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分级标准
standard of nuclear accident classification 为了统一对核动力厂发生的安全事故严重程度的估计,以便通报和国际间的理解,1990年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联合发表了《核事件国际分级标准》,按有无场区内影响和影响程度、有无场区外影响和影响程度、放射性核素释放量、公众受照剂量的大小等,将核事件分为7级,其主要指标如表7—9。
表7—9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
级别/说明 |
分 级 准 则 |
场外影响 |
场内影响 |
纵深防御降级 |
7
特大事故 |
大量释放
广泛的健康和环境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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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严重事故 |
明显释放
全面实施当地应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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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场外危险的事故 |
有限释放
部分实施当地应急计划 |
堆芯严重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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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要在设施内的事故 |
少量释放
公众受到规定限值量级的照射 |
部分堆芯损坏
对工作人员有急性健康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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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严重事件 |
极少量释放
公众受到小部分规定限值的照射 |
严重污染
工作人员受过量照射 |
接近事故——丧失纵深防御措施 |
2
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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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潜在安全后果的事件 |
1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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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规定的功能范围 |
0
低于本表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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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上无重要意义 |
——摘自《安全工程大辞典》(化学工业出版社)