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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设备监理的特种设备如何执行监督检验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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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0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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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层级类别 }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属类别 } 质检价格     
{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特[2004]336号
{ 发布日期 } 2004-09-24
{ 生效日期 } 2004-09-24
{ 效力状况 } 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设备监理的特种设备如何执行监督检验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最近,总局接到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单位关于实施设备监理的特种设备如何执行监督检验规定的请示。经研究,现就如何执行监督检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本条监督检验规定是政府为保障公共安全而实施的法定检验,属于国务院批准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在设备监理活动中凡涉及上述特种设备范围及环节,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人)应当接受设备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指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法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的监督检验。

  二、对于依据《设备监理暂行办法》开展监理的上述特种设备,委托人在与设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对上述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监督事项,原则上应当认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结论,不再另行重复安排质量和安全性能检验工作。但委托人认为需要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同时进行相关项目的监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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