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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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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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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层级类别 }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属类别 } 行政管理     
{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锅[2003]250号
{ 发布日期 } 2003-08-08
{ 生效日期 } 2003-08-08
{ 效力状况 } 有效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为了更好地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总局决定将部分行政许可工作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现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检测人员证以总局名义颁发,相关证件由总局统一印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 
  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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