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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事故现场的勘查
楼主:游客1437 [2007/5/1 9:27:51]

事故现场的勘查

事故现场的勘查是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保护现场的基础上,对客观物质进行详细调查、为查明事故原因找到客观事实根据的行动。
一、事故现场的勘验目的及内容
1.事故现场勘验的目的
事故现场勘验不仅应当了解对事故肇事者及领导在发生事故的地点应负的事故责任,还应当了解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周围的客观环境。
在事故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勘验,主要是为了:
(1)发现勘明事故现场所在地区(城市、农村等)、单位(厂、矿企业等)、场合(车间、仓库等)及其物质环境。
(2)发现事故肇事者在事故现场周围活动的情况,查明事故肇事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活动。
(3)发现勘明事故现场物质环境的变动、变化情况,确定事故肇事者在现场的活动情况,如到过现场的哪些部位,实施过哪些造成事故发生的行为,实施造成事故发生的行为先后顺序和过程,有无伪装、破坏事故现场的表现,以及事故肇事者行为所造成的事故后果等。
(4)在上述各项勘验的基础上,发现、记录、收集事故现场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事故现场勘验的内容
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簦,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势动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3.物体勘验
事故物体主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等。
事故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留物、致害物是事故现场勘验中出现率较高的一种物证。由于事故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事故时间、性质、事故肇事者行为等方面的信息,对于分析判断查明发生事故原因,缩小事故调查范围,查明事故肇事者,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检测微量物质也有了比较先进的装备和方法。如电子扫描显微镜、光谱技术、核技术等等,能够解决许多过去依靠传统技术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为有效利用事故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因此,在事故现场勘验中,必须十分重视和加强对事故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勘验。
(1)要把寻找发现事故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作为提高现场取证率的重要措施来对待。勘验中要做到积极主动、耐心细致,要结合调查事故肇事者造成事故发生的行为过程进行,特别是事故肇事者的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等,更应注意寻找。
(2)对于发现的可疑事故破损的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要注意查明是什么物品、物质,物品、物质的各种特征,如它的形态、质量、气味、颜色、新鲜程度,有无商标、印记、编号,有无残缺损伤,有无附着的痕迹和微量物质,以及物品、物质所在的部位和与周围物体的关系等。只有记录了它的原始状态以后,才能够提取和作进一步检验。只有经过鉴别,证明其与发生事故原因及事故肇事者行为有联系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4.人身检查
对受害人、事故肇事者身体某些特征、伤害情况、伤害性质或生理状态的检查,有助于查明发生事故原因和性质,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线索和证据。由于人身检查的对象不是普通的物质,而是受害人或事故肇事者的人身,所以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事故现场勘验的顺序
事故现场勘验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现场勘验的步骤通常都是由一般到个别,首先勘验现场的整体物质环境,即整体巡视,然后分别勘验环境的各个部分,即局部观察;最后勘验环境中的事故破损部件、起因物、致害物、残留物,即个体勘验。
1.整体巡视
整体巡视,是事故现场勘验的第一阶段。
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在听取有关发生事故经过情况以后,即应在事故现场保护人员的指引下,组织安技人员、检察院人员、工会干部及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对事故现场的内部状态、外部状态及其周围环境进行巡视观察。对于发生在生产车间的事故,整体巡视一般应当先观察其外部状态,包括事故现场所在的各环境。对于发生在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的事故,整体巡视一般应当先了解观察通风、运输、机电、顶板等外部状态。对于发生在野外采石场的事故,整体巡视一般应当先观察现场中心部位状态,如受害人倒卧的位置、姿势、伤势和事故损破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分布情况等,然后再观察事故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
通过对事故现场的整体巡视,要求达到以下目的:
(1)确定保护现场的范围应当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对原来保护范围偏窄、偏宽或保护方法不适当的,要进行调整加强。
(2)运用文字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方法,记录现场的方位和概观情况,明确现场的原始状态。
(3)在掌握发生事故简要情况和现场整体状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勘验事故现场提出实施方案。包括确定勘验的范围。勘验的重点,勘验的(起点)顺序,勘验的方法等。
确定事故现场勘验的顺序是在整体巡视的基础上,事故调查负责人对于现场勘验应当从哪里开始(起点),沿着怎样的顺序进行要作出决定,发生事故性质不同,现场情况不同,现场勘验的顺序也不完全相同。实际中常用的勘验顺序主要有:
(1)从中心向外围勘验。多用于事故现场范围较小,中心部位比较明显,痕迹、物证比较集中的现场。特别是一般生产车间事故现场,可以从事故现场的中心部位,从被破坏的事故破损部件、碎片的地点开始,逐步向外扩展,直至勘验到生产车间的边缘。
(2)从外围向中心勘验。多适用于现场范围较大,中心部位不甚明显,痕迹、物证比较分散,如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等事故,将人抛出很远。因自然或者人的原因随时可能受到破坏,或者走近事故现场中心,可能使事故现场外围的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遭到破坏,这样可从事故现场边缘开始,逐渐收缩圈子,直至勘验现场的中心部分。
(3)分片分段勘验。多用于事故现场范围较大,或者地处狭长,涉及到几处地点、几个场合,可以依照客观环境和地形地物的界限,把事故现场划分为若干片、若干段。每个片、段都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按其形成的先后顺序逐个进行勘验,或者把安监人员分为若干组同时进行勘验。
(4)从某个特定的部分开始勘验。多用于工矿企业地处交通要道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已知事故现场的某个部分存在某种潜在危险的现场,例如井下瓦斯爆炸、采石场大面积塌落。查明事故原因需要立即对某个客体进行勘验检查的时候,为了不致影响交通或者生产的正常进行,为了避免继续造成某种严重后果,或者为了迅速采取措施查明事故肇事者,事故现场勘验也可以从这些特定的部分开始。
由此可见,事故现场勘验的顺序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由安监人员根据事故现场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范围大小,痕迹物证暴露是否明显,以及勘验的时间、勘验时的气候条件等多种因素,本着有利于查明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肇事者,有利于发现采取痕迹、物证的原则,权衡利弊灵活掌握。有时候还可以将几种不同的顺序结合起来进行,切不可生搬硬套。
2.局部观察
局部观察是在整体巡视的基础上进行的。即根据已确定的事故现场勘验的范围、重点和顺序,有计划地把事故现场划分为若干部分,然后组织勘验,安监人员分头或者一个部分一个部分地进行观察研究。局部的划分,可以按照事故现场的物质环境,如不同的生产车间,不同的井下采掘工作面,不同的地块来确定。也可以按照事故现场上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其相关联的各种痕迹、物品确定。
局部观察是在不变动现场的原始状态的情况下进行的,首先要按照局部的划分进行重点部位照相和录像,将现场的原始状态拍录下来。然后按照划分的范围,集中注意力,认真观察每一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查明哪些物体、痕迹是原有的,哪些是新出现的。以及这些物体、痕迹的变动、变化与发生事故的关系。以便判明正在勘验观察的局部与整个事故现场的关系,判明现场状态与事故肇事者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常情况,即现场状态与类似事故发生发展一般规律,与安监人员的判断,与有关人员所作的解释有无相互矛盾的情形。只有经过这样反复思考,反复寻找,事故的痕迹、物证才能发现得比较多,比较全,事故肇事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活动的情况和过程,才能分析得比较清楚,比较符合实际。
在局部观察中如果发现某个局部、某个物体、某个痕迹对于查明发生事故原因可能有重要意义,或者发现了具有证据意义的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及其致害物等,要进行细目照相、录像,有的还要进行具体测量,并把它们的位置、状态和相互关系,用笔录、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下来。一般不要急于提取,等到进入个体勘验时再一并处理。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不能等。
3.个体勘验
勘验客体外部结构情况特征和变化,发现比较暴露的痕迹、物证,然后进行动态勘验,即在静态勘验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种事故追查手段和方法,对客体进行各种变动的勘验检查,观察、记录、检验其内部结构特征和变化,发现比较隐蔽的事故痕迹、物证。对于其中有证据价值或者需要进一步检验鉴定的痕迹、物品,分别予以提取,为查明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肇事者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必要时可以进行事故现场实验。
进行个体勘验,应当注意做到:
(1)要有步骤有层次,循序渐进。具体做法可以采取先下后上,先外后内,先表后里,一步步一层层地进行。如对尸体的检验,首先要在原始状态下观察记录受害人的位置、方向、姿势与周围物体的关系等,然后逐层检查受害人的操作程度,寻找操作的痕迹及受害人周围的物证。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掌握被侵害客体的变化特征,为查明发生事故原因提供线索证据。否则,如果忽东忽西,忽上忽下,忽里忽外,必然丢三落四,不但不会对客体有完整系统的认识,还可能由于盲目乱动的原因,人为地破坏事故痕迹、物证,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要主动地有计划有重点地寻找检验客体。个体勘验不应满足于遇到什么勘验什么的被动状态,而应当根据整体巡视,局部观察对现场的认识,根据发生事故的过程情况,根据各类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出现的一般规律,主动地提出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寻找检验客体。
(3)要注意验证痕迹与发生事故的关系。事故现场上发现的痕迹,只有经过分析材料和验证,确认属于造成发生事故的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才能作为查明发生事故原因的依据。分析判断痕迹与发生事故的关系,是个体勘验阶段的主要任务。
分析、判断、验证痕迹与发生事故的关系,通常应当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从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入手,把各种材料联系起来,经过互相印证,互相补充,才可能比较准确。分析、判断、验证发生事故痕迹的方法主要有:①根据痕迹所在地点、部位、方向附着物质,以及痕迹与周围物体、尸体和其他痕迹的关系等验证。②根据事故肇事者、证人的陈述,验证事故痕迹。③排除到过事故现场的受害人及无关人员的痕迹,余下的多为发生事故的痕迹。
实践证明,用上述方法分析判断、验证事故痕迹,可以促使安监人员对发生事故现场有较深刻的认识。即使有的事故痕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出现某种异常情况,一般也能作出比较全速的解释,提高事故痕迹的利用价值。
事故现场勘验的步骤,一般是按上述三个阶段进行的。注意这三个阶段的区别,并按照一定的要求去做,能够使事故现场勘验有条不紊地进行,有利于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作出比较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但同时应当注意,事故现场勘验的三个阶段,特别是个体勘验中静态勘验与动态勘验的划分,并不是机械地截然分开的,不能理解为必须对所有局部、所有个体重新进行一遍动态勘验,这样做势必会造成许多工作的重复和拖长事故现场甚验的时间。实际上它是一个连续、反复、交错、逐步深入的工作过程,只要坚持按照“先静观后支手”的顺序办,具体做法可以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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