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1.1 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是判断设备能否继续投入运行,预防设备损坏及保证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凡电力系统的设备,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工业企业及农业用电气设备,除与电力系统直接连接者外,其他可根据使用特点,参照本规程进行。
1.2 本规程的各项规定,是作为检查设备的基本要求,应认真执行。在维护、检修工作中,有关人员还应执行部颁检修、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质量,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改进设备,使设备能长期、安全、经济运行。
1.3 坚持科学态度。对试验结果必须全面地、历史地进行综合分析,掌握设备性能变化的规律和趋势。要加强技术管理,健全资料档案,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试验技术水平。
1.4 在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试验项目、周期或标准时,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对主要设备需经上一级主管局审查批准后执行;对其他设备可由本局、厂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1.5 对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自动装置、测量装置等电气设备和安全用具以及SF6全封闭电器、阻波器等的检查试验,应分别根据相应的专用规程进行,在本规程内不作规定。
1.6 额定电压为110kV以下的电气设备,应按本规程进行交流耐压试验(有特殊规定者除外),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在必要时应进行耐压试验。对于电力变压器和互感器,在局部和全部更换绕组后,应进行耐压试验(可以选用感应耐压、操作波耐压和外加耐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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