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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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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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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层级类别 }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属类别 } 质检价格     
{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锅[2003]251号
{ 发布日期 } 2003-08-08
{ 生效日期 } 2003-08-08
{ 效力状况 } 有效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
国质检锅[2003]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行中,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处理好以往相关行政许可向本规则转化的工作: 
  一、所有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申请相关许可项目。 
  二、对上述企业进行审查时,执行审查的鉴定评审机构,可使用或借鉴已有的评审结果,但缺少本规则规定的对应项目或审查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必须予以补充。 
  三、2004年5月31日前,已取得的相关资格尚在有效期限内,并能够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提出相关资格申请的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维护保养工作,不作为无证处理。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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