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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警卫人员值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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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05/6/12 0: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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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摘要(一)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为使警卫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准则。第二条警卫人员的服勤,系代表本公司执行职务。第三条警卫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辍,其各班服勤时间,由警卫课订定呈准公布实施。第四条警卫人员的职责规定如下:1.工厂及办公处所各种事故之预防,警戒及厂区(房)巡逻事项。2.工厂及办公处所突发事故之应急措施。3.进出工厂及办公处所的外宾及员工之管制,联络登记事项。4.进出工厂车辆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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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警卫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警卫人员的服勤,系代表本公司执行职务。
第三条 警卫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辍,其各班服勤时间,由警卫课订定呈准公布实施。
第四条 警卫人员的职责规定如下:
1.工厂及办公处所各种事故之预防,警戒及厂区(房)巡逻事项。
2.工厂及办公处所突发事故之应急措施。
3.进出工厂及办公处所的外宾及员工之管制,联络登记事项。
4.进出工厂车辆的管制事项。
5.进出工厂物品的查验及放行。
6.防止窃盗,协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7.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警卫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恪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尤应严遵下列守则:
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 ,不得偏袒徇私。
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
3.服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4.服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5.服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情事。
6.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即建议厂务单位处理。 
7.应管制入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证或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工厂需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
8.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逻工厂各处。
9.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服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列)入"警卫日志簿",检附有关资料逐日分呈厂单位及警卫课核阅。
(二)人员管制
第六条 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第七条 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卡记录。
第八条 员工在勤务中因公或事(病)假离厂时,应切实查验公出申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始允其外出,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考。
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之核准权责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
经副理以上人员由警卫登记进出。
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第十条 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第十一条 协力厂商长期派驻工厂人员,得凭厂务单位发给之识别证进出工厂。
第十二条 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凭厂务单位所送之名单核对相符后,准予进厂。但本厂课长(含副课长)以上人员得于登记后进厂。
第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同仁得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
第十四条 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者,应即通知舍监室处理。
(三)物品管制
第十五条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始得放行。
经警卫签认后之放行单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第十七条 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十八条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
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示处理。
第二十条 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四)车辆管制
第二十一条 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的核派单放行。
第二十二条 外宾车辆进入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
1.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2.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之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警卫应即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车辆进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三条处理外,应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五)紧急事件之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第二十六条 警卫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件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1.判断情况若尚可镇压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通知厂务单位。
2.判断事故无法镇压,应急速通报有关单位。
3.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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