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GZ-RZB-01 |
版本:A 修改状态:0 |
2007年 1 月 1 日 实施 |
第一章 总 则
1 根据公司发展的战略需要,为提高公司员工素质, 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
形成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配套的运行机制,使公司人力资源得到有效开发,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的员工培训是指对公司员工所实施的素质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3 本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职工教育条例》、《上
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聘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1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常设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年度预算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和发证工作。
2 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公司的员工教育培训网络,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本单位(部门)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专业(工种)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并于每年11月底提出下一年度的培训预算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普通工、技术工的岗位及等级工培训
1 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普通工、技术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上岗培训,各单位(部门)应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审核,然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培训。经考核合格,发中远化工有限公司制作的上岗证或劳动保障局统一制作的上岗证,考核不合格不予上岗。
2 技术工人推行“全流程”的系统培训,及“一专多能”的复合工种培训。
3 技术工人等级培训由各单位(部门)提出培训要求、计划,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4 凡参加培训的员工,各单位(部门)填写推荐意见表。并签字盖章,本人填写《培训申请表》。各工种技术等级工培训、取证均需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5 关键工序转岗人员必须重新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及岗位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训、复训工作,由有关专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事
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意。
7 符合下列条件者有资格申请参加高级工、技师的培训:(1)现岗设有聘任技师的岗位(工种)的;(2)取得本工种中级工或高级工证书后在岗位上实际工作二年以上的;(3)各单位(部门)推荐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的。
8 在华谊(集团)公司或市级单位举办的技术比武活动中,获得优胜者,根据公司奖惩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相关的奖励。
第四章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1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2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不少于42学时,学习形式以业余为主。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各专业的特点组织相应的继续教育。每年年底之前,将下一年预算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根据沪华谊人字(1999)第191号]。
3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继续教育登记和考核制度。统一使用“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分级管理。在年度考核前,由各单位(部门)的负责教育的人员对“登记手册”进行检查汇总,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职务聘任或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并作为人才交流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员工外出培训
1 员工外出培训,贯彻学用结合的原则,以岗位技能培训为主。各类学历培训,均实行“全自费、全业余、全自愿”的原则。但在考试期间,经部门领导同意,每门学科可给予壹天公假。
2 由组织培养选送者审批程序:参加培训的员工, 由本人填写《培训申请表》,各单位(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攻读大专以上学历者,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章 费用的报销、奖励和赔偿
1 经审核同意,手续完备,考核合格的培训员工, 培训费按下列原则处理,其他费用自理。
(1) 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特殊工种的初、复训费用全额报销;
(2) 技术工人等级工培训,经鉴定合格取得等级工证书后,奖励培训费的二分之一,职业技能鉴定费自理;
(3)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奖励培训费的二分之一,职称晋升评审费自理。
2 学历教育培训费一般自理。为了鼓励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成才,学历深造需本人提出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培训前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签定《培训协议书》,待取得毕业证书后,奖励费用按如下情况执行:
(1) 培训费(学费)合计≤10000元,奖励二分之一;
(2) 培训费(学费)合计>10000元,奖励三分之二。
3 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所在单位部门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培训工作列入其工作考核范围。
4 培训员工在同一时期限读一个培训项目,中途无故停学或无故旷课三次以上者学费自理,并暂停其外读资格。
5 凡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者,按公司《劳动合同》、《培训协议书》内容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1 本制度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上级单位文件及公司职代会通过的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则
按上级和职代会文件执行。
3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4 本制度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