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GZ-SCB-07 |
版本:A 修改状态:0 |
2007年 1 月 1 日 实施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公司电梯、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电梯、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内部的电梯、载货升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上海市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公司本部应设专(兼)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全公司电梯起重机械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督促各厂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五条 各厂负责电梯起重机械的直接管理,包括大修、安全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档案管理等,各厂应设对口专(兼)职管理员。
第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所在部门应建立、健全电梯起重机械技术档案。
1、电梯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如下:
A、电梯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证明文件,如图纸、质保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B、安装竣工图及起用时间;
C、安全技术监测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合格证;
D、使用、维修、保养、变更和试验记录;
E、设备、人身事故报告;
F、设备存在问题和评价。
第七条 购置电梯起重机械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1、电梯起重机械必须是已取得省、市级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设计、制造单位所生产的有安全技术监测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2、电梯起重机械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应在电梯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并附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
3、购置的电梯起重机械应与使用条件所要求的工作级别技术参数相符合。
第八条 委托安装、维修和保养电梯起重机械的外包单位资质必须是已取得省市级劳动部门安全认可证书的单位,公司行使资质复申权。
第九条 新安装或经过大修理后的电梯、起重机械,由安装或大修单位进行静、动载荷试验等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经有关检验部门检验确认,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电梯起重机械的工作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和畅通的吊运通道并且必须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其运行时不发生碰撞。
第十一条 在防爆车间电梯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应符合所在车间的防爆等级要求。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应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安全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申照取证应由各厂负责申领。
第十三条 电梯起重机械实行专责制,每台电梯起重机械都应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维护保养,操作人员必须持合格证操作。
第十四条 电梯起重机械操作者必须遵守与其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加强对电梯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和检修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维修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对电梯起重机械实行专业单位维护保养,电梯保养每月不得少于二次,保养单位必须按保养单内容全面保养,并经使用部门签收。
第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和人工润滑。
第十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1、将起重机械移至不影响其它机械操作的位置。
2、达不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和监护人员。
3、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安全标志牌。
4、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5、维护后,安全装置处于工作状态,制动轮表面不得有油污。
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的维修记录应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第五章 检测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必须按照市劳动局《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建立月检和年检制度,并将月检和年检记录存入设备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用电梯的安全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起重机械的安全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各厂每年制定电梯起重机械大修及年检计划报公司备案,并按计划向技监局检测中心申报年检,由检测中心实施定期检验。
第二十二条 经过大修新安装,改造过的电梯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技术检验。
第二十三条电梯、起重机械停用应办理手续,闲置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必须办理启用申请手续,经全面技术检验后方可使用。
附加说明:
1.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行。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生产运行部。
3. 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