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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常用化学品常识--酚
楼主:游客6110 [2006/3/18 16:12:22]
品名:酚; 苯酚; 石炭酸; 羟基苯; phenol; Hydroxybenzene; CAS: 108-95-2
理化性质:无色针状结晶或白色结晶,有特殊气味,遇空气和光变红,遇碱变色更快。分子式C6H6O。分子量94.11。相对密度1.071。熔点40.85℃(超纯,含杂质熔点提高)。沸点 181.9℃。闪点 79.44℃(闭杯),85℃(开杯)。自燃点 715℃。蒸气密度3.24g/L。蒸气压0.13kPa(40.1℃)。蒸气与空气混合物燃烧限1.7~8.6% 。1克溶于约15ml水(0.67%,25℃加热后可以任何比例溶解), 12ml苯。易溶于醇、氯仿、乙醚、丙三醇、二硫化碳、凡士林、碱金属氢氧化物水溶液, 几乎不溶于石油醚。水溶液pH值约为6.0。 酚能腐蚀橡胶和合金。与碱作用生成盐。遇热、明火、氧化剂、静电可燃。与三氯化铝、硝基苯、丁二烯、过二硫酸、过一硫酸发生剧烈反应, 引起燃烧爆炸。能与氧化剂发生反应。
    侵入途径:可经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吸收。
临床表现:急性中毒——吸入高浓度蒸气可引起头痛、头昏、乏力、视物模糊、 肺水肿等表现。误服可引起消化道灼伤, 出现烧灼痛, 呼出气带酚气味, 呕吐物或大便可带血,可发生胃肠道穿孔,并可出现休克、肺水肿、肝或肾损害。一般可在 48 小时内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血及尿酚量增高。

    皮肤灼伤——创面初期为无痛性白色起皱,继而形成褐色痂皮。常见浅Ⅱ度灼伤。可经灼伤的皮肤吸收,经一定潜伏期后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表现。眼接触:可致灼伤。
处理:急性中毒:立即脱离现场至新鲜空气处。皮肤污染后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20分钟; 面积小也可先用50%酒精擦试创面或用甘油、聚乙二醇或聚乙二醇和酒精混合液 (7:3) 抹皮肤后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用饱和硫酸钠溶液湿敷。口服者给服植物油15~30ml, 催吐,后温水洗胃至呕吐物无酚气味为止,再给硫酸钠15~30mg。消化道已有严重腐蚀时勿给上述处理。早期给氧。合理应用抗生素。防治肺水肿、肝、肾损害等对症、支持治疗。糖皮质激素的应用视灼伤程度及中毒病情而定。病情(包括皮肤灼伤)严重者需早期应用透析疗法排毒及防治肾衰。口服者需防治食道瘢痕收缩致狭窄。 

    眼接触:用生理盐水、冷开水或清水至少冲洗10分钟,对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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