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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中国机电产品遇阻欧盟新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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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2/22 9: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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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月1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两大指令所‘指’产品范围十分广泛,对中国出口欧盟各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有的企业来说还可能是致命的打击。”外经贸部科技司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科技司目前正在紧急会同国内相关企业和协会,对指令的实施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估计,同时外经贸部也希望通过该报提醒国内相关企业及时找出应对措施。

  按照欧盟的相关规定,产品适用指令前有18个月的过渡期,因此两指令的真正生效日期应在2004年8月 13日以后。对中国的相关企业来说,寻找“对策”的时间也只有18个月。

  十类产品出口受到欧盟新限制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规定有10类产品中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设备必须报废。这10类产品分别是:大型家用器具,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小型家用器具,如吸尘器、熨斗、钟表等;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用户设备,如电视机等;照明设备,如荧光灯等;电气和电子工具,如电锯、缝纫机等;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监视和控制装置;自动售货机。

  报废设备的处理办法包括: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报废设备与普通市政垃圾实行分开收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报废设备;由生产者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指令的要求,报废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中所指的产品适用于第一条指令所管辖的十类产品中去除第8类和第9类以外的设备。欧盟要求成员国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等六种有害物质。

  外经贸部从反馈回来的消息看,我国相关企业对两大指令关注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大方面:在报废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费用上,我国企业认为回收应该实行社会化,不应仅由生产商单独负责;在历史垃圾的回收费用上,指令规定历史报废设备的收集费用由目前市场占有者按比例分摊,我国企业普遍认为,由于我国近几年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快速增加,此前出口量很少,因此历史责任由目前的制造商按市场比例分别承担不合理;在回收率和再利用率上,目前日本对相关产品的回收率规定在50%至60%,且产品不同回收率不同,我国目前也正在制定相同的法规,回收率拟定为40%,欧盟两指令却提出80%的要求,显然太高;此外,目前我国有相当部分的电子电气产品使用了6种被禁的有害物质, 如何寻找替代品无疑要增加产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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