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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石化业在呵护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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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2/25 9: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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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及地区政府通过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如减免税、优惠贷款等)、制定产业政策及法规等来导向和支持本国本地区石化工业发展

  我国周边主要国家和地区石化工业的发展战略是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从现阶段情况分析,周边主要国家和地区石化工业在近期内面临以下四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市场更加自由化。二是新建大型装置的陆续投产,以及中国、印度进口替代能力的提高,使亚洲石化将面临严峻的市场压力。三是亚洲石化企业将发挥出重组效益,国际竞争力有所提高。四是环保法规更加严格,石化公司的产品和工艺将在环境、安全与健康方面迎接新的挑战。

  从现阶段看,我国周边各国及地区石化工业发展战略的实施都有着政策支持作为后盾。周边各国各地区政府一般都通过运用政府经济调节手段(如减免税、优惠贷款等)、制定产业政策及法规等来导向和支持本国本地区石化工业的发展。

  关税方面:关税与我周边各国和地区石化企业的关系较为敏感,因此无论是否为世贸组织成员,各国政府(或地区当局)都对本地区的石化产品实行保护性关税。具体做法有:对薄弱石化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如印度政府对化学产品进口征收40%的高额关税以保护国内企业;在受国外产品冲击时,采取提高石化产品关税的办法以减轻国内企业的压力, 如泰国、韩国等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提高了石化产品进口关税;对国外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如印度政府对近几年来对双酚A、聚苯乙烯、腈纶、聚丁二烯等石化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

  税收方面:政府一般采取税收减免的方法以扶持国内生产者的成长,如印度政府对国内石化企业交纳的产品税由10%~25%下调到8%~24 %;印尼政府还曾给予国内部分大石化企业长达8年的免税期。

  财政方面:财政补贴是政府最常用的有效方法之一,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如出口补贴、国内急需石化产品补贴、高科技产品补贴、空白技术产品补贴等。印度政府针对本国油品销售体系尚未成型的情况,采取政府出资70%,各家石化企业出资30%的方式,直接帮助企业建设 16条贯穿全国的油品管道,初步形成全国性油品物流网络。新加坡政府为使新加坡成为全球性的石化中心,启动了“行销裕廊岛”计划并为开发西南7岛投入43亿美元巨资,修建了道路、电信、水电、仓储服务以及工业气体供应等一系列配套工程,同时还为岛上石化企业提供廉价的地皮。

  金融方面:政府金融机构给予石化企业巨额低息贷款以扶持企业迅速发展,如中国台湾省正在考虑推动石化工业发展的若干办法中明确提出给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低息贷款。

  法律法规方面:通过立法扶持国内石化工业的成长是一种不违背任何国际组织有关规定的最佳方法之一。由于各国石化工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因此各国的法律也是在不断变化之中的。

  在日本,1996年4月1日以前,“特石法”作为“石油业法”的特别法规,对进口汽油、煤油、柴油实行注册制,规定油品进口商必须具备替代生产能力、储备能力和质量调整能力。实际上符合这三项条件的企业只能是日本国内较大的炼油公司或炼油销售公司。通过“特石法”的实施,日本油品进口商的数量受到很大限制,使日本油品市场牢牢控制在国内几家大型炼油企业手中。日本在转入WTO后的一年零三个月才宣布废除“特石法”。该法废除后,对油品进口商的限制规定虽有所放宽,但仍保留储备能力和质量调整能力两项条件,在新形势下起到了合理保护国内市场的作用。金融危机之后,日本众议院于1999年7月通过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置法案》(简称“再生法”),该法在国家政策、 财政税收、资金融通等方面帮助企业提高整体素质、生产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企业为了发展有竞争力的产品,可以撤并、改组或单独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独立事业部门,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减免税收;在发行新股、股权转让、获取不动产等方面简化法律手续;为了加强新的产业部门而更新设备时,可以得到政府的损益补助和折旧率方面的政策优惠。

  在韩国,1996年前《石油法》规定国内的每家加油站只能经营其注册商标的汽油和柴油制品。通过商标注册管理制,自营加油站可以选择的注册商标仅局限于国内几家大型炼油公司,而各自营加油站也可以专门经营某家公司的产品为条件获得该公司提供的巨额营业资金。这项制度的实施,使韩国国内的大型炼厂有效地控制了国内的油品零售市场。 1996年后韩国改为实施进口商资格审查制度,从贸易权上维护本国石化企业的利益。

  在印度,1999年4月以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只承认外国公司在制造工艺方面享有专利权,对于产品则没有保护措施。这样印度厂商可通过仅具有微小差别的工艺对专利产品进行仿制生产,借以保护国内较为落后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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