处理,应符合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检验合格的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标记和涂检验色标。
  第55条 乙炔瓶经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予报废。检验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报废处理。
  1、出具《溶解乙炔气瓶判废通知书》,交乙炔瓶送检单位;
  2、在乙炔瓶上打报废钢印;
  3、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对于填料报废而钢瓶仍可安全使用的乙炔瓶,可只对填料做破坏性处理,但应作出标记,予以严格隔离。待积累到一定数量,造册向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再将钢瓶送乙炔瓶原制造单位回用。
  第56条 乙炔瓶检验单位应认真填写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的《溶解乙炔气瓶定其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溶解乙炔气瓶履历表》。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检验工作的,其软件必须能与省级的或全国的统一软件兼容。
  第57条 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根据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按年度报告乙炔瓶的检验工作情况。省级劳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汇总,上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七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58条 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59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60条 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和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61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第62条 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示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
  4、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
  5、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
  6、应戴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
  7、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63条 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240m3(相当40)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3、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乙炔瓶的储存仓库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5、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示标志;
  7、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8、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9、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64条 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第65条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第八章 附则
  第66条 本规程的附录与正文同等有效。
  第67条 乙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68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69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70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录1 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
  1、技术鉴定由试制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主持。鉴定委员会应由乙炔瓶设计、制造、充装、使用、科研、高等院校等单位和劳动部门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
  2、技术鉴定内容应包括:
  (1) 审查乙炔瓶的设计文件;
  (2) 审查主要生产工艺和技术条件;
  (3) 考查工装、设备、检测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对批量生产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4) 检测产品质量。
  3、供鉴定用的乙炔瓶,应是按批量试制,经试制单位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的成品瓶,数量不得少于100只。检测用瓶,由鉴定委员会或指定的检验机构,从鉴定用瓶中抽取。抽取数量不得少于20只。
  4、乙炔瓶钢瓶质量的检测,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检测用钢瓶从试制的钢瓶中抽取,数量不得少于20只。
  5、乙炔瓶质量的检测项目,按表一的规定。检测的方法和结果的评判,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6、在进行乙炔瓶安全性能试验时,被鉴定单位应制定切实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试验过程中的安全。
  7、为缩短鉴定会时间,本附录第4条、第5条所列检验项目,可在鉴定会召开之前,由技术鉴定会的主持部门委托有气瓶检验资格的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技术数据和结论报告。为佐证检测情况,可提供检测过程照片、幻片或录像片。
  8、各项检测内容应有完整的技术数据和明确的结果,鉴定委员会应作出书面的鉴定结论,并提供鉴定委员会名单和委员的签名。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用瓶数量()
  1 肩部轴向间隙 20
  2 与瓶壁总间隙
  3 外观
  4 表面孔洞
  5 内部孔洞
  6 抗压强度
  7 体积密度
  8 孔隙率
  9 外观
  10 附件
  11 气密性
  12 皮重
  13 回火试验 1
  14 水浴升温试验 1
  15 模拟火灾试验 1
  16 使用性能试验 3
  附录2 溶解乙炔气瓶标记和检验色标
  1、乙炔瓶的钢印标记包括制造钢印标记和检验钢印标记。
  2、乙炔瓶的钢印标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印标记打在瓶肩上时,其位置如图1所示;
  
  图1
  (2) 制造钢印标记的项目和排列,如图2所示,
  
  图2
  
  图中代号含义;
  1—监督检验标记; 8—制造厂代号;
  2—气体化学分子式; 9—制造年、月;
  3—乙炔瓶编号 10—钢瓶实际容积,L
  4—钢瓶水压试验力,MPa 11—在基准温度15℃的限定压力,MPa
  5—筒体设计壁厚,mm 12—乙炔瓶皮重,kg
  6—钢瓶质量,kg 13—钢瓶内填料的孔隙率,%
  7—制造广检验标记; 14—非丙酮溶剂的标记。
  (3) 制造钢印标记,也可在瓶肩部沿圆周线排列,各项目的排列,应以图2中的指引号为顺序,即:
  (1) (2) (3) (4) (5) (6)
  △ C2H2 12345 TP5.2 S3.2 m27.3
  (7) (8) (9) (10) (11) (12)
  ○ □ 87.2 V41.2 FP1.52 Tm56.2
  (13) (14)        
  δ91 B        
  (4) 检验钢印标记的排列如图3所示
  
  图3
  (5) 检验钢印标记,也可打在检验标记环上,排列如图4所示。
  
  图4
  3、钢印字体高度10~15mm,深度0.3~0.5mm
  4、在检验钢印标记上,还应按检验年份涂检验色标。检验色标的颜色和形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修订说明
  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原国家劳动总局以(81)劳总锅字10号文件,颁发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程)。对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在国内的推广、使用,对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以及保证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加强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与管理,促进我国溶解乙炔工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试行规程颁发已经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乙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局)于一九九O年开始组织对试行规程进行修订。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童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修订稿,由劳动部颁发执行。理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意义和必要性
  由于《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锗存和使用等,都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试行规程已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监察工作的要求,需要补充和修订、删改不适用的规定,调整有关政策。十余年来乙炔瓶行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乙炔瓶制造行业已逐步发展壮大,制造水平不断提高,乙炔瓶产品的安全质量和使用性能已经比较稳定,满足了国内市场需要,井已有部分产品出口。乙炔瓶产品的出口,促进了产品质量特别是安全性能指标的不断提高,同时要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生产。
  2.乙炔瓶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促进了乙炔瓶行业的技术进步。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溶解乙炔气瓶分委员会已经成立多年并且有效地开展了工作,特别是近几年相继制订了GB11638-89《溶解乙炔气瓶》、GB11639-89《溶解乙炔气瓶填料技术指标测定方法》、GB13003-91《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GB13076-91《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以及GB13591-92《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等。
  3.溶解乙炔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业集中地区使用溶解乙炔气瓶已经普及。目前国内已经建立和正在筹建的溶解乙炔厂()已达500余家(除西藏外,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起了溶解乙炔充装站)。溶解乙炔行业已经初具规模,充装单位发展较快,而且经济效益好。
  4.溶解乙炔充装单位发展虽然较快,但目前安全管理水平较差,人员素质也较低,违章操作现象普遍,导致乙炔充装事故屡有发生。
  由于上述变化,试行规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用,同时也需要与国家标准协调一致。规程中需要补充新的内容,删改不适用的和已改由技术标准规定的条文。
  二、修订的指导原则
  1.由于试行规程是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其实施细则之前颁发的,因此,应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和补充。
  2.规程的修订工作在试行规程的基础上进行,经过对实际执行情况的调研和综合分析,特别是对近几年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分析,对试行规程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予以保留,以保持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由于乙炔瓶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安全监察规程已不必既起安全监察法规又起技术标准的双重作用。乙炔瓶的设计制造技术规程,乙炔瓶的充装、检验要求等,均在标准中规定;安全监察规程,则应侧重于加强安全监察的各项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特别是乙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以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在有关乙炔瓶设计、制造、附件、充装、检验等部份涉及技术要求和安全技术等条文中,均不再列出具体要求,仅规定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基本要求应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相一致。有关乙炔瓶钢瓶的条文,应尽量直接引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相应规定。
  试行规程共有55条,四个附图和二个附录,修订后仅对其中的12条和附录做了较大改动,其他条文内容基本保留,适当进行了调整、补充和文字修正。 
  三、修订的简要过程
  1.一九九O年六月,在编写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锅炉局在北京召开了编写组成员会议,讨论确定了规程修订的指导原则和修订工作计划,并进行了分工。编写组遵照锅炉局领导关于规程修订工作慎重、扎实,重大问题的修订,应先在专家和行业范围内进行讨论和论证的指示,在学习、消化有关国际和国内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试行规程进行了讨论和分析,确定取舍和章节安排,并参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内容,着手按分工进行修订工作。
  2.一九九O年九月,编写组在河南新乡集中,对讨论稿进行会搞,经逐条的讨论分析,共同完成了征求意见一稿,并付印成册,发给单位和个人。锅炉局先后在上海、沈阳委托当地劳动部门组织讨论会;在江苏常州、淮阴利用全国溶解乙炔设备科技情报网年会江苏省溶解乙炔行业协会年会的机会,召开座谈会,广泛地听取并收集了包括省、市劳动部门在内的科研、设计、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管理等90多个单位的修改意见。一九九O年十一月,锅炉局在长沙召开了乙炔瓶行业专家研讨会,认真听取了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集中研究解决了规程修订中的部分重大问题。
  3.一九九O年十二月,编写组成员再次在新乡集中,整班了长沙乙炔瓶行业专家研讨会和各次讨论会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逐条分析、讨论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二稿,并付印成册。一九九一年四月,锅炉局以劳锅局字[1991]14号文,将征求意见稿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4.一九九一年五月,锅炉局在上海再次召开了乙炔瓶行业专家专题研讨会,集中研究解决了有关定点充装、丙酮补加重的计算方法,易熔合金的设置及数量,是否需要配带防震圈等重要技术问题,经过深人的专题研讨和论证后,取得了基本一致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五月,编写组成员应邀参加了在青岛召开的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溶解乙炔气瓶分委员会二届三次会议;进一步听取了近50位委员与代表的意见,锅炉局江才寿局长也到会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
  5.一九九一年八月,编写组成员在北京集中,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的认真讨论和分析,并提出采纳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二稿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成了送审初稿。
  6.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底,编写组主要成员再次到北京,向锅炉局有关领导对规程的一些条文作了说明和探讨,并听取了锅炉局领导对一些条文的审查和修改意见。编写组遵照锅炉局有关领导提出的修订意见和指示精神,对送审初稿又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于十二月中旬完成了送审稿。修订后的送审稿分八章共70条和二附录。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乙炔瓶瓶体结构和材质
  目前,国内在用乙炔瓶绝大多数是公称容积40升的,大于或小于40升的大乙炔瓶或小乙炔瓶数量极少。公称容积40升的乙炔瓶的瓶体,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是钢质焊接结构。国外有无缝结构的乙炔瓶。由于小乙炔瓶的需要日益迫切,因此本规程与试行规程不同,允许采用无缝结构瓶体,也允许采用非钢材质制造瓶体。改变瓶体结构和材质,按本规程规定,要按第4条要求,履行试制、试验、技术鉴定、审批程序。
  2.关于设计审批、型式试验、技术鉴定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乙炔瓶产品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这不同于其他压力容器产品实行的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制度。乙炔瓶属于数量大、全国流通、统一使用的定型产品,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有利于标准化、通用化的实施。按本规程规定,乙炔瓶制造厂的乙炔瓶产品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批,新产品和改变设计也必须先经过设计文件审批。
  企业为获得乙炔瓶制造资格(许可证),必须履行的程序:
  (1)取得乙炔瓶试制资格(按有关规定应向机械部申请)
  (2)完成乙炔瓶的初步设计;
  (3)根据初步设计,试制乙炔瓶;
  (4)试制品按GB11638GB11639或行业标准进行技术测定、检验和型式试验;
  (5)根据型式试验等情况,修改、完善产品设计,再试制、再型式试验等,直至型式试验合格,设计与产品基本完善;
  (6)试制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申请设计文件审批;向主管部门申请产品技术鉴定;
  (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与主管部门(联合或分别)委托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抽取试制品进行型式试验。如合格则出具报告,如不合格则退行程序(5)
  (8)主管部门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一般是会前做型式试验、产品测量、检验;也可能在会期内做全部或选做型式试验、产品测量、检验;技术鉴定会通过对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审查、检测、试验(或检测、试验报告)审查,给出技术鉴定结论;
  (9)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设计、型式试验和鉴定情况进行设计文件审批。如合格月董设计审批章;如不合格则退回设计文件(可有具体批语)
  (10)技术鉴定、设计文件审批通过后,制造单位试制的乙炔瓶方可出厂;
  (11)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主管部的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主管部门提出安排制造资格初审、复审的申请;
  (12)省级初审、部级复审(也可以初、复审合并进行)
  (13)发制造许可证,制造厂具备乙炔瓶制造资格。
  已获得乙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要改变设计,必须履行上述(3)(4)(5)(6)(9)程序,只进行设计文件审批,不进行产品技术鉴定。
  从上述可知:产品设计、改变设计、型式试验和技术鉴定是技术手段,是技术控制程序;设计审批、制造资格审查和发制造许可证是行政手段,是行政控制程序。技术手段,制造厂、用户检验单位等以及行政机关都可采用;行政手段只有行政机关才可采用。
  产品设计或改变设计进行型式试验,用以证明设计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靠性。有了见证,才可履行设计审批的行政手续。行政手续完备,才取得资格。资格也是一种证明,是向社会的证明。
  型式试验是证明产昌(设计)可靠性、先进性、经济性的技术手段。制造单位应充分利用这个手段。行政机关利用这个手段时,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代行。
  技术鉴定或技术鉴定会的实质,是请专家把关。是制度化了的技术手段,是必不可少的程序。技术鉴定、技术鉴定会虽都属技术手段,但后者必须有合法的组织者与符合规定的成员,结论经确认才为有效。
  本规程对设计审批、型式试验、技术鉴定的程序、内容、手续以及应用场合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十余年的实践也证明了是较为完善、有效的,也与国际上的做法类似。
  3.关于固定充装单位制度
  本规程规定乙炔瓶充装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这是针对某些地区乙炔瓶充装、销售混乱而采取的有效的措施。
  有些市或地区,不按规划盲目、重复建设乙炔充装站,又加上外地乙炔瓶长途运输进来销售,疏于管理,造成混乱。更有甚者,趋利背义,置乙炔瓶安全于不顾,违反规定充装乙炔瓶;瓶中缺丙酮不补加,造成乙炔瓶压力很高而乙炔量很少;私自倒灌,一瓶气变两瓶气卖;到期不送检验,转嫁给其他充装站;违法推销等等。为克服上述种种不良现象,从实践中来的较好的办法就是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
  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看似行政强制色彩浓了,实际上对于大多数乙炔充装、销售管理好的市或地区,没有多大的不便,目前他们执行的基本上就是固定充装单位制度。劳动部门从1992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实施对气瓶充装站(含乙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对以乙炔检验站资格认可为核心内容的气瓶两站治理整顿,只要各方面团结协作,定能取得成效,也韶使乙炔瓶两站走上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4.关于乙炔瓶防震圈
  本规程要求公称容积10升以上的气瓶,必须配戴防震圈。
  气瓶是否要戴防震圈?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意见。由于乙炔瓶与其他种类气瓶相比,瓶内有整体式多孔填料和溶剂,必须直立使用,严禁抛、滚、碰、撞等冲击。戴防震圈,对气瓶有很好的保护作用,这已为实践所证明。某地曾有无缝气瓶发生了意外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时,因平时锈蚀和事故的作用瓶体颜色无法辨认,当找到戴防震圈的一块瓶体时,在防震圈下还保留着原来的瓶色。
  乙炔瓶充装时,要进行淋水冷却。防震圈会不会妨碍淋水冷却?各地的实践证明,戴防震圈是不会防碍淋水冷却的,还可使冷却水起均布的作用。
  本规程颁发施行后,就要求在用乙炔瓶配戴防震圈。新出厂的乙炔瓶,一般由制造厂配齐防震圈(购货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在用乙炔瓶应由充装站负责逐步配齐防震圈。无防震圈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5.关于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
  (1)本规程规定的制造钢印标记,与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的规定相比,增加了监督检验标记和非丙酮溶剂标记。未监检的就不打监检钢印;目前,全国的乙炔瓶所用的溶剂都是丙酮,实际上都不用打非丙酮溶剂钢印。与GB11638不矛盾,对在用瓶也无影响。
  (2)本规程要求在检验钢印位置上(制造钢印相对处),涂检验色标。这是为了更醒目辨认到期需定期检验的瓶。例如:涂有椭圆形淡紫色检验色标的瓶,必须在1993年内检;在1994年如仍有椭圆形淡紫色检验色的瓶出现,就很容易识别出此瓶超期未检,应停止充装、使用,即刻送检。
  新出厂瓶的检验色标,由制造厂涂敷;在用瓶,由检验单位涂敷。
  6.关于乙炔瓶钢瓶体回用
  经检验(检验单位的定期检验或单位的检验)报废的乙炔瓶,其多数是由于填料不合格造成的。有数量不少的报废乙炔瓶的钢瓶瓶体损伤不大,还合格能用。本规程允许报废乙炔瓶的合格钢瓶瓶体回用。回用钢瓶怎样返给乙炔瓶制造厂重新装填料?希望检验单位与制造厂协商解决办法。
  7.关于充装站、检验站的计算机管理
  本规程对充装站、检验站的技术资料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对提高两站的管理水平,保证安全、质量、效益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如果手工管理,确实有很大的工作量,还要占据一定量的资料室。如果计算机管理,实现不难,效果却极其明显,北京率先上计算机的两站,虽属初级尚待完善,但效果已很明显。本规程提出两站计算机管理的原则要求,目的在于鼓励发展这项现代化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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