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① 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如果该厂房空间很大,可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部位、释放量和扩散情况,划定其不同等级的危险范围。
② 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向露天的门、窗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在自然通风良好的条件下为2区。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其水平距离可延伸至7.5米,见图1。
③ 2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1米。通风不良时,可延伸至3米,垂直高度为1米的空间也划为2区,见图1。
2.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① 灌注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性液体的注送站,其厂房内部空间,以及开敞面外水平距离1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1区。1区以外水平距离7.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图2、图3
如果环境条件确有困难时,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安全距离可适当缩短。
②工艺装置中有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现场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的厂房,其开敞面向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图4。
3.集中设置在露天的装置和设备区域的划分
① 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从注送口以外水平距离15米,垂直高度7.5 米以内的空间为1区。1区以外,水平距离7.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图5。
② 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干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从其设备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但设有安全阀、放空阀、呼吸阀时,从阀口向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垂直高度3米和水平距离1.5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图6)。
③ 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贮罐,从罐体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为3米以内的空间,以及当贮罐设有防护堤时,包括防护堤高度以内的空间为3区,见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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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非开敞的建筑物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注:①图中尺寸单位:米。
②有斜线的两个数字,分子为通风良好值,分母为通风不良值。
③括弧内数字是厂房内为2区时,厂房外2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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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开敞的注送站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注:①图中尺寸单位:米。
②R为划定区域范围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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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局部开敞的注送站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注:①图中尺寸单位:米。
②R尺为划定区域范围的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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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二层有开敞面的建筑物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注:①图巾尺寸单位:米。
②R为划定区域范围的半径。
![](/Doc/BBS/14/20062/200602211152245822/20051227125858140.gif)
图5 露天注送站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注:①图中尺寸单比:米。
②R为划定区域范围的半径。
③r为注送口的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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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有呼吸阀的露天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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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露天油罐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